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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校园中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重大问题。本文从学校中食堂的不同经营方式及学校中涉及的食品安全研究,解析发生在校园中食品安全侵权纠纷的类型及责任构成、归责原则,从而给予校园食品安全规范建议。
关键词 校园 食品安全 侵权
作者简介:任乐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6-02
随着食物中毒事件的频发及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更加重视,校园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学校是未成年人、青年们的聚集地,校园里的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传承问题,因此有关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纠纷如何定位和解决也是亟需明晰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安全一度成为这两年的高频率词汇,从“皮鞋酸奶果冻”到“健美猪”、“鳕鱼变身门”,一个个戏谑之语背后隐藏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唏嘘叹息。更有甚者,2011年9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中学因学校自备水源被污染使得135名学生发生腹泻;9月6日,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红星幼儿园23名儿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9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小学70名学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一桩桩一件件直指祖国未来的栋梁,让人们不仅闻“食”色变,更对学校的信任大打折扣。
(一)学校食品安全問问题的概念
为了明晰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我们首先来定义几个概念。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学校里,由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具体包括食物中毒、食品过期、变质、不洁等对于学生及教职工(本文不讨论校外人员在学校就餐问题)造成的侵权问题。另,学校中提供食物的场所主要包括食堂、超市、私营饭店。其中学校食堂是食品安全的主阵地。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堂是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1.时间、空间特定
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限定于学生或者教职工在学校就餐或者购买学校食堂、超市等地食品发生的侵权问题。在时间方面,限定于在校期间,空间范围上限定于校园内,适当延伸为校园所管理之处,如学校租赁给私人用以经营饭店之地。在此特定时间、空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为本文所讨论之问题。
2.主体比较特殊
发生于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产生纠纷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作为受害人的学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主体,如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未成年学生密集地,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在诉讼中监护人的参与往往使得纠纷更加复杂化。其次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所肩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令其饱受苛责,往往深陷责任之泥潭。
二、学校中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与《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归责原则也不能一概而论。食品从原料、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至消费,参与其运动过程中的任一主体均负有保证其经手的食品质量的义务,对于不同主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尽相同。
(一)食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中可以看出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源头的控制者,理应对食品安全负有严格的责任。在学校中亦是,学校食堂作为一部分食品的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食品应该负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义务,一旦出现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安全问题,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食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需赔偿受害人。从这两条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销售者的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也可以看出对于运输者、仓储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作为销售者的立场上,其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根据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应为终局责任人。
(三)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不论是对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均以“过错”为前提,表现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学校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由于立场的不同,承担责任的角色就有所不同,笔者在下文将详尽叙述。
三、学校中食品不同经营方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现代学校食堂及超市的经营模式都逐渐多元化,学生在学校采购食品大多源于学校食堂、超市及校园里私营饭店。由于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在食品出现问题对学生或者教职工造成侵权时,其责任主体就较为复杂,笔者从以下几个常见的经营方式出发分析其侵权责任构成。
(一)承包经营
这是目前学校食堂、超市采用较多的经营方式。具体表现为:学校与符合资质的餐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这样的经营方式不仅促进了竞争,给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另外也减轻了学校的负担。这种经营方式下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均有规定。但是在学校这个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内,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或其他由食品安全导致的问题,一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学生或者教职工可以直接诉请承包经营食堂的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1条,学校对于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的资质及卫生存在一个注意义务,如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学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对于学生或者教职工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学校在对外承包食堂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主经营
这种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学校后勤中心自己经营、自己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的食堂,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学生和教职工是消费者,学校是经营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对于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学校负担重,人员管理混乱,不求提高服务学生的质量,但求享受自我福利服务;不求后勤社会化,但求后勤无偿化,往往使学生和教职工避而远之。
(三)托管经营
这也是学校食堂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饮食服务公司委派专业厨房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到学校进行专业厨房管理、经营,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膳食服务。由饮食服务公司每月按食堂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向学校上交管理费、餐具折旧费。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学校对食堂拥有所有权,仅委托饮食服务公司经营。如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学校是委托方,饮食服务公司为受托方。作为消费者的学生或教职工可以找到任何一方求偿,一方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再向另一方追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经营模式下学校对于食品安全均存在著较大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学校日常工作中管理失当,且这种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就应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在食品安全问题中这个“管理失当”该如何界定?
