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之“非法占有目的”

来源 :法制与社会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sutouyang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 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区分是否构成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关键。“非法占有目的”深藏于犯罪嫌疑人的内心当中,为了逃避处罚,犯罪嫌疑人往往不承认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因此,在基层司法实践中,“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是一个很大的难题,只能采用法律推定的方法,通过客观行为表现来加以认定。
  关键词 恶意透支 信用卡诈骗 非法占有 法律推定
  作者简介:李莹莹,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076-02
  一、问题的提出
  近期,在基层司法实践中出现一种新的观点,认为透支银行信用卡用于经营活动,因经营不善或者资金周转困难导致无法还款的,不能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法院基于此观点,不断要求检察院补充涉案信用卡是否用于经营的证据。检察院对于尚未起诉的案件,只要交易明细表明或者犯罪嫌疑人提出用于经营,就慎而又慎,不断退回公安机关补充新证,案件进程一再拖延,信用卡诈骗案件成为疑难复杂案件。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本身没有错误,只是司法人员对证明要点的认识有偏差,错误地将调查的重点放在了是否用于经营活动上,而不是放在不还款的原因上,导致无法正确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无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从上述观点的提出也可以看出基层司法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存在认识上的混乱。本文拟通过对何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以及如何证明作出分析,为基层司法实践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种思路。
  二、以“用于经营”否认“非法占有”不具有合理性
  与其他诈骗犯罪通过非法手段取得资金不同,信用卡持有人使用资金是基于与银行的合约,属于银行的合法授权,其基础关系是民事关系。银行并未对资金的用途进行过多限制,即使进行了限制,超出限制用途使用资金的行为能否定罪也应当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判断。只有刑事法律将超出的民事关系上升为刑事关系而由刑事法律进行调整时,才能认定为犯罪行为。
  目前,对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而言,因资金用途构成犯罪的规定只有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第五项,即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超额或者超期透支,经发卡银行2次催收后逾期3个月仍未归还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除此以外,资金用于经营活动还是用于日常生活,用于支付房租还是支付货款对犯罪构成影响不大,法律更加关注的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所述,仅仅以“用于经营活动”否认“非法占有目的”不具有合法性和逻辑上的合理性。除了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资金需要深入调查取证并有确切证据支持以外,其他资金用途无需特别加以证明。
  三、何为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之“非法占有目的”
  刑法规定某些犯罪必须具备一定的目的才能构成,因此犯罪目的是部分犯罪主观方面不可缺少的内容。 我们将这些犯罪統称为目的犯。我国刑法中的目的犯可以分为三类,其中一类叫典型法定目的犯,即刑法分则中的相应条款明确规定了“以……为目的”的犯罪。 我国刑法中的典型法定目的犯一共有19个,其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有4个,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即是其中之一。关于何为“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同意以下观点,非法占有目的是指行为人意图非法剥夺他人对于财物的所有与占有,而使自己永久地取代他人对于财物的所有与占有关系,使不属于自己的公私财物归自己或者第三人所有和永久占有的心理状态。 这一概念同样适用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通过用卡行为和“不还款”的后果直接表现出来,而该目的又是区分罪与非罪不可或缺的主观要件因素,必须单独加以证明。因此,司法工作人员应当重点深入查明的是行为人是客观不能还款,还是主观不愿还款;在客观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是用卡之前已经没有还款能力,还是用卡之后丧失了还款能力。
