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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国家垄断,是一个新生事物,从上世纪50年代建立起来。我们从战国时代就进入了市场经济时代,金融其实是高度竞争性的,甚至在汉初,很多私人企业家可以发行货币。货币的去国家化在中国历史上曾经存在过,这中间也有权力和自由的抗争,但总体而言,在中国传统社会,经济活动基本上是自由的,包括私人产权都得到比较可靠的保证。交易、合同其实也都由一系列规则来保护,不完全依赖政府。
刑律其实不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只是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礼俗”。尤其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礼俗”非常发达,而基本上所有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的界定、婚姻、继承等,都是由“礼俗”来调整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会容忍“礼俗”发挥作用,并在必要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礼俗”。也就是说,民间社会自发演进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国家允许它发挥作用,并且必要时还用暴力来辅助执行。当然,“礼俗”大部分情况下是民间自己执行的,在民间社会实际上发育出了一系列规则,并且发育出一系列执行机制。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纯洁天真,但它实际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尤其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自发的金融秩序就是中国经济保持繁荣的根本基础。这种金融秩序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比较发达,因为那里儒家基础浓厚,信誉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
但是在50年代之后,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和民间金融都被取消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国家垄断的经济和金融体系。现在中国所谓的合法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特权性的垄断性的金融体系。最有意思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实际上只调整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活动,基本上不承认非国家设定的金融部门的存在,其中最典型的条款就是侵犯金融秩序这个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案”这次遭遇了很多制度的瓶颈,比如官员大规模参与到民间金融秩序中,在明清是没有这样的情形的。司法部门也基本上不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规则,在司法过程中无视它,不断采取打压政策。伴随着过去30年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等其他要素,理论上这些民间金融体系可以深化它的制度,健全它的规则和机制,更适应大社会中的市场运转,但现在制度的瓶颈和司法的打压剥夺了民间金融自发地演进出更合理制度的机会。
通过吴英这个案子,我们要打破金融和法制的国家主义迷信,从根本上反思社会治理的原则,必须基于自发秩序来进行,不能让权力来设计金融、市场或者是日常生活。当然这就需要改变制度。
怎么改变这个不合理的制度?这是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问题。虽然讲人人有责,但我觉得企业家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因为企业家掌握了除官员外最大的资源,我们知识分子只不过是长了一张嘴而已。有利于商人阶层的制度,最终只能依赖商人阶层自己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并且稳定下来。近二三十年的历史里,中国的商人群体没能够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有很多原因,比如风险,但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建立这种有利于商人的法治、民主制度,都会有风险,要是不冒这个风险,就不可能得到对你有利从而对整个国家有利的制度。
我们中国的企业家有没有做到这一点?我自己是比较失望。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根本上来说缺乏伦理、政治的自觉。看一下商人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就知道这一点。当然“吴英案”比较特别,但大多数人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的。企业家应该反思这一点,你平时做的事情,对员工是否公正,对消费者是否负责任。官员是不是能够洁身自好,面对他们对你的产业的不合理政策,你有没有抗争?
我总是觉得中国企业家其实一直在逃避自己的责任,试图以为自己埋头发财了世界就变好了,他们就可以坐享其成。这个幻想应该要打破了,他们应该自己去努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郑文记录、整理)
秋风
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与儒学研究,著有《华夏治理秩序史》等。
刑律其实不是中华法系的核心,只是中华法系的一部分,还有一个重要的部分是“礼俗”。尤其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礼俗”非常发达,而基本上所有的市场交易活动,包括土地产权的界定、婚姻、继承等,都是由“礼俗”来调整的。非常重要的一点是,政府会容忍“礼俗”发挥作用,并在必要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执行“礼俗”。也就是说,民间社会自发演进而形成的法律体系,国家允许它发挥作用,并且必要时还用暴力来辅助执行。当然,“礼俗”大部分情况下是民间自己执行的,在民间社会实际上发育出了一系列规则,并且发育出一系列执行机制。可能看起来不是那么纯洁天真,但它实际上发挥着很大作用。
在这样的法律架构下,尤其宋以后的中国社会,民间金融异常发达。自发的金融秩序就是中国经济保持繁荣的根本基础。这种金融秩序在钱塘江以南的中国比较发达,因为那里儒家基础浓厚,信誉能够得到较好的保证。
但是在50年代之后,私人产权、私人企业和民间金融都被取消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一系列国家垄断的经济和金融体系。现在中国所谓的合法银行、金融机构,实际上从一开始就是特权性的垄断性的金融体系。最有意思的是,现行的金融法律实际上只调整国家设立的金融机构的活动,基本上不承认非国家设定的金融部门的存在,其中最典型的条款就是侵犯金融秩序这个犯罪,比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吴英案”这次遭遇了很多制度的瓶颈,比如官员大规模参与到民间金融秩序中,在明清是没有这样的情形的。司法部门也基本上不承认民间自发形成的规则,在司法过程中无视它,不断采取打压政策。伴随着过去30年经济增长和对外开放等其他要素,理论上这些民间金融体系可以深化它的制度,健全它的规则和机制,更适应大社会中的市场运转,但现在制度的瓶颈和司法的打压剥夺了民间金融自发地演进出更合理制度的机会。
通过吴英这个案子,我们要打破金融和法制的国家主义迷信,从根本上反思社会治理的原则,必须基于自发秩序来进行,不能让权力来设计金融、市场或者是日常生活。当然这就需要改变制度。
怎么改变这个不合理的制度?这是企业家的伦理与政治自觉问题。虽然讲人人有责,但我觉得企业家应该发挥主要作用,因为企业家掌握了除官员外最大的资源,我们知识分子只不过是长了一张嘴而已。有利于商人阶层的制度,最终只能依赖商人阶层自己的努力,才能够形成并且稳定下来。近二三十年的历史里,中国的商人群体没能够承担起自己的历史使命,这有很多原因,比如风险,但在任何一个国家,要建立这种有利于商人的法治、民主制度,都会有风险,要是不冒这个风险,就不可能得到对你有利从而对整个国家有利的制度。
我们中国的企业家有没有做到这一点?我自己是比较失望。中国的企业家群体是先天不足后天失调,从根本上来说缺乏伦理、政治的自觉。看一下商人群体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就知道这一点。当然“吴英案”比较特别,但大多数人锒铛入狱,人民群众是拍手称快的。企业家应该反思这一点,你平时做的事情,对员工是否公正,对消费者是否负责任。官员是不是能够洁身自好,面对他们对你的产业的不合理政策,你有没有抗争?
我总是觉得中国企业家其实一直在逃避自己的责任,试图以为自己埋头发财了世界就变好了,他们就可以坐享其成。这个幻想应该要打破了,他们应该自己去努力为自己创造一个更好的制度。(郑文记录、整理)
秋风
独立学者。主要从事古典自由主义理论与儒学研究,著有《华夏治理秩序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