有观点认为,一般应推定学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疏于监督和管理,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方可免责。笔者以为对学校加以苛责,是不公平的,最终损害的还是学生的自身权益。区别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法人,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是公益法人。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难免使学校履行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质检处等的责任,使得学校无法积极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各种教学活动,学生也就难以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
四、学校中食品安全问题规范建议
在研究了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归责后,我们可以看到未雨绸缪的力量。与其分析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不如加强预防、将食品安全的危害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我国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笔者有以下拙见:
(一)规范经营方式,明确责任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学校内部食堂、超市等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由此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踢皮球”的现象。经营方式多样化固然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了诸多方便,但是管理、监督的缺失也造成一些问题的产生。如承包经营的餐饮公司为谋取利益,销售过期、质量较次的食品等等,学校作为发包方在管理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学校在经营方式上可以适当减少多样化,以承包经营和自主经营为主,并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同经营方式下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商采用统一的高标准进行检验、监督,以确保供应食品的安全。
(二)加强供货源头监管,保证供货过程安全
有关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能管中窥豹。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是产生问题的原因,供货商、运输商以及仓储商的过错均会导致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势在必行。日本在该项制度上比较完善,通过提取食品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提供“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化追溯监控模式,确保在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内快速而精准的查明原因,并采取召回等措施。借鉴此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学校中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将食品原材料的供应、运输及仓储要素设立一体化的信息数据库,从各个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同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解决。
(三)拓宽食品安全投诉渠道,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学校食品安全不仅在于积极防治,还要拓宽反馈渠道,从学生及教职工处得到第一手信息。传统的反馈多以食堂饭菜风味、服务质量为主,鲜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学生、食品专业人员及质检部门组成社会团体,对于学校食品的保质期、储藏环境餐饮具消毒等不定期检查并进行反馈。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必定通过严惩杀一儆百,从而为学校营造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
一言以蔽之,校园作为一个人口密度大、社会关注高的地区,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一代人的健康,更维系着社会的稳定。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要从源头上监管,在过程中持续监督,以法律的威慑和舆论的关注共同治理,从而给学生和老师打造一个放心的食堂,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一个稳定的后方。
参考文献:
[1]胡晓元,李云,刘建军.学校食品卫生交全工作体系的建构与实践.中国食品卫生监督杂志.2007(5).
[2]张媛媛,王松.校园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判解研究.2006.
[3]路晓静.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2009.
[4]王连祥.浅谈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10).
关键词 校园 食品安全 侵权
作者简介:任乐乐,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2-076-02
随着食物中毒事件的频发及人们对于食品安全问题的更加重视,校园中的食品安全问题越发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学校是未成年人、青年们的聚集地,校园里的食品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传承问题,因此有关学校食品安全引发的纠纷如何定位和解决也是亟需明晰的法律问题。
一、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概述
食品安全一度成为这两年的高频率词汇,从“皮鞋酸奶果冻”到“健美猪”、“鳕鱼变身门”,一个个戏谑之语背后隐藏了公众对于食品安全的唏嘘叹息。更有甚者,2011年9月5日,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章吉营中学因学校自备水源被污染使得135名学生发生腹泻;9月6日,江西省高安市独城镇红星幼儿园23名儿童发生疑似食物中毒;9月8日,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枫树山小学70名学生发生疑似食物中毒……一桩桩一件件直指祖国未来的栋梁,让人们不仅闻“食”色变,更对学校的信任大打折扣。
(一)学校食品安全問问题的概念
