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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差异是可协调的,但必须要明确的是,所倡导的“协调”,不是简单的调和。首先,协调的过程不是把所得税差异看作一种“弊端”加以革除,刻意追求一致;其次,协调过程中始终不能违背成本效益原则,若不是从实际需要出发,只是为了协调而协调,则只能把问题搞得更加复杂,从而失去协调的意义。总之,=者的协调是主张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相互借鉴,促进两者的自身完善,形成良性互动的关系,从而实现会计核算与税收征管的双赢。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
1,会计政策和税法内容的制定应该由多方参与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在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未充分发动工商界、金融界人士参与,整个过程显得比较“隐蔽”,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会计准则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就具有互动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大部分为企业的代表,并包括教育界的专家、审计人员,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交流,反复博弈,这样才能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均衡得以实现。
2,适当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部门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无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1)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从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来看,其会计目标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究其原因,我国所制定并发布的各项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会计准则无论在外在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包括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和体现英美会计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会计的发展。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2)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通过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理性分析和深入探讨,我们看出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我国股权结构较为特殊——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除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需求外,会计信息服务对象还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银行。因此,我们应将会计目标界定为以“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在当前将主要会计目标界定为“受托责任观”的情况下,基于受托责任应得到不偏不倚、客观如实的反映并能得到验证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就会更为强调和侧重可靠性。因此,我们今后在会计准则的完善时,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
3,适当调整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协调
(1)应该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2)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结论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体系。随着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也有了新的突破和飞跃。同时,我国的税制也在加紧建设,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开展,有望在近几年内实现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为税会差异的协调提供了条件,而税会差异的协调又最终会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
[关键词]:会计制度,税法,差异
1,会计政策和税法内容的制定应该由多方参与
目前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虽然引入一些专家学者参与,但依旧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公开征集意见的程序。在基层单位征求意见未充分发动工商界、金融界人士参与,整个过程显得比较“隐蔽”,各方利益的协调和权衡有所不足。为保证税法与会计准则制定的充分博弈,有必要在起草阶段成立专门的评审委员会进行公开讨论并组织评审,以此对会计准则的草拟进行监督。评审委员会拥有一定的否决权,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在博弈的初始阶段就具有互动性。评审委员会的人员应大部分为企业的代表,并包括教育界的专家、审计人员,以及国有资产管理、金融、法律方面的专家学者,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只有加强理论界、实务界、以及政策制定部门信息交流,反复博弈,这样才能使会计制度与税法的均衡得以实现。
2,适当调整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的协调
由于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制定分属两部门,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很容易产生立法与利益取向的不同,容易造成企业陷入“囚徒困境”而选择不遵从。所以两个政府主管部门之间加强沟通合作是会计和税法在制度上进行协作的一个重要保证。与美国等国家的会计准则由民间机构制定不同,我国的会计制度由政府部门制定,因此部门之间具有沟通优势。加强两个部门的沟通和配合,设立由两个机构代表组成的常设协调机构,无论在法规出台前还是执行过程中都加强联系,有助于加强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可以提高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协作的有效性。
(1)充分考虑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
从财政部2006年颁布的新会计准则来看,其会计目标都在很大程度上排斥了税务部门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究其原因,我国所制定并发布的各项会计准则(包括基本会计准则与具体会计准则),都体现了很强的英美取向,会计准则无论在外在形式上还是在具体内容上,都借鉴了英美模式,包括美国的财务会计概念结构和体现英美会计准则的国际会计准则。然而,会计是为经济发展服务的,经济的发展决定会计的发展。我国的资源配置是以市场为主,辅之以强有力的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对于资源配置影响深远,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杠杆,其对会计信息的需要理当受到重视。这种重视,目前应充分体现在坚持会计准则的前提下,主动与税法保持一致,以简化所得税核算。
(2)考虑不同性质企业对会计信息的不同要求
通过对财务报告使用者的理性分析和深入探讨,我们看出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规模企业对会计信息的要求是不同的。对于上市公司而言,由于我国股权结构较为特殊——国有股一股独大、流通股比例偏低,除社会公众和机构投资者对投资决策有用的会计信息有需求外,会计信息服务对象还集中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税务机关和银行。因此,我们应将会计目标界定为以“受托责任”为主,“决策有用”为辅。在当前将主要会计目标界定为“受托责任观”的情况下,基于受托责任应得到不偏不倚、客观如实的反映并能得到验证的考虑,对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就会更为强调和侧重可靠性。因此,我们今后在会计准则的完善时,应在承认税法目标与会计目标存在差异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税务部门的实际需求,进一步缩小会计政策和方法的选择,以建立“适度分离”的税会模式。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可靠性,也有利于缩小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不合理的差异。
3,适当调整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协调
(1)应该放宽对企业会计方法选择的限制
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和技术进步的加快,企业的固定资产在实物形式上的磨损和技术上的无形磨损都迅速的增加,会计制度在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上给予了更多的选择性,从企业的角度,出于对资本保全的观点,更倾向于缩短折旧年限和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作为税法限制企业会计政策的选择,其目的在于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选择达到偷漏或延迟纳税的目的。但是,目前税法对于企业折旧年限和折旧方法的限制性规定过死,如规定机器设备的折旧年限为10年,折旧方法一律采用直线折旧方法。这些规定是与“涵养税源”的观念相违背的,不利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和增强竞争力,同时也增加了会计工作的难度。税法目前应降低对折旧年限的规定,如机器设备应规定5年折旧年限并允许企业采用加速折旧方法。为防止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变更而达到调节纳税的目的,可以规定当企业发生会计政策变更时,必须报请税务机关批准或备案,并且一经确定在一定年限内不得变更。
(2)应有限度地许可企业对风险的估计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所面临的风险无处不在,在会计上充分估计各种风险,采用计提准备金、暂不确认收入等,都是企业抵御风险可能带来损失的有效手段。税法如果无视企业风险的存在,而一味强调保证财政收入,其结果只能是进一步降低企业抵御风险的能力、最终伤及税基。因此,税法必须从增收与涵养税源的辩证关系出发,客观地认识企业可能存在的风险,而不是一律加以排斥。正如税法允许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一样,也应当许可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为了防止企业利用风险估计有意进行偷漏税款和延迟纳税,应对计提各种准备的条件和比例做出相应的规范。从而也可以缩小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减少纳税调整事项。
结论
经过多年的实践和探索,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会计和税收法规体系。随着财政部发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实施,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建设也有了新的突破和飞跃。同时,我国的税制也在加紧建设,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并和增值税转型试点工作的开展,有望在近几年内实现税制的进一步完善。会计制度和税法的不断发展完善为税会差异的协调提供了条件,而税会差异的协调又最终会为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