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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与域外经验的比较,本文发现我国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的宣示性规定仅仅只是跬步之始,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立法设计和司法干预之限度等核心问题在我国当下还有待完善,距离构建真正根植并服务于我国公司制度的董事义务法律体系还需千里之行。充盈立法规则、挖掘董事人性的多元价值支撑、发挥能动司法的规范续造功能是未来完善我国董事义务法律体系的可选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