为了明晰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我们首先来定义几个概念。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顾名思义,是指发生在学校里,由食品安全引发的问题,具体包括食物中毒、食品过期、变质、不洁等对于学生及教职工(本文不讨论校外人员在学校就餐问题)造成的侵权问题。另,学校中提供食物的场所主要包括食堂、超市、私营饭店。其中学校食堂是食品安全的主阵地。根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食堂是指学校自办食堂、承包食堂和高校后勤社会化后专门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的实体。
(二)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特点
1.时间、空间特定
学校食品安全问题限定于学生或者教职工在学校就餐或者购买学校食堂、超市等地食品发生的侵权问题。在时间方面,限定于在校期间,空间范围上限定于校园内,适当延伸为校园所管理之处,如学校租赁给私人用以经营饭店之地。在此特定时间、空间内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为本文所讨论之问题。
2.主体比较特殊
发生于学校的食品安全问题,其产生纠纷的主体一般是特定的,作为受害人的学生是比较特殊的一类主体,如幼儿园、小学、初中等未成年学生密集地,一方面作为未成年人受特殊保护,另一方面在诉讼中监护人的参与往往使得纠纷更加复杂化。其次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所肩负的安全保障义务令其饱受苛责,往往深陷责任之泥潭。
二、学校中食品安全责任的归责原则
《侵权责任法》与《食品安全法》中对于食品安全问题分别作了规定,其归责原则也不能一概而论。食品从原料、生产、运输、储存、销售至消费,参与其运动过程中的任一主体均负有保证其经手的食品质量的义务,对于不同主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也不尽相同。
(一)食品生产者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也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从中可以看出生产者作为食品安全源头的控制者,理应对食品安全负有严格的责任。在学校中亦是,学校食堂作为一部分食品的生产者,对于自己生产的食品应该负有保证其产品质量的义务,一旦出现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安全问题,应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食品销售者、运输者、仓储者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亦规定销售者“明知”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需赔偿受害人。从这两条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对于销售者的责任承担以“过错”为前提。另外,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四条也可以看出对于运输者、仓储者均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学校在作为销售者的立场上,其责任承担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当然根据产品责任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生产者应为终局责任人。
(三)生产者、销售者适用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七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均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不论是对生产者还是销售者,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均以“过错”为前提,表现为: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销售。学校在食品安全的问题上由于立场的不同,承担责任的角色就有所不同,笔者在下文将详尽叙述。
三、学校中食品不同经营方式下的侵权责任承担
现代学校食堂及超市的经营模式都逐渐多元化,学生在学校采购食品大多源于学校食堂、超市及校园里私营饭店。由于经营方式的多元化,在食品出现问题对学生或者教职工造成侵权时,其责任主体就较为复杂,笔者从以下几个常见的经营方式出发分析其侵权责任构成。
(一)承包经营
这是目前学校食堂、超市采用较多的经营方式。具体表现为:学校与符合资质的餐饮公司签订承包合同,约定权利义务。这样的经营方式不仅促进了竞争,给学生和教职工提供更优良的服务,另外也减轻了学校的负担。这种经营方式下产生的食品安全问题一般在承包经营合同中均有规定。但是在学校这个比较特殊的公共场所内,如果发生了食物中毒或其他由食品安全导致的问题,一方面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消费者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赔偿损失,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学生或者教职工可以直接诉请承包经营食堂的餐饮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1条,学校对于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公司的资质及卫生存在一个注意义务,如果在食品安全问题中学校存在故意或者过失,那么对于学生或者教职工的损失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即使学校在对外承包食堂的过程中没有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学校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主经营
这种经营模式主要表现为学校后勤中心自己经营、自己管理、自我服务。自主经营的食堂,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学生和教职工是消费者,学校是经营者,一旦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根据《食品安全法》,学校作为经营者和销售者对于消费者承担赔偿责任。但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学校负担重,人员管理混乱,不求提高服务学生的质量,但求享受自我福利服务;不求后勤社会化,但求后勤无偿化,往往使学生和教职工避而远之。
(三)托管经营
这也是学校食堂经常采用的一种经营模式。具体表现为饮食服务公司委派专业厨房工作人员及管理人员到学校进行专业厨房管理、经营,为学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的膳食服务。由饮食服务公司每月按食堂营业收入的固定百分比向学校上交管理费、餐具折旧费。这样的经营模式下,学校对食堂拥有所有权,仅委托饮食服务公司经营。如若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我们可以看出这其中的法律关系:学校是委托方,饮食服务公司为受托方。作为消费者的学生或教职工可以找到任何一方求偿,一方进行赔偿后可以根据责任大小再向另一方追偿。
综上,我们可以看出不同经营模式下学校对于食品安全均存在著较大的赔偿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特殊的公共场所,学校日常工作中管理失当,且这种不当之处是造成损害事实的原因之一,就应承担过错责任。那么在食品安全问题中这个“管理失当”该如何界定?
