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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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制度上进一步遏制刑讯逼供和以其他非法方法收集刑事证据的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本文以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基础,分析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问题,对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排除原则、意义以及审查起诉阶段应如何排除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证据的范围界定
  (一)概念
  非法证据,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收集或取得的证据。主要包括主体不合法、形式不合法、程序不合法、方法及手段不合法的证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针对取证方法及手段不合法的证据,对于取证主体、证据形式、取证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进行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严重的也要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二)界定
  "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中,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能作为批准逮捕、提起公诉的根据①。"
  1、非法言词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即凡是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明确的是,非法手段不仅仅限于刑讯逼供,还包括与刑讯逼供相当的手段,比如以殴打、捆绑、违法使用械具等恶劣手段逼取口供的;以较长时间冻、饿、晒、烤等手段逼取口供,严重损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体健康的,等等。
  2、非法实物证据
  刑事诉讼法第54条又规定,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司法实践中,侦查人员主要通过搜查、扣押等行为收集和固定物证、书证等实物证据。采用非法搜查、扣押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合法批准或授权而滥用职权非法进行搜查、扣押的,法庭审查后认为,通过这种方式取得的物证、书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除非能够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
  二、非法证据排除的原则
  (一)非法言词证据强制排除
  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54条规定可以看出,对于非法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采用的是强制排除原则,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这类证据都不得被司法机关所采用。
  被告人、被害人、证人等虚假口供是导致刑事错案的首要原因,而办案人员以获取口供作为主要破案方法,并进行刑讯逼供是造成口供虚假的主要原因。因此,将非法言词证据作为排除对象,不得将其作为判决的依据,才能真正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
  (二)非法实物证据裁量排除
  对于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实物证据,则采取了裁量排除原则,即只有当这些违法取得的物证、书证严重影响到司法公正并不能进行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时,才予以排除。
  对非法实物证据采取裁量排除主义原则,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现状是相吻合的。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机关,在刑事侦查技术手段和高科技设备方面,都还很难完全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很多方面还远远不能满足打击智能化、技术化和信息化犯罪的需要。
  法律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排除原则分别加以规定,也主要是在努力解决我国刑事侦查中长期存在的刑讯逼供问题的同时,兼顾打击和惩罚刑事犯罪的需要。
  为平衡准备打击犯罪和有效保障人权的关系,新刑事诉讼法在对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实行绝对排除的同时,对不符合法定程序,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收集的物证、书证,采取了相对宽松的态度,允许侦查机关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对遗漏相关记录事项或者签名的补正,应当在该证据的瑕疵处作出补正并记录补正的时间、原因、当事人、侦查人员等签名;无法直接在证据上修改补正的,应当另外提供材料予以补正,并注明具体原因等。对相关证据的瑕疵进行解释时,应由原负责取证工作的二名以上办案人员出具解释说明并加盖单位公章。必要时,可以通知办案人员出庭作证。对证据的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均不能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如果取证程序违法法律规定,影响证据真实性的,不得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应当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三、非法证据排除的意义
  1、与国家法制建设的关系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新一轮全面深化改革全方位展开。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中国开启了整体推进的法治建设新阶段。
  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体现的就是司法机关的主动纠错精神,它不仅有利于提高法律和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培育国民遵法守法的法律意识。
  2、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司法公正是指司法权运作过程中各种因素达到的理想状态,是现代社会政治民主、进步的重要标志,也是现代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证,其基本内涵是要在司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平等、正当、正义的精神。
  非法证据排除,就是要求执法者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尽量将每一个案件办成 "铁案";在发现冤假错案时,能够做到敢于担当、有错必纠,有责必查,绝不掩盖、绝不袒护,这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精神。
  3、与国民法律素养的关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方面有利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执法机关;另一方面,能有效制止司法人员非法取证行为,从而督促司法机关守法并依法办案。只有社会公民本着"在其位,谋其政"的思想,真正参与到国家法律监督公正中去,才能提高国民的整体法律素养,推动社会的法律发展进程。
  四、审查起诉中如何对非法证据排除
  就整个检察环节来说,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包括批捕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这两个阶段是前后承续、紧密连接的整体。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时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检察环节的一个前置审查程序;审查起诉阶段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后置审查程序。从证据审查的复杂性和重要性来说,审查起诉阶段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关注点要多于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阶段,这主要是因为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都集中在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的侦查阶段。
  (一)把好审查关。在检察环节要对侦查机关提高的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它体现了刑事追诉工作任务、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工作需要,也是保证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得以贯彻的关键步骤。
  (二)充分调动被害人或者第三方的积极性。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的包括被追诉方以及与案件处理结果直接相关的被害人或者第三方,所以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如何有效地启发和利用他们的积极性来发现非法证据线索,并保证他们的合理要求得到实现,而不是让当事人"不在其位,不谋其政"而放弃自己的权利行使。
  一是加强思想认识。思想是行动的指南,要让当事人从思想上提高对非法证据排除启动主体地位的认识,充分相信他们的合理要求有助于司法机关及时发现和处理非法证据,从而维护程序正义,保证司法公正。
  二是保持渠道畅通。要让有合理排除要求的人有机会说、敢于说、愿意说,使合理的要求能够通过正当程序得到如实反映。
  三是要做好善后工作。要加强对非法证据排除启动者的法律保护,保证他们不会受到来自侦查人员、检察人员职务行为的阻挠和干预,从客观上消除提出非法证据排除要求人所具有的畏惧心理和后顾之忧;最后,要从程序上尽量满足启动者的要求,使他们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权利得以最大限度地实现。
  非法证据排除的落实工作,并非一朝一夕就可以完成的,但"不积跬步,无以至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海",只有我们真正参与其中,才能成为其前进的推动者。
  注释:
  ①《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参考资料:
  [1]刘方《检察环节如何贯彻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检察日报 2012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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