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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券市场交易中,保护投资人权益以及维持市场交易秩序都是证券交易发展上的重要工作。但是由于投资者属于不特定的多数人,所以在刑法上采用了危险犯的立法方式,提早保护投资人利益。然而,由于刑法谦抑性原则的要求,刑事处罚乃是作为保护社会的最后手段,当民事赔偿与行政处罚等其他法律责任可以抑止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时,则较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手段就无须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