  四、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证明
  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的通说认为,公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应当完全由检察院承担,所以,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责任也应当完全由检察院承担。笔者认为,在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承担部分证明责任,也不可避免地承担着部分证明责任,即某些犯罪要素不存在的证明责任。因为这些要素检察院无法获取直接证据,只能借助于间接证据来证明。比如,对于“非法占有目的”这一人的内心思想活动而言,在被告人不供认的情况下,检察院只有一种证明方法,那就是通过被告人的客观行为来推定。
  推定是指根据事实之间的常态联系,当某一事实存在时,推导另一不明事实的存在。当推定事实无法直接证明或者直接证明的社会成本过高时,就可以通过证明基础事实的存在而间接证明推定事实的存在。 就理论而言,推定的结论不具有必然性,只具有高度可能性,错误不可避免。就实践而言,推论的主体——司法人员对“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和推论方法不一致也将导致结论不一致。
  为了避免推定的随意性和降低错误的概率,立法者和司法者采取两种补救措施:一是通过立法和司法解释直接进行法律推定,限制推定的范围,削弱司法人员的“推定权”;二是通过被告人的有效反证来推翻推定的结论。如果被告人不进行反证,只要控方有充足的间接证据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存在,就可以推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证明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了六种情形应当认定为持卡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其中,前五种情形为直接推定,第六种情形赋予司法人员自由裁量权,由其结合具体案情进行认定。通过检、法司法解释的形式,直接推定持卡人的“非法占有目的”,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司法工作人员的推定权,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避免了随意性。   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应当对犯罪者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前五种情形进行审查。在被告人没有提出反证的情况下,如果查证属实,具有前五种规定的情形,可以直接认定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没有前五种规定的情形,则应当结合具体案情,判断是否属于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笔者遇到过以下几种情形,认为可以认定主观占有目的:1、犯罪嫌疑人名下有房有车却不归还欠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归还了欠款;2、犯罪嫌疑人未变更联系方式,偶尔接听银行电话,表示愿意还款,但却始终不还款,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归还了欠款;3、犯罪嫌疑人与银行协商还款,但是未作出明确的还款计划,或者作出计划后仍不履行,被采取强制措施后立即归还了欠款。
  其次,允许被告人进行反证。如果被告人能够提出合理的辩解并提供确切的证据,则应当认定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笔者在办案过程中遇到过这样一个案例,犯罪嫌疑人透支后联系方式均发生了变化,银行始终联系不上他。根据该情节,我们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透支后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行为,因此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犯罪嫌疑人辩称,自己并未改变联系方式,而是突然被派出国,未来得及告知银行,并提供了单位的证明以及来回的机票。据此,我们最终认定该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五、结语
  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入罪标准比较容易把握,认定的难点和关键在于主观非法占有目的。司法工作者应继续加强研究,严格标准,有效打击犯罪,同时避免扩大打击面。
  注釋:
  陈兴良.犯罪构成的体系性思考.法制与社会发展.2000(3).
  付立庆.中国刑法中的典型的目的犯——描述、追问与评价.法学杂志.2006(1).
  曲新久.刑法学原理.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年版.第357页.
  游伟、肖晚祥.刑事推定与犯罪的认定.人民检察.2001(12).
