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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能否安全运行,维护保养是机器重要的一环。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以下简称“维保”),即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更换易损件和检查等日常维护和保养性工作。其中清洁、润滑不包括部件的解体,以及调整和更换易损件不会改变任何电梯性能参数。
近日,为加强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作业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保服务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近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在辽宁省从事电梯维保作业的单位。
电梯维保单位职责进一步明确
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到,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时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电梯维保单位还应履行以下6项安全管理职责:
(1) 建立日常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2) 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3) 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4)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5) 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类
据辽宁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电梯维保单位考评工作按照《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计分表》进行,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条件、人员数量与素质、质保体系运行情况、维保工作质量、应急救援、检验情况、举报投诉情况、否决项8个方面内容。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其中,考核评价结果为85分以上(含85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确定为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70~85分(含70分)的确定为I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70分(含60分)的确定为II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分以下的确定为IV类。
电梯维保单位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超《许可证》范围进行维保作业的;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擅自将维保合同转包、分包的;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能在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一律评为IV类或者降为IV类。
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强、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I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较强、实现程度较好的自律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好;
III类:是指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略有瑕疵的企业,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一般;
IV类:是指不完全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较差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较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差。
不同类别的维保单位监管不同
根据办法,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辽宁各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电梯维保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2~3人)进行实地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如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应当于3日内向各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最终将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签约维保单位。针对不同类别的电梯维保单位,质监部门将实施不同的监管形式。
I类: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自我承诺情况。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县(区)质监局根据需要对其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II类: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提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县(区)质监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管。
III类:实施常态监管方式。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县(区)质监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管。
IV类:实施加严监管方式。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积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县(区)质监局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维保单位;根据监管情况,对未有效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吊销、撤销、撤回或注销许可建议。
近日,为加强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规范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作业行为,提高电梯日常维保服务质量,保障电梯安全可靠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和《辽宁省电梯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近日,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辽宁省电梯维护保养单位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据介绍,该办法适用于已取得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资格,在辽宁省从事电梯维保作业的单位。
电梯维保单位职责进一步明确
从该办法中可以看到,电梯维保单位发现电梯使用单位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使用存在事故隐患或者报停、报废的电梯时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此外,电梯维保单位还应履行以下6项安全管理职责:
(1) 建立日常维保档案,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4年;
(2) 至少每15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并经电梯使用单位签字确认;
(3) 每6个月对维护保养的电梯进行一次自行检测,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检测报告;
(4) 发现电梯存在事故隐患的,及时向电梯使用单位出具《电梯隐患标志》,并标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5) 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
(6)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考核评价结果分为4类
据辽宁省质监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辽宁电梯维保单位考评工作按照《辽宁省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计分表》进行,满分为100分。包括基本条件、人员数量与素质、质保体系运行情况、维保工作质量、应急救援、检验情况、举报投诉情况、否决项8个方面内容。
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电梯维保单位工作质量由高到低分为I类、II类、III类、IV类四个类别。其中,考核评价结果为85分以上(含85分)且达到一定规模的确定为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70~85分(含70分)的确定为I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70分(含60分)的确定为III类,考核评价结果为60分以下的确定为IV类。
电梯维保单位对发生事故负有责任的;超《许可证》范围进行维保作业的;因违规违法受到行政处罚的;不能持续保持许可条件的;擅自将维保合同转包、分包的;所维保电梯发生故障困人时,二次以上(含二次)不能在接到电梯故障报告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实施救援的;所维保的电梯由于维保原因导致定期检验全年一次合格率低于75%的;不接受考核评价的,或以弄虚作假及其它不正当手段影响考核结果,经查实的一律评为IV类或者降为IV类。
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强、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良好;
II类:是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较强、实现程度较好的自律企业,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好;
III类:是指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略有瑕疵的企业,基本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一般;
IV类:是指不完全具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职责和开展电梯维保服务的保障能力、实现程度较差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执行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较差,质量保证体系运行较差。
不同类别的维保单位监管不同
根据办法,电梯维保单位考核评价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辽宁各市质监局应当组织电梯维保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2~3人)进行实地考核,考核评价结果实行专家组负责制。如被考核单位提出异议,应当于3日内向各市质监局提出书面申请,最终将公布考核评价结果。电梯使用单位可以根据考核评价结果择优选择签约维保单位。针对不同类别的电梯维保单位,质监部门将实施不同的监管形式。
I类:实施信用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自我承诺情况。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县(区)质监局根据需要对其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II类:实施责任监管方式,主要监管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积极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提升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能力;县(区)质监局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其落实电梯安全管理责任情况进行监管。
III类:实施常态监管方式。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不断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县(区)质监局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管。
IV类:实施加严监管方式。电梯维保单位每半年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维保质量问题,按要求参与二、三级应急救援和公益活动,积极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增强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意识和能力;县(区)质监局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维保单位;根据监管情况,对未有效履行电梯安全管理责任的单位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按有关规定提出吊销、撤销、撤回或注销许可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