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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肖某系黔江区某局副局长,根据群众举报,肖某在主管工程期间有受贿行为,黔江区检察院于2005年9月4日进行初查,9月5日晚二名检察干警到其家中向肖某出示了工作证后(未使用传唤证),将其带至职侦局进行询问(采用的是调查方式,使用了调查笔录),当晚肖某供述了涉嫌受贿的全部犯罪事实,9月6日变更询问为讯问并对置于检察机关控制下的肖某采取拘传,同日立案侦查,9月7日将其刑拘。后检察机关以肖某涉嫌受贿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