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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权思考的核心问题。根据国际人权标准,国家应该同情被害人,维护他们的尊严,不能对被害人采取差别待遇。在国际法历史上,国际刑事法院的设立是犯罪被害人人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大进展。本文试通过分析国际法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以期为中国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关键词国际公约 犯罪被害人 国际刑事法院 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5-02
大部分人都很关心刑事司法制度的职能和所能取得的效果,犯罪被害人、证人、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全社会都需要公正、有效的司法制度的保障。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都很关心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并为建立能使被害人获得公正待遇的司法制度而努力着。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权思考的核心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国际法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和国际刑事法院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期为中国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公约和犯罪被害人的权利
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普遍的国际规范公约有以下几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地区性公约有以下几个: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人权宪章》、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美洲国家间组织通过的《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1983年《暴力犯罪被害人赔偿的欧洲公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都谈到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为免受危害,人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这就要求缔约国政府完善立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禁止一些不当行为,减少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调查。同时必要的话还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剥削和危害,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无论是国家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行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当事者不受侵害。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因刑事犯罪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危害的侵害,在必要情况下还应为儿童提供恢复支援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虽然有些国际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为我们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提供了良好的方法,为促进被害人的要求进一步的合法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上面提到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包括:1985年,联合国大会第40/34号决议采纳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被害人问题的重要声明。2005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纳了有关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司法指南,联合国大会采纳了关于公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受害人获得救援、恢复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以下简称联合国被害人原则准则),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通过的曼谷宣言中,加入了关于被害人的专门条款。
二、聯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将“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这一题目列入大会的议程。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该宣言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意义重大,它构筑了强化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国际运动的框架。同时该宣言还成为了判定国内政策改善与否的指标。
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是“为支持政府和社会为审判、犯罪被害人和权力滥用被害人提供援助而制定的”。这一宣言审议通过后,各政府根据被害人基本原则多次召开会议,组织了大量的活动,为被害人提供援助。该宣言共包括十项原则,规定了保障犯罪被害人待遇的最低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同情和尊重(compassionandrespect);②得到信息(information)的权利;③在法庭上发表意见(presentationofviewstocourt);④法律咨询(legaladvice);⑤生活和生命安全受到保护(protectionofprivacyandphysicalsafety);⑥非正规的争端解决(informaldisputeresolution);⑦社会援助及医疗支援(socialandmedicalassistance);⑧所受损失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或补偿(restitution/compensationbyoffender);⑨得到国家的补偿(compensationbythestate);⑩能力培养和合作(capacitybuilding/cooperation)的权利。
三、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一下简称ICC规约)自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规约涉及各程序过程中被害人的保护及参与的主要内容。ICC规约标志着实现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公平、公正取得了重大进展。
ICC规约中有关被害人和证人的内容大体如下:
