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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本案,某高校政法教授汤伟康认为,目前我国刑法未对高利贷行为做出明确界定和规范,而且对高利贷行为如何定性也一直存在争议,上海至今没有高利贷案件的判例可循。因此,解决高利贷问题面临两大难题:其一是对从事高利贷涉嫌非法经营罪认定难;其二是市场对高利贷需求大。
高利贷行为以牟利为目的,逃避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贷款利率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涂汉江发放高利贷案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虽然法律上可将高利贷的放贷行为归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如何区分民事借贷与非法经营行为却依旧是个难题。这使得许多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业有空子可钻。
本案中,应某等人的高利贷行为因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对警方立案侦查起了重要作用。因为民间借贷是朋友、亲戚、同事之间为解决燃眉之急互相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是向特定关系人进行的资金出借的一种行为。而应某等人都是通过中介人、关系人、小广告、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资金出借的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公众放贷。他们出借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在资金借款人没有办法及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的情况下,经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这些借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这就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嫌疑。
但是,类似应某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在银行不肯放贷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向民间高利贷者调头寸的大有人在。对此,汤伟康教授认为,高利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特别是放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采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绝,原因还在于市场需求大。
本案中的20名受害者皆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就体现了这一特点。金融危机导致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不少经营者为了维持企业运转或生存,只好向高利贷者融资。他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中小企业开辟一个融资渠道,让社会闲散资金有一个合法的借贷渠道。
据了解,为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在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如在山东济南,部分资产规模比较大、经营信誉比较好的民间借贷公司已被收编,成为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一种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已经有10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至今尚不明确,业务开展也很困难。正是这些原因,为高利贷经营者存在制造了生存条件。
近年来,鉴于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的严重危害,一些司法工作者一再呼吁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李法官就是其中之一。她指出,高利贷至少有四大危害:
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在我国,贷款业务是专营业务,它严格的区别于民间借贷。但由于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相对繁琐的手续,这就给了高利贷者以可乘之机。高利贷者通过私自发放借款,获取高额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实质上形成了国家和地下两套金融体系。
高利贷中蕴藏巨大的风险。由于这种地下金融体系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发放者和借贷者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发放者有血本无归的风险,借贷者存在被高额利息拖垮的风险。不少借贷者为巨额高息所累,家破人亡。
高利贷成为多种犯罪的诱因。由于高利贷所导致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案件目前已经呈现出飞速增长的趋势。
高利贷已经成为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由于高利贷所蕴藏的巨大风险,一般人难以保证高利贷的回收,所以绝大多数高利贷都被社会中的黑恶势力所把持,只有他们才能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保证高利贷本息的回归……
在历数了高利贷的种种罪状以后,李法官建议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高利贷罪”,并将其归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确实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控制,否则很可能引发一些恶性案件。那些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个人、团体,以明显超高的利率贷款,特别是贴出广告招揽客户,这种行为并非一对一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经营行為,实际上已经涉嫌金融犯罪了,已经在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了。■
编辑:程新友jcfycxy@sina.com
高利贷行为以牟利为目的,逃避金融管理部门的监管,贷款利率明显超过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严重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秩序。2003年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武汉市公安局侦办的涂汉江发放高利贷案给公安部经侦局的《关于涂汉江非法从事金融业务行为性质认定问题的复函》中明确答复:高利贷行为系非法从事金融业务活动,数额巨大,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
虽然法律上可将高利贷的放贷行为归于非法经营行为,但如何区分民事借贷与非法经营行为却依旧是个难题。这使得许多从事高利贷非法经营业有空子可钻。
本案中,应某等人的高利贷行为因与合法的民间借贷之间有着明显的区别,对警方立案侦查起了重要作用。因为民间借贷是朋友、亲戚、同事之间为解决燃眉之急互相之间进行资金的借贷,是向特定关系人进行的资金出借的一种行为。而应某等人都是通过中介人、关系人、小广告、发短信等形式向社会发布资金出借的信息,是向不特定的公众放贷。他们出借的利率往往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以上,在资金借款人没有办法及时将本金和利息归还的情况下,经常组织社会闲散人员以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向这些借款人进行暴力威胁催讨,这就有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行为,有非法经营行为的嫌疑。
但是,类似应某放贷涉嫌非法经营犯罪的案件,在社会上并不少见。一些中小企业经营者,在银行不肯放贷的情况下,不得已才向民间高利贷者调头寸的大有人在。对此,汤伟康教授认为,高利贷违反了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扰乱了国家金融市场的准入、竞争、交易等秩序,特别是放贷者在借贷人不能按时偿还本息时,采用殴打、恐吓、拘禁等暴力手段讨债,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极易引发其他犯罪,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高利贷之所以屡禁不绝,原因还在于市场需求大。
本案中的20名受害者皆为中小企业经营者就体现了这一特点。金融危机导致一批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而中小企业因为自身存在的弱点和不足,往往无法顺利获得国有银行的贷款。不少经营者为了维持企业运转或生存,只好向高利贷者融资。他认为,要想彻底解决这个问题,政府应当加强对民间借贷的金融监管,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为中小企业开辟一个融资渠道,让社会闲散资金有一个合法的借贷渠道。
据了解,为了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我国在对金融系统进行改革的过程中,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如在山东济南,部分资产规模比较大、经营信誉比较好的民间借贷公司已被收编,成为合法的小额贷款公司,这是一种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已经有1000余家小额贷款公司,但尚处于探索阶段。由于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备,导致小额贷款公司的身份至今尚不明确,业务开展也很困难。正是这些原因,为高利贷经营者存在制造了生存条件。
近年来,鉴于高利贷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的严重危害,一些司法工作者一再呼吁在刑法中增设“高利贷罪”。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李法官就是其中之一。她指出,高利贷至少有四大危害:
对国家金融秩序的冲击。在我国,贷款业务是专营业务,它严格的区别于民间借贷。但由于其需要履行严格的审批和相对繁琐的手续,这就给了高利贷者以可乘之机。高利贷者通过私自发放借款,获取高额利益,严重影响了国家的金融秩序。在实质上形成了国家和地下两套金融体系。
高利贷中蕴藏巨大的风险。由于这种地下金融体系并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发放者和借贷者都存在着巨大的风险。发放者有血本无归的风险,借贷者存在被高额利息拖垮的风险。不少借贷者为巨额高息所累,家破人亡。
高利贷成为多种犯罪的诱因。由于高利贷所导致的非法拘禁、绑架、故意伤害等案件目前已经呈现出飞速增长的趋势。
高利贷已经成为黑恶势力敛财的主要手段。由于高利贷所蕴藏的巨大风险,一般人难以保证高利贷的回收,所以绝大多数高利贷都被社会中的黑恶势力所把持,只有他们才能通过各种非法手段保证高利贷本息的回归……
在历数了高利贷的种种罪状以后,李法官建议刑法中应当明确规定“高利贷罪”,并将其归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之中。
北京君永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认为,现在民间借贷市场确实需要更严格的法律来控制,否则很可能引发一些恶性案件。那些没有得到相关部门批准的个人、团体,以明显超高的利率贷款,特别是贴出广告招揽客户,这种行为并非一对一的民间借贷,而是一种经营行為,实际上已经涉嫌金融犯罪了,已经在破坏国家金融秩序了。■
编辑:程新友jcfycxy@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