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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程序也得到广泛的关注。未成年人附奈件不起诉制度源于日本和德国,在我国,早在入法之前已在司法实践中进行了长期的摸索和尝试。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附条件不起诉是刑罚处罚文明化的体现,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是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机制的又一举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体现,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促进来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改造,实现特殊预防。本文对于该制度程序设置方面的一点思考源于德国该制度构建中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需要法院同意这一环节的设置。通过与德国的比较法研究和我国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