·性暴力被害人及其证人在作证时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或其他特别方式,以此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作证时,他们可以有一个帮手在场(比如心理医生或家人)。
·被害人和证人可以得到有关性暴力创伤专家的援助,这些专家可以与被害人交流,并且在法庭上辩论适当的待遇。
·性暴力被害人在提出证据时可以不出庭,他们的隐私应受到保护。
·在整个诉讼过程以及公开的法庭文件中,被害人和证人的隐私应受到保护。
·在证明性暴力犯罪时,被害人无需出示确凿证据,他们的私人性行为也不能作为证据考虑。
·在性暴力案件中“同意”的定义应严格界定,以保护被害人。
·法官必须预防骚扰或恐吓被害人和证人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在审理有关性暴力的案件时。
ICC规约第一次通过国际法规定的形式实现了针对被害人的司法正义。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果犯罪被害人不能积极参与进来,全力协助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那案件的调查、审理会遇到严重困难。为了表明对被害人和与证人关心,并且使他们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他们应受到ICC规约规定的适当的保护与人身、精神保护。一旦调查工作开始,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工作也应开始,并且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这一保护工作都要一直进行下去。
四、国家惯例
1993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建议下,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成员国进行了一项统计调查,其中有44个国家提交遵循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基本原则的报告书。其内容如下:
(一)要求医治(claimaremedy)的权利
有38个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医治,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案件。有4个国家只有在审理特殊案件时,才会义务性地对被害人进行医治。有2个国家规定该权利由政府裁量。
(二)获得损害赔偿(restitution)的权利
接受调查的所有国家都规定刑事犯罪人应对被害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因被害引发的费用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获得信息(information)的权利
大概1/2的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知晓自己有获得义务医治的权利。约2/3的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知晓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自己的角色、一系列程序的时间安排、最终结果等。
(四)参与权(participation)
案件与个人有利害关系时,有33个国家允许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80%国家规定被害人可以本人或通过律师、检察官来表明自己的关心。
(五)要求迅速程序(expeditiousprocedures)的权利
有28个国家会在1年以内获得救济;有10个国家用2-3年的时间;澳大利亚、加纳、海地的用时则在3年以上。
(六)隐私和安全受到保护(privacy and safety)的权利
60%国家报告正在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及其家人,保护其隐私,免受胁迫和报复。超过50%的国家正在为保护被害人及其家人、证人的安全而努力。
(七)获得补偿及其他形式支援(compens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assistance)的權利
对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财政补偿的被害人,1/3的国家会运用国家财政进行补偿。有23个国家的被害人正在接受物质援助,33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医疗援助,21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心理帮助,33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社会援助。
各国对联合国犯罪被害人宣言中规定的犯罪被害人基本权利与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标准并不一致。每个国家都根据本国的民主化程度、法治主义、人权水平等进行了适度运用。
五、结语
进入21世纪,国际、国内社会对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工作愈发重视起来,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人权思考的核心问题。
刑事审判制度在发现实体真实的名目之下,可能会对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和儿童被害人造成创伤。因此,各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将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实现正义的条文法律化。例如:立法规定犯罪被害人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接受包括法律咨询在内的各种援助的权利、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等。以此来维护犯罪被害人的尊严。
由于国际法对一般犯罪被害人权利的规定并不多,而人权侵害的案件却时有发生,所以国际法规定和综合性的国内立法规定可以为法律专家提供丰富的知识和灵感,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人权不受侵害。
在任何情况下,犯罪被害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保护,被害人享有免受拷问、暴力侵害及其他形式的不公正待遇的权利。这些权利相互作用,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不受侵害。例如:受拷问的被害人有言论自由权,他们可以通过与法律专家交流接受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利。在任何情况不能否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更加强调权利间的本质关系。
注释:
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
赵国铃.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Human Rights Watch,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on Crim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http://hrw.org/en/node/75202/section/7, 2008. 9. 23.1.
参考文献:
[1]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
[2]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曲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4]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5][韩]李润浩.犯罪学.博英社.2010.
[6][韩]金荣俊.犯罪被害者学.白山出版社.2009.
