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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在一国制度上是以“程序正义‘保障’立法正义”实现的核心环节。司法正义的基础是司法(审判权)的独立,其内动力在于法官之主动性发挥与良知、理智的驱动、因之以外部体制重塑司法机关(法院)的超然地位与公正形象,以内部约束机制去建立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且兼有良好道德品质与职业使命感的法官队伍,就成为决定避法改革能否到位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