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为了完善企业及个人信息记录,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有必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构建信用信息平台,这是由市场经济的特点以及我国市场信用严重缺失的现状所决定的。文章通过对国际经验的借鉴,分析了我国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模式选择,并提出了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经济;政府
一、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必要性分析
1. 市场经济即为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的经济,所谓的“秩序”可以理解为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下达到的均衡状态。正式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因为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支撑点之一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却由于“道德”一词的难以界定而显得较为模糊。实际上,自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维特根斯坦以来,一直就无人能够证明何谓“道德”。不过,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看来,“信用”显然是最为合适的道德核心选择。因为所有的市场交易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正是现代经济学的一致观点,“转移或让渡消费品、服务或生产性资产的产权,无论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都通过契约方式来完成,契约规定了交换的条款”(埃格特森,1993),而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履行,实际上就是“信用”的本质体现。由于交易双方互相间的信任,契约关系得以建立;由于交易双方互相都具有信用,契约关系得以履行。所以,要维持有秩序的市场运转和企业经营,就要遵守相关的契约和承诺,只有这种相互的“信用”关系建立起来,才能保证其他市场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
因此,市场经济即可被认定为是信用经济。各种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构建起彼此关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的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
2. 目前我国市场信用缺失严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传统的道德和文化正在受到外来思想观念的猛烈冲击,而新的思想道德体系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市场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难免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猛烈地碰撞,其具体表现即为市场信用缺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有“重农轻商”的思想,“诚信”的价值观虽然早已有之,但只是作为个人品质的一部分,没有与市场的运行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不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法律体制也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容易滋生一些转型期的特权阶层,扭曲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进程,使市场交易容易被少数人的利益所影响,难有信用可言。
目前,我国市场信用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融资信用缺失;商业信用缺失;生产信用缺失;财务信用缺失。融资信用缺失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向银行借贷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愿守信还贷,尤其是后者非常容易造成银行的资金回笼困难,从而引起社会整体资金链的断裂,久而久之银行就不愿轻易放贷,影响到信用较好的企业或个人也难以进行融资,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循环;商业信用缺失是指企业间在进行交易之时,往往会采取签订合同、确立协议、相互授权等信用方式,以便使交易的规模得以扩大,并且较为节约成本,但是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能够严守信用,连带使其他企业也不愿继续遵守契约,混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生产信用缺失则是主要发生在产品质量方面,即企业出于对暴利的追求,将劣质、有害的产品充作合格产品出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生产方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并容易引起效仿行为,破坏正常交易的市场环境;财务信用缺失是指企业利用财务制度的漏洞,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非法逃税造成国家损失,另外还有某些企业采取非法套利的手段,致使投资者和银行受到蒙蔽,使大量资本误投或流失,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
按照以上论述,我国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本危害不在于某些企业的“背德行为”,而在于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会对其他企业的行为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产生连锁效应,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信用市场“格雷欣法则”。究其根源,这种信用缺失的本质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即通常所谓的不遵守信用。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无谓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加剧了市场失灵的程度,并使得个人和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大肆转移,引发金融危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崩溃。
因此,构建信用信息平台,减弱或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各种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有关的信息能够便利、快捷地在经济系统内得到传播,从根源上防范或杜绝不遵守信用的行为,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当前有着迫切的必要性。
二、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模式选择
1. 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现代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二是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根本导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100余年的发展历程,最终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了目前几家具有国际声誉的大型联合征信公司,如“世界数据库”的构建商美国邓白氏公司。这些公司会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投资建立各种类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市场的客观经济规律进行发展,并有针对性地生产信用产品。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不用承担任何风险,也不用付出任何投资,信用市场在理论描述中和其他市场一样都应当以自由竞争的方式来获取最佳效率。但是,美国模式的缺点也正在此处,将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全部交给市场,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发展初期必然会出现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外由于投资人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而不在于提供信息,所以难免会出现提供质量难以保证的信用产品,即自身信用不足的现象。另外,这样的一种模式必然要求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全面开放的信息环境与之相配合,而这两点又需要长期的发展才能得以实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模式的实现前提过于苛刻了。
