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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野生动物保护法制,应尊重野生动物的生态属性,基于生态整体主义进路展开.为此,需从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角度,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整体性保护.在生境保护方面,可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综合性立法,确立风险预防、保护优先和持续利用三大原则,并基于此明确相应的法律制度和措施.在物种保护方面,需超越功利主义视角,确立全面保护原则,完善名录制度,规范人工繁育活动,明确禁食规定,实现与其他法律机制协同推进,促进有效实施.在生物遗传资源保护方面,应着重完善权利体系,特别是关于所有权、利用权和收益权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