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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农村教师的待遇问题也是教育公平的一部分。近年来,不少地方农村教师收入偏低,往往成为当地新兴的弱势群体,严重影响了农村教师队伍的稳定,已成为制约农村教育发展的瓶颈。而广东省近日对改善教师待遇问题提出了多项具体要求,此举对于解除农村教师的后顾之忧,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无疑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不禁令人倍感欣喜。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早有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为什么《教师法》实施14年来,“农村教师与公务员收入看齐”还是新闻呢?
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农村教师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保障。尽管中央、省级财力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转移支付本身透明度低,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以致挤占挪用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缺少透明监管,如何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完全用于保障农村教师呢?
教师是树人的事业,在收入微薄、工作压力大的艰苦环境下,许多农村教师坚守岗位的奉献精神值得称道,不过农村教师也是人,有七情六欲,要养家糊口,他们过低收入的现状亟须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但实际行动胜过千言万语。彻底解决农村教师待遇问题,光喊口号远远不够。关键要从制度建设上抓落实。要大力加强中央、省级财力转移支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中的具体责任。将农村教师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地方政府教师经费保障目标责任制度,把贯彻落实《教师法》等现行法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才能为农村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并保证“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什么时候,“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不再成为新闻了,农村教师的收入不是向公务员看齐,而是公务员的收入向农村教师看齐。那时,农村教师才可能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才能拥有成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底气。
(摘自《羊城晚报》,有删节)
责任编辑赵霭雯
但现实情况却不容乐观。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教师法》第六章第二十五条早有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为什么《教师法》实施14年来,“农村教师与公务员收入看齐”还是新闻呢?
按照现行的制度设计,农村教师收入实行中央、省、市、县四级保障。尽管中央、省级财力转移支付力度不断加大,但由于转移支付本身透明度低,无法进行有效监督,以致挤占挪用农村教师工资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缺少透明监管,如何保障转移支付资金完全用于保障农村教师呢?
教师是树人的事业,在收入微薄、工作压力大的艰苦环境下,许多农村教师坚守岗位的奉献精神值得称道,不过农村教师也是人,有七情六欲,要养家糊口,他们过低收入的现状亟须得到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但实际行动胜过千言万语。彻底解决农村教师待遇问题,光喊口号远远不够。关键要从制度建设上抓落实。要大力加强中央、省级财力转移支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明确划分中央、省、市、县等各级政府在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保障中的具体责任。将农村教师收入全额纳入财政预算。健全地方政府教师经费保障目标责任制度,把贯彻落实《教师法》等现行法规情况,作为考核地方政府工作的重点之一,才能为农村教师教书育人创造良好环境,并保证“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的目标真正落到实处。
什么时候,“农村教师收入与公务员相当”不再成为新闻了,农村教师的收入不是向公务员看齐,而是公务员的收入向农村教师看齐。那时,农村教师才可能成为人们羡慕的职业,才能拥有成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底气。
(摘自《羊城晚报》,有删节)
责任编辑赵霭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