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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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以电能作为动力来源,其与传统意义上以人力、畜力为动力来源的非机动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由于我国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适用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机动车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比非机动车一方要重得多。因此,法律制度有必要对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加以引导和规范,并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认定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划分其参与交通行驶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在方便居民出行的同时,又保障交通安全。
  关键词 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 交通工具 注意义务
  一、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概述
  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是指超出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的《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1999)要求的电动自行车,其无论是最高时速还是整车质量都超出《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最高时速20公里,重量不超过40Kg的要求。由于我国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适用完全不同的管理制度,机动车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比非机动车一方要重得多。因此,法律制度有必要对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加以引导和规范,并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合理认定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划分其参与交通行驶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特征
  (一)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不属于普通机动车。
  首先,由于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自身的构造限制使其不能像机动车一样为车上人员提供有效安全保护。其次,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虽然具备一定的“机动性”,但因其速度、重量等性能方面都难以与机动车相比,从总体上看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肇事所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要比机动车的小得多。
  (二)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亦不属于非机动车。
  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以电能为动力来源,这与传统意义上的以人力、畜力为动力来源的非机动车存在本质上的差别。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骑行速度决定了其应与非机动车相区别开来。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非机动车道的最高限速为15公里每小时,而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最高速度可以达到40~50公里每小时,远远超过非机动车道上的限速规定,显然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难以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非机动车。
  三、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法律属性
  (一)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承担比非机动车、行人负担更多的注意义务。
  虽然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与机动车相比处于弱者地位,但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明显处于强者地位。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而言,行驶速度高但制动性能不佳,且经常在非机动车道上与自已争夺路权的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是一种极易给自已的安全带来威胁的交通工具。因此,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比,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应负担更多的注意义务。一来用以平衡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再则通过提高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注意义务以促使其更加谨慎的驾驶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此外,提高提高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注意义务还可以起到鼓励助力型电动自行车消费的作用。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与助力型电动自行车相比,给交通安全带来的风险更高是不争的事实,对于主要用于满足短距离出行需要的电动自行车而言,助车型电动自行车不仅可以完全满足这一需要,而且具有更高的安全性。助力型电动自行车理应成为更多居民的首选。所以法律应对具有更高风险的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规定更多的注意义务。
  (二)每一辆上路行驶的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应当进行必要的登记、备案以及资格准入制度。
  政策制定者对非机动车的管理采取近乎放任的管理態度的主要原因在于非机动车速度慢、重量轻,所能给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是很轻微的。技术的发展使得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在速度上大大提高,才使得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比助力型电动自行车、普通自行车更受欢迎。但高速度必然会带来高风险,“十次车祸,九次快!”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交通安全问题早已为各方所关注。鉴于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部分具有机动车的特征,其驾驶人员安全意识却普遍不高,确实存在危害交通安全的现像,笔者认为从规范管理的角度出发,有必要加强对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监督与管理。一是要参照我国现有的机动车登记备案制度对上路行驶的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进行备案登记,以便对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驾驶行为进行管理,促使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严格交通规则谨慎骑行。二是要对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骑行人实行资格准入制度,以整体提高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文明驾驶素质。电动自行车之所以给人以“交通秩序破坏者、交通事故制造者”的不良印象,主要原因在于其骑行人规则意识淡泊,骑行行为随意性大,不能有效遵守交通规则,因此基于维护良好的交通秩序的考虑,有必要对每一个准备使用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人进行必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教育,提高其规则意思,从而促使每一个交通行为的参与者都能成为良好的交通秩序的维护者。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于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这个近十多年来才出现的新事物,解决它的归类问题,我们应当突破既有的关于交通工具分类的思维定式,根据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特性将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认定为介于机动车、非机动车中间状态的一类交通工具。对这此种类型的交通工具,法律制度有必要对其加以规范和引导,并从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出发,综合考虑各方利益诉求,合理认定轻摩托化电动自行车的属性,划分其参与交通行驶过程中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既方便居民的出行,又能保障交通安全。
  (作者单位: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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