有观点认为,一般应推定学校在食品安全问题上疏于监督和管理,除非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存在过错方可免责。笔者以为对学校加以苛责,是不公平的,最终损害的还是学生的自身权益。区别于其他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法人,作为专门的教育机构,学校是公益法人。对学校施以过重的责任,难免使学校履行了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质检处等的责任,使得学校无法积极主动地开展与素质教育相适应的各种教学活动,学生也就难以接受到更好的教育,最终受到损害的将是广大学生的利益和国家的教育事业。
四、学校中食品安全问题规范建议
在研究了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法律归责后,我们可以看到未雨绸缪的力量。与其分析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责任承担,不如加强预防、将食品安全的危害扼杀在萌芽状态。对于我国学校食品安全问题的防范,笔者有以下拙见:
(一)规范经营方式,明确责任主体
从上文可以看出,学校内部食堂、超市等经营方式多种多样,由此造成食品安全问题“踢皮球”的现象。经营方式多样化固然给学校和学生带来了诸多方便,但是管理、监督的缺失也造成一些问题的产生。如承包经营的餐饮公司为谋取利益,销售过期、质量较次的食品等等,学校作为发包方在管理上稍有不慎就会产生严重后果。因此,笔者建议学校在经营方式上可以适当减少多样化,以承包经营和自主经营为主,并建立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于不同经营方式下的食品生产或销售商采用统一的高标准进行检验、监督,以确保供应食品的安全。
(二)加强供货源头监管,保证供货过程安全
有关学校食品安全问题,我们不能管中窥豹。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是产生问题的原因,供货商、运输商以及仓储商的过错均会导致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建立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势在必行。日本在该项制度上比较完善,通过提取食品生产、加工、运输、消费等各个环节的公共追溯要素,建立食品安全信息数据库,提供“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化追溯监控模式,确保在食品安全问题出现的第一时间内快速而精准的查明原因,并采取召回等措施。借鉴此经验,我们可以建立学校中的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将食品原材料的供应、运输及仓储要素设立一体化的信息数据库,从各个环节保证食品的安全。同时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能够迅速解决。
(三)拓宽食品安全投诉渠道,严惩违规违法行为
学校食品安全不仅在于积极防治,还要拓宽反馈渠道,从学生及教职工处得到第一手信息。传统的反馈多以食堂饭菜风味、服务质量为主,鲜有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借鉴美国的经验,由学生、食品专业人员及质检部门组成社会团体,对于学校食品的保质期、储藏环境餐饮具消毒等不定期检查并进行反馈。一旦发现违规操作,必定通过严惩杀一儆百,从而为学校营造一个安全的就餐环境。
一言以蔽之,校园作为一个人口密度大、社会关注高的地区,其食品安全问题不仅仅关系到一代人的健康,更维系着社会的稳定。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解决校园食品安全问题要从源头上监管,在过程中持续监督,以法律的威慑和舆论的关注共同治理,从而给学生和老师打造一个放心的食堂,也为整个社会营造一个稳定的后方。
参考文献:
[1]胡晓元,李云,刘建军.学校食品卫生交全工作体系的建构与实践.中国食品卫生监督杂志.2007(5).
[2]张媛媛,王松.校园伤害案件若干问题的法律思考.判解研究.2006.
[3]路晓静.食品安全侵权损害赔偿法律问题研究.2009.
[4]王连祥.浅谈学校食品安全问题及对策.延边教育学院学报.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