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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的权利行使行为能够排除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的目的,阻却行为人成立敲诈勒索罪.但是,当行为人因其不受法律保护的“权利”被侵害而向对方主张损害赔偿时,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并不能以存在“应然权利”被侵害的事实为由否定其索财行为的非法性.但是,缺乏法律依据的“侵权”损害赔偿行为并非一概成立敲诈勒索罪,当行为人主观上对其行为的合法性或者行为的正当化事由产生错误认识时,应当认为其应享有在满足“不可避免性”与“真实性”条件下的可免于承担敲诈勒索罪的刑事责任可能,存在胁迫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撤销先前订立的损害赔偿协议,要求行为人返还已付财产,胁迫手段严重的可要求行为人就其手段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