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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2012年5月4日23时许,被告人冯某某(男)尾随被害人陈某(女)至上海市某区涞坊路288弄299号103室,见其独自在家即敲门强行进入室内,并使用殴打等暴力手段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两性关系。但因个人身体原因未能得逗,随后对被害人陈某予以拘禁。次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冯某某为泄欲,又强迫陈某为其手淫,得逞后逃离现场时为防止被害人陈某报警又抢走了陈某的手机1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