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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一则“女婿告岳父”的新闻颇招世人注目:海口某市民举报任职县烟草专卖局局长的岳父,指其两年前借女儿婚宴大肆敛财,并送名贵越野车嫁妆。报道还显示,女婿的举报主要缘于家庭内部财产纠纷,夫妻沟通不畅导致女婿认为岳丈从中作梗,因此动公告官。
此事引发的热议大都聚焦于对反腐败的启示。一些人称赞女婿大义灭亲(虽动机不纯)。一些人则感叹腐败盘根错节,沉疴难除,已至需借助近亲的地步,原先坊间流传反腐败靠二奶靠小三,现在竟然要靠女婿了。
反腐要靠大义灭亲,唱此调者大有人在。这些舆论趋向,自然反映出公众对于反腐成效难孚众望的忧愤不满。然而,女婿告岳父是否妥当、反腐是否鼓励近亲举报,大义是否须灭亲,这些问题并非不言自明。它们涉及到法治文化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治与亲亲之关系,还需认真考量。
中国的法律传统强调“亲亲相隐(容隐)”,在法理和实践上有悠久深厚的积累,一直恪守礼法乃缘人情而制的洞见,把人情视为礼法秩序的根基。此人情不是世俗所谓私人情面,而是指孝悌仁爱这些最为根本的人类情感。它们是人类形成文明的根源,是社会形构秩序的基点。风俗礼法源出于此并为其保障。
自三代以迄民国,这种“亲亲”原则在律法传统中一直得到遵奉。被称作“刻薄寡恩”的秦政,犹规定“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不允许告发父母,否则当受惩罚。汉宣帝时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亲属得相首匿”得到律法的正式确认。后世自唐至明清,亲属容隐的范围不断扩大,亲属间不相告发被视为重要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并逐渐发展出侧重权利保障的法度,如明清律把容隐范围扩至岳父母与女婿。自晚清现代化以来,尤为重视对于亲亲容隐的权利保障。这在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制度中一仍贯之,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则矢遵不渝。
放眼世界文明,这种对于亲属相隐的尊重,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在罗马法影响下的中世纪、在现代以来的西欧法典中,都有广泛体现。虽然立法精神和制度形式上存有差异,就法治宗旨而言,均把握到了人类天然情感的首要根源性。诚如孟德斯鸠所论,“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同理,如果为了打击腐败的罪行,我们鼓励亲属之间的告发,无异以一种更加罪恶的行为刨掘文明秩序的基础。相比“亲亲容隐”增加的司法成本,这种鼓励告发的社会成本更加代价惨重。
在今天,面对屡禁不止的腐败,应当强化的是那些正规法治机制,应当督促的是相关部门积极作为。比如海南官员被女婿举报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本该由党纪国法及时监督约束或惩治。提倡大义灭亲来反腐,很可能混淆了反腐主体、移卸了反腐责任,同时陷亲人于伦理困地,对当事人未来的改过迁善也只能导致一个恶化的社会环境。
相关部门尽职尽责,那女婿应当怎么做?回到本事件的场景:如果岳父本人并无腐败行为,女婿身涉的夫妻财产纠纷应当优先由家庭或亲属,透过社会调解自治解决,而女婿举报则有假公济私之嫌,既非着眼于公共福祉的大义灭亲,还有使亲入罪的诬告罪责。如果岳父确属腐败,女婿应先尽诤子义务,事父母几谏,助其改正,而非优先选择告发举报。当然,如果像有些评论揣测的,本属腐败窝案分赃不均,那就都难逃法网咎责。“亲亲相隐”也不适用于此。