关键词国际公约 犯罪被害人 国际刑事法院 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325-02
大部分人都很关心刑事司法制度的职能和所能取得的效果,犯罪被害人、证人、被起诉的犯罪嫌疑人,甚至是全社会都需要公正、有效的司法制度的保障。近年来,国际、国内社会都很关心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并为建立能使被害人获得公正待遇的司法制度而努力着。被害人的人权保护问题已经成为人权思考的核心问题。
笔者通过分析国际法对犯罪被害人权利保护的规定,以及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和国际刑事法院在这方面的相关规定,以期为中国保护犯罪被害人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公约和犯罪被害人的权利
与保护犯罪被害人权利相关的普遍的国际规范公约有以下几个: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66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65年《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79年《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4年《禁止酷刑公约》、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相关的地区性公约有以下几个:1950年《欧洲人权公约》、1981年《非洲人权宪章》、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1994年美洲国家间组织通过的《防止、惩罚和消除对妇女暴力公约》、1983年《暴力犯罪被害人赔偿的欧洲公约》。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及《儿童权利公约》等国际人权公约都谈到了被害人权利保护的问题。《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为免受危害,人人都有受保护的权利。这就要求缔约国政府完善立法,采取一定的措施来禁止一些不当行为,减少犯罪,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效的调查。同时必要的话还应对犯罪嫌疑人提起诉讼,使其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要求缔约国采取一定的措施保护妇女不受歧视、剥削和危害,同时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无论是国家行为还是个人行为”)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行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中规定国家有责任保护个人当事者不受侵害。儿童权利公约要求缔约国保护儿童不受因刑事犯罪引发的各种形式的社会危害的侵害,在必要情况下还应为儿童提供恢复支援服务,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儿童健康成长。
虽然有些国际文件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它们为我们更好地保护被害人权利提供了良好的方法,为促进被害人的要求进一步的合法化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上面提到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中包括:1985年,联合国大会第40/34号决议采纳的《为犯罪和滥用权力行为受害人取得公理的基本原则宣言(以下简称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这是联合国通过的第一个关于被害人问题的重要声明。2005年,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采纳了有关儿童被害人和证人的司法指南,联合国大会采纳了关于公然违反国际人权法和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受害人获得救援、恢复权利的基本原则和准则(以下简称联合国被害人原则准则),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大会通过的曼谷宣言中,加入了关于被害人的专门条款。
二、聯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1985年8月26日至9月6日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在意大利米兰举行的第七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将“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这一题目列入大会的议程。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
该宣言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意义重大,它构筑了强化犯罪被害人权利的国际运动的框架。同时该宣言还成为了判定国内政策改善与否的指标。
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是“为支持政府和社会为审判、犯罪被害人和权力滥用被害人提供援助而制定的”。这一宣言审议通过后,各政府根据被害人基本原则多次召开会议,组织了大量的活动,为被害人提供援助。该宣言共包括十项原则,规定了保障犯罪被害人待遇的最低标准。其主要内容如下:①同情和尊重(compassionandrespect);②得到信息(information)的权利;③在法庭上发表意见(presentationofviewstocourt);④法律咨询(legaladvice);⑤生活和生命安全受到保护(protectionofprivacyandphysicalsafety);⑥非正规的争端解决(informaldisputeresolution);⑦社会援助及医疗支援(socialandmedicalassistance);⑧所受损失能得到加害人的赔偿或补偿(restitution/compensationbyoffender);⑨得到国家的补偿(compensationbythestate);⑩能力培养和合作(capacitybuilding/cooperation)的权利。
