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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与宁某是好友,99年2月,宁某向吴某借款3万元,并写了借条,借条上约定1年内还清借款,但对利息的事只字未提。2000年2月,借款到期,吴某提及还款一事,宁某表示暂时无钱还款,要求延期,吴某不悦。此后,吴某多次催宁还款,宁某总是以各种理由推脱。2001年2月,吴某在无奈之下起诉到法院,要求宁某归还借款3万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此案中,吴某和宁某签定的是一个借款合同,且未约定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吴某似乎无权索要利息。但这条规定针对的应是按期还款的情况,对逾期还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此。本案中,吴某并非无权要求宁某支付利息,但只能要求宁某支付逾期以后的利息。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某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此案中,吴某和宁某签定的是一个借款合同,且未约定利息,根据我国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问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的规定,吴某似乎无权索要利息。但这条规定针对的应是按期还款的情况,对逾期还款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23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因此。本案中,吴某并非无权要求宁某支付利息,但只能要求宁某支付逾期以后的利息。
最后,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宁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吴某3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