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现代社会,刑法的合宪性控制不仅意味着通过实定宪法原则对政治权力(立法)进行限制,而且还应当超越国家—社会(政治—法律)二元结构考察社会诸领域危害的刑法定罪与量刑标准。社会宪治是社会子系统与法律(经济—法律、媒体—法律等)间的结构耦合,是社会诸领域自我规制失效时的外部规制。社会宪治是功能分化条件下实定宪法的重要补充,也是罪刑法定实质内容在政治—法律关系之外的判断标准。在社会宪治下,基本权利的功能也从限制政治权力扩展到防止社会子系统过度膨胀。刑法运作必须识别社会宪治原则与社会诸领域茁生的基本权利。例如在经济领域,刑法应坚守限缩解释,尊重经济系统的自我反思机制;而在社会隐私权保护中,刑法则应当积极介入,保护具有连接社会系统与个体功能的隐私权实质内容。隐私权是基本权利(促进个体沟通自由),也是社会宪治意义上的结构耦合(防止自系统无限扩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