欧洲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政府为构建核心,信用信息平台会交由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负责建设,其主要职责在于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信用信息平台,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欧洲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的强力介入,使得信息采集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可以充分联合国家各有关部门,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和美国模式相类似,欧洲模式的优点也正体现出了它的缺点。由于政府是构建的核心力量,所以信用信息平台的市场化程度非常低,非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而难以满足市场的真正需求。欧洲模式已经引起了拉美和亚洲国家的纷纷效仿,因为这种以政府为核心的构建模式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基本国情。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报告,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开始了市场化的趋势。
2. 我国的构建模式应博采众长。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才刚刚起步,就目前的市场化程度、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信息环境开放程度来看,完全仿照美国模式是不现实的,与欧洲模式倒是颇有相似之处,因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被政府所掌控,尚未进入市场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完全开发出信用信息平台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价值,与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并且,欧洲模式近年来亦出现动摇的趋势,为了节约成本和优化信息,已经向着市场化的进程迈进。所以,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都只能对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模式起到经验借鉴的作用,而不可能被全盘照搬。
参照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进程,政府将毫无疑问地在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中起到核心作用,这一点已经在各地区的工作中明显地体现出来。例如:北京市由政府控股公司出资成立北京信用管理公司,并且由北京市工商局承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展“金融支持工程”;上海市由政府成立上海资信公司,在短短3年内即建成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浙江省直接划拨财政资金给省经济信息中心,搭建起信用数据平台对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深圳市在企业信用领域的做法与浙江省相同,但在个人信用领域内政府仅提供制度性安排,具体操作即由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武汉市是由国有公司投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公司,在从事的具体业务中获取信用数据和资金来源,政府只给予一部分的财政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构建重点是放在政府的推动作用之上,基本上还是行政命令在代替市场起作用。虽然这样可以像上海市那样在短期内即见成效,但政府行为色彩过强,使得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准确性都难以保证。并且政府组织下的信用信息平台难以贴合实际市场需求,在面向社会开放时往往使用量极为有限,像浙江和深圳的系统均是如此。
因此,我们一面要肯定以政府为构建核心的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这是由于信用信息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资源,只有市场化的配置方式才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约成本的,像武汉市的做法就较能发挥市场作用。不过,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可能会有哪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可以套用在每一个地区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之上,所以政府的介入程度和市场导向性作用的发挥程度,在地区之间也是有着差异的。
总之,我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博采众家之长,在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之间取得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均衡。
三、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对策: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综上所述,在构建我国信用信息平台时,政府与市场缺一不可,前者是核心构建力量,后者是导向性构建路径,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政府和市场两方面来讨论构建对策。
就政府方面而言,共有三项主要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要规定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详细分工,明确哪一部门才是信用信息平台构建的主管部门。由于构建工作实际上牵涉到各方的利益均衡,所以主管部门最好由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以免与某些市场经济主体产生利益纠葛,从而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促进信用管理法规的建设。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无偿或有偿开放,使得信息收集更加容易进行;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因为信用信息的性质较为特殊,牵涉到个人合法权益以及很多具体的利益得失,所以管理法规的制定一定要慎重进行。
第三,增加财政投入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这可以使信用信息不仅易于收集,还便于运用,主要包括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系统的建立,以及一些辅助性的服务设施。因为这类基础性设施往往投入资金较大,建设时间较长,所获利润较少,且需要定期维护,一般企业无法具有这种能力,只能依靠政府力量进行投资。另外,这也是政府推动信用信息平台构建而不直接干涉其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途径之一。
就市场方面而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需要完成三项主要工作:
首先,注重从日常业务中积累、建设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这种第一手数据最能够反映出市场的真实需求,关键是要体现出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真正的数据库建设不能只局限在单个企业之内,而要扩展到相关企业乃至所有企业之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克服兼容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统一化的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息的集成作用。
其次,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这当然也可以通过政府的法令予以规定,但此处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引发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还需要归诸于市场,由市场经济主体在实践中进行解决。这也是一个国家信用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只有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才能使各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具有可比较性,从而增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际上,如果没有统一的评级制度,那么即使构建了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是各自为政,起不到应用的作用,这种制度“软”兼容要比技术“硬”兼容更为重要。
第三,要发展大规模、专业化的企业从事信用信息平台构建。这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也是政府的扶持目标,属于政府工作和企业工作的最大交集。美国提供信用信息平台服务的大型专业化企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耗费了100余年的时间,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自由竞争的过程,我国无论如何也等待不了。不过,有了成功企业的典型事例,也有了超越美国企业发展初期的政策和技术条件,学习效应和后发优势就会非常明显,只要企业与政府之间能够完成较好的配合,企业的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在近年内并不难以实现。不过,如前所述,这里最重要的依然不是技术的“硬问题”,而是政府政策如何配套,企业机制如何调整的制度的“软”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楠.中国企业征信业发展问题探讨.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6,(7):83-86.