“亲亲容隐”的文明智慧经过近年有识之士的努力呼吁,渐为世人重识,在现行法制中开始回归。而此次事件的反应显示,其路仍漫漫。最为悲凉的情势或许是,法政层面的不作为纵容腐败蔓延,而大义灭亲的论调借着种种“公共福祉”之名损伤社会机体的根本,从而使我们堕于“亲不亲,法不法”的无间境地中。
此事引发的热议大都聚焦于对反腐败的启示。一些人称赞女婿大义灭亲(虽动机不纯)。一些人则感叹腐败盘根错节,沉疴难除,已至需借助近亲的地步,原先坊间流传反腐败靠二奶靠小三,现在竟然要靠女婿了。
反腐要靠大义灭亲,唱此调者大有人在。这些舆论趋向,自然反映出公众对于反腐成效难孚众望的忧愤不满。然而,女婿告岳父是否妥当、反腐是否鼓励近亲举报,大义是否须灭亲,这些问题并非不言自明。它们涉及到法治文化的一些根本问题,如法治与亲亲之关系,还需认真考量。
中国的法律传统强调“亲亲相隐(容隐)”,在法理和实践上有悠久深厚的积累,一直恪守礼法乃缘人情而制的洞见,把人情视为礼法秩序的根基。此人情不是世俗所谓私人情面,而是指孝悌仁爱这些最为根本的人类情感。它们是人类形成文明的根源,是社会形构秩序的基点。风俗礼法源出于此并为其保障。
自三代以迄民国,这种“亲亲”原则在律法传统中一直得到遵奉。被称作“刻薄寡恩”的秦政,犹规定“自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勿听。而行告,告者罪”,不允许告发父母,否则当受惩罚。汉宣帝时诏曰“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乱,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亲属得相首匿”得到律法的正式确认。后世自唐至明清,亲属容隐的范围不断扩大,亲属间不相告发被视为重要的道德和法律义务,并逐渐发展出侧重权利保障的法度,如明清律把容隐范围扩至岳父母与女婿。自晚清现代化以来,尤为重视对于亲亲容隐的权利保障。这在中华民国时期的刑法制度中一仍贯之,台湾地区的现行法制则矢遵不渝。
放眼世界文明,这种对于亲属相隐的尊重,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在罗马法影响下的中世纪、在现代以来的西欧法典中,都有广泛体现。虽然立法精神和制度形式上存有差异,就法治宗旨而言,均把握到了人类天然情感的首要根源性。诚如孟德斯鸠所论,“儿子怎么能告发自己的父亲呢?为了对盗窃这一罪恶的行为进行报复,法律竟规定了另一更加罪恶的行为。”同理,如果为了打击腐败的罪行,我们鼓励亲属之间的告发,无异以一种更加罪恶的行为刨掘文明秩序的基础。相比“亲亲容隐”增加的司法成本,这种鼓励告发的社会成本更加代价惨重。
在今天,面对屡禁不止的腐败,应当强化的是那些正规法治机制,应当督促的是相关部门积极作为。比如海南官员被女婿举报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本该由党纪国法及时监督约束或惩治。提倡大义灭亲来反腐,很可能混淆了反腐主体、移卸了反腐责任,同时陷亲人于伦理困地,对当事人未来的改过迁善也只能导致一个恶化的社会环境。
相关部门尽职尽责,那女婿应当怎么做?回到本事件的场景:如果岳父本人并无腐败行为,女婿身涉的夫妻财产纠纷应当优先由家庭或亲属,透过社会调解自治解决,而女婿举报则有假公济私之嫌,既非着眼于公共福祉的大义灭亲,还有使亲入罪的诬告罪责。如果岳父确属腐败,女婿应先尽诤子义务,事父母几谏,助其改正,而非优先选择告发举报。当然,如果像有些评论揣测的,本属腐败窝案分赃不均,那就都难逃法网咎责。“亲亲相隐”也不适用于此。
“亲亲容隐”的文明智慧经过近年有识之士的努力呼吁,渐为世人重识,在现行法制中开始回归。而此次事件的反应显示,其路仍漫漫。最为悲凉的情势或许是,法政层面的不作为纵容腐败蔓延,而大义灭亲的论调借着种种“公共福祉”之名损伤社会机体的根本,从而使我们堕于“亲不亲,法不法”的无间境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