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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06条的规定从创立伊始就面临很大争议,批评者和拥护者各执一词。我们认为,本罪俨然已经成为竖在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无论本罪的设立有多么深厚的历史根源,而都应该随着社会生活的巨大变迁而有所调正,以反映社会生活的全新面貌,响应人民群众的正义要求,这对于完善刑事法网和保障律师业的正常发展都是大有裨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