2.戴根有.全国地方金融第九次论坛发言稿:征信业的发展报告.经济研究,2005,(8).
3.周瑞玲.论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生产力研究,2007,(10):125-126.
4.吴敬琏.信用担保与国民信用体系建设.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
5.左伟清,付玲.中国信用经济发展的障碍及其后果.求实,2002,(8):31-34.
基金项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计划(基金号BR2007019)。
作者简介:曹杰,博士,南京财经大学电子商务实验室副主任、副教授;李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08-03-03。
关键词:信用信息平台;市场经济;政府
一、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必要性分析
1. 市场经济即为信用经济。市场经济是一种有秩序的经济,所谓的“秩序”可以理解为在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共同作用下达到的均衡状态。正式制度在市场经济运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毋庸置疑,因为市场经济的两个基本支撑点之一就是完善的法律制度,但非正式制度的作用却由于“道德”一词的难以界定而显得较为模糊。实际上,自亚里士多德、休谟、康德、维特根斯坦以来,一直就无人能够证明何谓“道德”。不过,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看来,“信用”显然是最为合适的道德核心选择。因为所有的市场交易都可以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正是现代经济学的一致观点,“转移或让渡消费品、服务或生产性资产的产权,无论是暂时的还是长久的,都通过契约方式来完成,契约规定了交换的条款”(埃格特森,1993),而契约关系的建立和履行,实际上就是“信用”的本质体现。由于交易双方互相间的信任,契约关系得以建立;由于交易双方互相都具有信用,契约关系得以履行。所以,要维持有秩序的市场运转和企业经营,就要遵守相关的契约和承诺,只有这种相互的“信用”关系建立起来,才能保证其他市场制度的顺利贯彻执行。
因此,市场经济即可被认定为是信用经济。各种日益扩展和复杂化的市场关系在市场经济规律的作用下逐步构建起彼此关联、互相制约的信用关系,这种信用关系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关系得到充分的发展,并维系着错综复杂的市场交换关系,支持并促成规范的市场秩序。没有信用,就没有市场经济存在的基础。
2. 目前我国市场信用缺失严重。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程度的进一步加深,我国正处于转型的关键阶段,在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之下,传统的道德和文化正在受到外来思想观念的猛烈冲击,而新的思想道德体系又尚未完全建立起来。所以,市场经济主体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往往呈现出多元化的倾向,难免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发生猛烈地碰撞,其具体表现即为市场信用缺失。这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的传统文化向来有“重农轻商”的思想,“诚信”的价值观虽然早已有之,但只是作为个人品质的一部分,没有与市场的运行很好地结合在一起,不能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当前市场经济体系尚不完善,法律体制也存在一些漏洞,特别是渐进式的改革模式容易滋生一些转型期的特权阶层,扭曲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进程,使市场交易容易被少数人的利益所影响,难有信用可言。
目前,我国市场信用缺失的现象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融资信用缺失;商业信用缺失;生产信用缺失;财务信用缺失。融资信用缺失是指企业或个人在向银行借贷的过程中,提供虚假资料或者不愿守信还贷,尤其是后者非常容易造成银行的资金回笼困难,从而引起社会整体资金链的断裂,久而久之银行就不愿轻易放贷,影响到信用较好的企业或个人也难以进行融资,妨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循环;商业信用缺失是指企业间在进行交易之时,往往会采取签订合同、确立协议、相互授权等信用方式,以便使交易的规模得以扩大,并且较为节约成本,但是某些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能够严守信用,连带使其他企业也不愿继续遵守契约,混乱了市场经济秩序;生产信用缺失则是主要发生在产品质量方面,即企业出于对暴利的追求,将劣质、有害的产品充作合格产品出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生产方式,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严重损害了消费者和其他企业的合法利益,并容易引起效仿行为,破坏正常交易的市场环境;财务信用缺失是指企业利用财务制度的漏洞,制造虚假的财务数据,非法逃税造成国家损失,另外还有某些企业采取非法套利的手段,致使投资者和银行受到蒙蔽,使大量资本误投或流失,损害了市场经济的发展前景。
