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是否应该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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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在人权问题不断地被重视的今天,死刑的存废问题备受关注,尽管双方早已穷尽理由,死刑存废问题在刑法学界却一直是没有答案的争论。本文指出剖析死刑在当代中国的命运,我们应看到中国死刑在应然性上应当废除在实然性上应该保留在现实中应当慎用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死刑 人权 死刑存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7-074-01
  
  莎士比亚的年代,哈姆雷特说,“死,还是不死,这是一个问题。”而今天,所有人都在说,“死刑,是存置还是废止,这是一个问题。”这是整个民族、整个国家乃至整个世界都在深思和激论的问题。
  经过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死刑存废自身的矛盾,死刑存废于人权保障之间的矛盾实质上并非一个命题如此简单。说废除死刑是为了保护人权,是着眼于死刑所剥夺的权利本身,侧重于对犯罪人本人的人权保护;而站在刑罚的目的的角度,站在保护一般人的人权的角度,保留死刑同样是为了保护人权。从这一意义上说,死刑的存废都是为了保护人权,难以抉择。
  从人权的角度审视死刑,所涉及的生命权可否被剥夺的问题已经不是单一的人权保护问题。它涉及宗教、伦理、政治、法理、历史等多个方面的内容。而每一个角度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都是既肯定又否定。宗教将人的生命神化,认为生命权神圣不可侵犯。伦理则认为,作为社会成员的权益的保护者,只要出于保护社会成员的生命权的需要,国家便有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政治的角度上看,国家的权力与人民的权利相互依存彼此独立。两者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公正”和“理性”之上。人权往往在国家主权之后,有主权才有人权。
  从条件的角度审视死刑,并不是每一个国家每一种社会每一个阶段都有条件废止死刑。正如日本学者正田满三郎所指出的:“死刑作为理念是应当废除的。然而抽象地论述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没有多大意义。关键在于重视历史的社会的现实,根据社会的现状、文化水平的高下等决定之。”物质水平、精神层面都是能否废除死刑的因素。在物质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人们会优先考虑惩治犯罪。与此同时,在一个精神文明程度较低的社会,报应观念就会比较强烈,对于死刑的认同感也强烈得多。只有当精神文明程度发展到一定的水平,超越报应的刑罚人道主义死刑才具有存在的社会土壤。
  这样看来,剥夺生命权的死刑不再是简单的人权保护问题,而是社会发展的历史性、应然性与必然性的问题。结合我国国情,可以看出就死刑废止需要具备物质文明程度和精神文明程度两方面的条件,目前中国还不具备。
  从物质文明程度上说,我国尚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虽然我国正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并且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是距离实质性的成功还有相当漫长的一段距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通过它们所订立的法律制度都可以看得出来。陈兴良教授曾经引用这么一个例子,同样是盗窃1000元的财物,在经济发达地区和在经济落后地区,其危害程度是有所不同的。对于月收入是5000元的发达地区来说,盗窃1000元只是大概一周的收入;而对于月收入只有1000元的欠发达地区来说,1000元的失窃就影响了一整个月的生活。其危害程度是发达地区的五倍。由此可见,犯罪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在一定意义上与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关,经济发达的社会对于犯罪具有更大的容忍性。另外,当物质条件改善,社会通常会考虑用防范犯罪代替惩治犯罪。
  除却物质文明程度,精神文明程度对死刑的废止发展也起到相当大的作用。我们回顾中国刑罚史,二千年封建专制社会酷刑泛滥无度;八十年代“严打”时期死刑罪名急剧膨胀;就是到了九十年代,刑法不断修改,死刑还是始终占据着重要的一席之地。在中国传统法理文化中,杀人者死之类的报应观念源远流长,成为中华民族社会心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于死刑的废止起着强烈的阻却作用。目前,我国精神文明程度仍然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废止死刑还缺乏广泛的社会认同。
  此外,我国死刑的存废,很大程度上还受到民意影响,因为刑法归根结底是为保护人民而设立。随着社会的发展,媒体的壮大,网络的普及,公众越来越明晰自己的权利,公众的意志越来越重要。像陈良宇案、郑筱萸案、许霆案不都是顶着舆论的压力么?对于死刑的民意,会发展也会随时代转变,这个过程是缓慢的,我们既要有耐心也不能消极等待。民意是重要因素却不是唯一的因素,面对民意的向背,政治家存在死刑存废的抉择问题。在精神文明尚且有待提高的中国,政治家的意见通常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由此看来,我国死刑目前不宜废止,但应该加以严格控制。无论是在刑事政策、立法、罪名、适用主体都应该加以控制。死刑作为一个维护公民权益的最高刑的基础上,应该少用,慎用,设立严格的独立的死刑最终审核机构,均由专业资深人士组成。有一套严格的适用程序,且程序的本身必须是正义的。
  废除死刑毕竟是人类的美好愿望,是不可主当的主要潮流。终有一天,死刑也会被判处死刑。我们都应该朝着这个方向努力。而在死刑依然存在的时期,应该坚持死刑慎用论;对非处死不可的罪犯,应该讲人道。使我国的死刑制度,更加人性化,更充满人权性。
  
  参考文献:
  [1]陈兴良主编.中国死刑检讨.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2]陈兴良.死刑备忘录.武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3]赵秉志主编.中国废止死刑之路探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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