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产权房”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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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过去较长时间内,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直接进行出让,为他人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因此,“小产权房”是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镇)政府或村政府颁发,亦称“乡产权房”,其实质是无产权房。“小产权房”的购房合同在国土房管局不会给予备案,不得确权发证,不受法律保护。
  田某与赵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将田某名下的“小产权房”卖给赵某,价款为18万元,赵某在协议签订之日起3日内付清房款,同时田某交房给赵某。协议签订后,田某与赵某如约履行了协议,但因买卖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属于集体土地,房屋一直未能办理过户手续。5年后,该房屋因征地被划入拆迁范围,拆迁款预计超过百万元,田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赵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同时要求赵某退还房屋。
  面对土地征收带来巨大的拆迁利益,部分农村居民将农村的“小产权房”出售后,违背诚信和罔顾道德,以诉讼方式追讨“小产权房”。按现行的法律规定,法院一般会确认这类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各自返还房屋和房款。但这一行为显然有失诚信和违背传统的道德。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应公平合理地进行处理,即使房屋买卖协议被确认无效后,可得利益不应由一方独享,而应考虑各种因素在买卖双方之间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当然,随着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可以同等入市,“小产权房”出现的情况会越来越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確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发布后,自然资源部在3年时间内基本完成了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并明确提出“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
  自然资源部官网上曾提出“小产权房”的处理思路,即“先清理后治理”。针对已经存在的存量“小产权房”,按不同情况补缴不等的土地出让金,以解决小产权历史遗留问题。至于存量的“小产权房”最后如何解决其合法化问题,仍有待观察。
  七彩星城位于南京市雨花台区,是南京市规模最大的“小产权房”小区之一。2007年1月20日,雨花台区集体土地性质楼盘七彩星城首度开盘,开发商明确告知购房者,该项目为“小产权房”。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上,明确承诺将负责房产的“转正”,即在2009年12月31日之前,能够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但是,到了2009年年底,开发商承诺的“小产权房转正”并没有实现,为此业主和开发商之间多番交涉。2012年初,七彩星城在补缴了土地出让金之后,成功领取了项目的国有土地证。2012年2月,有七彩星城业主收到短信息通知称,可以拿土地证了,随后就传出了七彩星城即将“转正”的消息。
  南京市国土局表示,七彩星城项目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是市政府对本市历史遗留的集体土地房地产进行处置的延续,不可解读为“小产权房转正”。七彩星城项目单位于2007年8月办理了土地征用手续,2010年11月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之后市政府批准,按规定补缴了7000余万元土地出让金,取得了“宁雨国用2012第00347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所以,这并不能理解成南京“小产权房”可以“转正”。
  (摘自法律出版社《一本书读懂民法典》    作者:张永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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