按照以上论述,我国市场信用缺失的根本危害不在于某些企业的“背德行为”,而在于这种不守信用的行为会对其他企业的行为起到负面示范作用,产生连锁效应,以致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信用市场“格雷欣法则”。究其根源,这种信用缺失的本质在于信息不对称和有限理性,使得市场经济主体在进行交易时很容易出现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行为,即通常所谓的不遵守信用。这种行为不仅增加了无谓的交易成本,降低了国民经济的运行效率,而且加剧了市场失灵的程度,并使得个人和企业的风险向金融企业大肆转移,引发金融危机,甚至可能导致整个市场经济体系的崩溃。
因此,构建信用信息平台,减弱或消除信息不对称的现象,使各种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有关的信息能够便利、快捷地在经济系统内得到传播,从根源上防范或杜绝不遵守信用的行为,为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提供一个良好的信用环境,在当前有着迫切的必要性。
二、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模式选择
1. 美国模式和欧洲模式。现代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主要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美国模式,以商业征信公司为主体;二是欧洲模式,以中央银行建立的消费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
美国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市场为根本导向,政府部门和金融机构以外的第三方征信公司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历了100余年的发展历程,最终通过兼并重组形成了目前几家具有国际声誉的大型联合征信公司,如“世界数据库”的构建商美国邓白氏公司。这些公司会根据市场的实际需求,投资建立各种类型的信用信息数据库,按照市场的客观经济规律进行发展,并有针对性地生产信用产品。美国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不用承担任何风险,也不用付出任何投资,信用市场在理论描述中和其他市场一样都应当以自由竞争的方式来获取最佳效率。但是,美国模式的缺点也正在此处,将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全部交给市场,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在发展初期必然会出现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另外由于投资人的根本目的在于盈利而不在于提供信息,所以难免会出现提供质量难以保证的信用产品,即自身信用不足的现象。另外,这样的一种模式必然要求健全的法律体系和全面开放的信息环境与之相配合,而这两点又需要长期的发展才能得以实现。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美国模式的实现前提过于苛刻了。
欧洲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以政府为构建核心,信用信息平台会交由中央银行的一个部门负责建设,其主要职责在于为金融监管部门的信用监管服务。政府通过建立公共的信用信息平台,强制性地要求企业和个人向这些机构提供信用数据,并通过立法保证这些数据的真实性。欧洲模式的优点在于政府的强力介入,使得信息采集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可以充分联合国家各有关部门,更容易建立起全国的信用信息平台。但是,和美国模式相类似,欧洲模式的优点也正体现出了它的缺点。由于政府是构建的核心力量,所以信用信息平台的市场化程度非常低,非盈利性的特点决定了其只能服务于公共利益和政府政策目标,而难以满足市场的真正需求。欧洲模式已经引起了拉美和亚洲国家的纷纷效仿,因为这种以政府为核心的构建模式比较符合发展中国家市场化程度较低的基本国情。但是,根据世界银行的调查报告,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已经开始了市场化的趋势。
