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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5日由沈阳市物价局出台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入住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在办理商品房(含实行产权调换的住房)入住时,除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严禁向业主收取对讲门费、对讲系统费.可视对讲系统费.防盗门费.内部电话安装费.道路建设费.门窗差价款等费用:严禁向业主收取装修押金、保证金以及未经审批的装修管理费、装修期间电梯运行费,出入证(卡)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