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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的行为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加以刑事认定,亦无专门学说加以借鉴。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之回扣在本质上不属于我国法律中对回扣的认定,但可包含于台湾地区回扣之范围内。鉴于此,台湾地区关于回扣的司法认定对于大陆地区探讨国家工作人员虚增工程款收取回扣行为的刑事认定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