  对于该条款,有学者认为具有法律推定的实质,但由于属于司法解释,它在正当性上具有严重不足。樊崇义、吴光升.论犯罪目的之推定与推论.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2(2)。笔者认为,该条款在目前的基层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的适用意义,应比照适用,但同时应允许被告人进行反驳,以
  弥补正当性上的不足。
其他文献
摘 要 当前互联网、云计算等高科技技术正对全球经济社会文化产生着深远的影响,大数据时代已经到来,传统决策模式也随之而改变。本文旨在借鉴大数据思维的“三转变”,创新驱动基层传统警务决策变革,在刑事侦查、治安防控、社会管理这三大职能方面运用大数据思维进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依法决策,树立在大数据背景下高效、透明、服务、责任型公安机关形象。  关键词 大数据思维 基层警务 思维变革  基金项目:江苏省高
摘 要 网络言论自由是指公民借助互联网工具以各种形式传递和获取信息和思想的权利,相较之言论自由有着更为特殊的匿名性、任意性和互动性的性质。网络言论自由在被实现的过程中呈现着积极和消极两方面影响,当其不受限制的情况下有侵害个人和公共利益的潜在危险性,而密尔在《论自由》中表达的有关自由限度的“伤害原则”则可以成为限制网络言论自由的一种依据和路径。本文即基于密尔的“伤害原则”对网络言论自由的特性和限制进
摘 要 网络拍卖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进行,而竞争性密封竞价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竞价拍卖的特殊规则导致成交价格并非最高价格,同时涉及第三方利益。法律忽视拍卖规则差异性,势必诱发消费者后悔权滥用的风险。本文通过对消费者后悔权概念和法律条款的梳理,提出其适用的一般性条件和特殊性条件,分析对消费者后悔权行使进行限制的原因,为现行法律规范完善提供有效的建议。  关键词 消费者后悔权 网络拍卖 竞争性密封竞价拍卖
摘 要 自《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2007年修订以来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乡镇各方面的发展都有很大的进步,但是仍然存在领导不够重视、发展速度慢、资金缺乏、条款抽象等问题,因此,本文认为应从加强重视程度、加大帮扶力度、修改具体条款等方面提出完善《湖北省散居少数民族工作条例》,促进散居少数民族发展的建议。  关键词 散居 少数民族 回族 经济发展 条例  作者简介:杨可映,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
摘 要 思想政治教育学的逻辑前提是学科生长的关键命题,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学逻辑前提是解决学科发展的关键。把现实的人作为思想政治教育逻辑前提,需要借鉴马克思主义人学理论,才能实现学科独立地位;走出既有研究模式的困境选择;实现学科对当今时代要求的回应。  关键词 “现实的人” 思想政治教育 逻辑前提  作者简介:郭勇,东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部思想政治教育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学生思想政治
摘 要 山东省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州晶华公司”)超标排污,造成了严重的大气污染。周边小区居民因不堪忍受其持续排放污染废气,向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中环联”)投诉,随后中环联向德州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案是《环境保护法》新修订以来的第一起针对大气污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根据我国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原告中环联请求被告德州晶华公司承担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于法有据,但
摘 要 近年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七成为讨论热点。在查戈斯仲裁案中,仲裁庭对第298条下涉及主权争议的混合型争端进行了比较宽泛的解释,但仲裁庭在后来的实践中又进行了限缩解释,使得海域划界问题的范围成了值得探讨的话题,从《海洋法公约》起草过程、国家实践和法庭判决来看,岛屿在海洋划界中是一种特殊的情形,并由公平原则来判断岛屿在划界中的作用,此外岛屿在划界是拥有领海和基线的。岛屿和礁岩在实践中没有
摘 要 经营性刷信誉行为对电子商务尤其是C2C模式的秩序有巨大冲击。具体可以体现在对信用秩序的扰乱、对竞争者的打压和对消费者知情权的限制,故此有必要以刑法加以规制。然而以非法经营罪对经营性树信誉行为进行规制并不合适,其行为有着本质的不同。经营性刷信誉行为本质上是一种广告行为,通常应以虚假广告罪进行规制,当作为帮助行为时运用想象竞合的原理进行处理。  关键词 信誉 电子商务 虚假广告罪  基金项目:
摘 要 职业荣誉感,是从事该职业的人员对自身职业的认知。职业荣誉感间接反映了此职业的职业现状。本研究团队通过问卷和访谈调查,对法官的职业荣誉和职业现状进行调查。得出法官目前收入低、工作压力大等职业困境,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 职业困境 法官 压力 改革  作者简介:赵阳、耿艾楠,北京科技大学文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
摘 要 近年来,随着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具体到行政诉讼法领域,行政公益诉讼已经成为一个极为热门的研究课题,社会各界要求确立行政公益诉讼的呼声高涨。但是要确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需要辨清其概念、辩证地借鉴域外有关制度、准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含义以及理性分析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思考完上面四个问题,我们发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任重而道远。  关键词 行政 公益诉讼 公共利益  作者简介:蔡士博,四川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