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自 2 0 0 2年 9月 1日实施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来 ,医疗事故的鉴定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将由作为学术团体的省医学会承担 ,不再由医院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这是学术团体与世界接轨、与政府机构改革配套的一项重大举措。医学会接受委托鉴定有三种情况 :一是法院委托 ;二是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 ;三是医患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的委托。医患双方任何一方单独提出的委托鉴定 ,医学会不予受理。新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医疗事故鉴定期限做了特别要求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 ,应当自接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