三、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一下简称ICC规约)自2002年7月1日开始生效,这一规约涉及各程序过程中被害人的保护及参与的主要内容。ICC规约标志着实现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公平、公正取得了重大进展。
ICC规约中有关被害人和证人的内容大体如下:
·性暴力被害人及其证人在作证时可以采用不公开审理或其他特别方式,以此来保护他们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在作证时,他们可以有一个帮手在场(比如心理医生或家人)。
·被害人和证人可以得到有关性暴力创伤专家的援助,这些专家可以与被害人交流,并且在法庭上辩论适当的待遇。
·性暴力被害人在提出证据时可以不出庭,他们的隐私应受到保护。
·在整个诉讼过程以及公开的法庭文件中,被害人和证人的隐私应受到保护。
·在证明性暴力犯罪时,被害人无需出示确凿证据,他们的私人性行为也不能作为证据考虑。
·在性暴力案件中“同意”的定义应严格界定,以保护被害人。
·法官必须预防骚扰或恐吓被害人和证人的情况发生,尤其是在审理有关性暴力的案件时。
ICC规约第一次通过国际法规定的形式实现了针对被害人的司法正义。在处理这些案件时,如果犯罪被害人不能积极参与进来,全力协助案件的调查审理工作,那案件的调查、审理会遇到严重困难。为了表明对被害人和与证人关心,并且使他们参与到司法过程中来,他们应受到ICC规约规定的适当的保护与人身、精神保护。一旦调查工作开始,对被害人和证人的保护工作也应开始,并且在以后的审理过程中这一保护工作都要一直进行下去。
四、国家惯例
1993年在联合国经社理事会的建议下,联合国秘书长对联合国成员国进行了一项统计调查,其中有44个国家提交遵循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基本原则的报告书。其内容如下:
(一)要求医治(claimaremedy)的权利
有38个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要求医治,这一规定适用于所有案件。有4个国家只有在审理特殊案件时,才会义务性地对被害人进行医治。有2个国家规定该权利由政府裁量。
(二)获得损害赔偿(restitution)的权利
接受调查的所有国家都规定刑事犯罪人应对被害人进行公正合理的赔偿。几乎所有的国家都采用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返还因被害引发的费用的方式进行赔偿。
(三)获得信息(information)的权利
大概1/2的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知晓自己有获得义务医治的权利。约2/3的国家规定被害人有权知晓司法或行政程序中自己的角色、一系列程序的时间安排、最终结果等。
(四)参与权(participation)
案件与个人有利害关系时,有33个国家允许被害人在刑事程序中提出自己的意见。80%国家规定被害人可以本人或通过律师、检察官来表明自己的关心。
(五)要求迅速程序(expeditiousprocedures)的权利
有28个国家会在1年以内获得救济;有10个国家用2-3年的时间;澳大利亚、加纳、海地的用时则在3年以上。
(六)隐私和安全受到保护(privacy and safety)的权利
60%国家报告正在采取措施保护被害人及其家人,保护其隐私,免受胁迫和报复。超过50%的国家正在为保护被害人及其家人、证人的安全而努力。
(七)获得补偿及其他形式支援(compensation and other forms of assistance)的權利
对无法从犯罪人处获得财政补偿的被害人,1/3的国家会运用国家财政进行补偿。有23个国家的被害人正在接受物质援助,33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医疗援助,21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心理帮助,33个国家的被害人在接受社会援助。
各国对联合国犯罪被害人宣言中规定的犯罪被害人基本权利与原则的适用范围与标准并不一致。每个国家都根据本国的民主化程度、法治主义、人权水平等进行了适度运用。
五、结语
进入21世纪,国际、国内社会对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工作愈发重视起来,犯罪被害人的人权保护已经成为人权思考的核心问题。
刑事审判制度在发现实体真实的名目之下,可能会对被害人,特别是女性和儿童被害人造成创伤。因此,各国有必要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律,将联合国犯罪被害人人权宣言中保护犯罪被害人、实现正义的条文法律化。例如:立法规定犯罪被害人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获取信息的权利、获得迅速审判的权利、获得损害赔偿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接受包括法律咨询在内的各种援助的权利、隐私受到保护的权利等。以此来维护犯罪被害人的尊严。
由于国际法对一般犯罪被害人权利的规定并不多,而人权侵害的案件却时有发生,所以国际法规定和综合性的国内立法规定可以为法律专家提供丰富的知识和灵感,使他们能够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被害人人权不受侵害。
在任何情况下,犯罪被害人的生命权都应受到保护,被害人享有免受拷问、暴力侵害及其他形式的不公正待遇的权利。这些权利相互作用,才能有效保护被害人不受侵害。例如:受拷问的被害人有言论自由权,他们可以通过与法律专家交流接受法律援助来维护自身权利。在任何情况不能否认的基本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下,要更加强调权利间的本质关系。
注释:
DeclarationofBasicPrinciplesofJusticeforVictimsofCrimeandAbuseofPower.
赵国铃.犯罪被害人补偿:国际最新动态与国内制度构建.中国犯罪学研究会第十六届学术研讨会论文.2007年8月.
Human Rights Watch, International Consensus on Crime Victims’ Rights and Interests, http://hrw.org/en/node/75202/section/7, 2008. 9. 23.1.
参考文献:
[1]田思源.犯罪被害人的权利与救济.法律出版社.2008.
[2]卢希起.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
[3]曲涛.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8.
[4]王牧.犯罪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2.
[5][韩]李润浩.犯罪学.博英社.2010.
[6][韩]金荣俊.犯罪被害者学.白山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