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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水道的上游国家对共享水域的水量贡献举足轻重,现行国际水道法普遍适用的公平利用原则在不同沿岸国家的诠释下,“公平”易基于自利而异化,完全平均于上游国家来说系另一种不公。国际水道上下游国家逐水而居、唇齿相依,形成利益共同体,需援引生态系统和比例方法重析“公平”价值,重构沿岸国家参与共享水域管理的模式。借鉴国际水道联合委员会的管理模式,基于同股同权和股东与公司资产剥离等公司法原理,拟制股份制国际水务公司作为各沿岸国开发利用共享水域的权益载体,考量沿岸国河岸线长度、河床深度等对共享水量的贡献因素,核定该国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