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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标价错误案引发两岸民法学界对传统意思表示错误制度之共同关注。台湾地区民法错误论源自罗马法一德国法传统,并受到日本法的一定影响。在错误类型上,台湾地区民法沿袭德国“内容错误”与“表示行为错误”之界分,性质错误“视为”内容错误。在错误撤销上,创造性地增加了表意人过失要件之限制,相对人之可归责性亦成为影响表意人行使撤销权之考量要素。两岸民法错误论存在着内生机理上的共通,使得大陆民法错误论寻求台湾地区经验之借鉴成为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