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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被形象地称为"安全阀",它对稳定多边贸易体制至关重要,GAITI994第19条中规定了"未预见的发展"条件,而《保障措施协定》中却没有此规定。同时,WTO各成员方在此问题上的立法多有不同,WTO争端解决机构的司法实践也存在诸多差别。针对"未预见的发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及它与《保障措施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到底有无冲突,我们有必要结合WTO案件中DSB的解释规则及实践对这一条件的适用及具体理解问题做出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