2. 我国的构建模式应博采众长。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才刚刚起步,就目前的市场化程度、法律体系完善程度、信息环境开放程度来看,完全仿照美国模式是不现实的,与欧洲模式倒是颇有相似之处,因为我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大多还是被政府所掌控,尚未进入市场以盈利为目的。但是,我国政府也没有完全开发出信用信息平台在公共服务方面的价值,与欧洲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比有着较大的差距。并且,欧洲模式近年来亦出现动摇的趋势,为了节约成本和优化信息,已经向着市场化的进程迈进。所以,无论是美国模式还是欧洲模式,都只能对我国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模式起到经验借鉴的作用,而不可能被全盘照搬。
参照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设进程,政府将毫无疑问地在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中起到核心作用,这一点已经在各地区的工作中明显地体现出来。例如:北京市由政府控股公司出资成立北京信用管理公司,并且由北京市工商局承建“北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为中小企业的融资开展“金融支持工程”;上海市由政府成立上海资信公司,在短短3年内即建成包括个人信用和企业信用的区域内社会信用体系框架;浙江省直接划拨财政资金给省经济信息中心,搭建起信用数据平台对全社会提供查询服务;深圳市在企业信用领域的做法与浙江省相同,但在个人信用领域内政府仅提供制度性安排,具体操作即由公司按市场化方式进行;武汉市是由国有公司投资按市场化方式组建公司,在从事的具体业务中获取信用数据和资金来源,政府只给予一部分的财政支持。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大部分地区的构建重点是放在政府的推动作用之上,基本上还是行政命令在代替市场起作用。虽然这样可以像上海市那样在短期内即见成效,但政府行为色彩过强,使得信用市场的效率、公平、准确性都难以保证。并且政府组织下的信用信息平台难以贴合实际市场需求,在面向社会开放时往往使用量极为有限,像浙江和深圳的系统均是如此。
因此,我们一面要肯定以政府为构建核心的途径具有合理性和客观性,但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发挥市场的基础性和导向性作用。这是由于信用信息在本质上还是属于一种资源,只有市场化的配置方式才是最有效率和最节约成本的,像武汉市的做法就较能发挥市场作用。不过,我国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存在着一定的差距,不可能会有哪一种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模式可以套用在每一个地区的信用信息平台构建之上,所以政府的介入程度和市场导向性作用的发挥程度,在地区之间也是有着差异的。
总之,我国信用信息平台的构建需要充分借鉴国际经验,博采众家之长,在政府和市场各自的作用之间取得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的均衡。
三、 构建信用信息平台的对策:以政府为核心,以市场为导向
综上所述,在构建我国信用信息平台时,政府与市场缺一不可,前者是核心构建力量,后者是导向性构建路径,这是由我国目前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政府和市场两方面来讨论构建对策。
就政府方面而言,共有三项主要工作需要完成:
首先,要规定政府部门的工作职责。在政府部门内部进行详细分工,明确哪一部门才是信用信息平台构建的主管部门。由于构建工作实际上牵涉到各方的利益均衡,所以主管部门最好由综合性管理部门承担,以免与某些市场经济主体产生利益纠葛,从而影响信息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其次,要促进信用管理法规的建设。一方面要考虑如何实现信用信息的无偿或有偿开放,使得信息收集更加容易进行;一方面要考虑如何规范信用信息的收集方式。因为信用信息的性质较为特殊,牵涉到个人合法权益以及很多具体的利益得失,所以管理法规的制定一定要慎重进行。
第三,增加财政投入在社会基础设施方面。这可以使信用信息不仅易于收集,还便于运用,主要包括各类公共信用信息录入和查询系统的建立,以及一些辅助性的服务设施。因为这类基础性设施往往投入资金较大,建设时间较长,所获利润较少,且需要定期维护,一般企业无法具有这种能力,只能依靠政府力量进行投资。另外,这也是政府推动信用信息平台构建而不直接干涉其市场化进程的主要途径之一。
就市场方面而言,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也需要完成三项主要工作:
首先,注重从日常业务中积累、建设企业自身的信用信息数据库。这种第一手数据最能够反映出市场的真实需求,关键是要体现出数据的及时性和准确性。真正的数据库建设不能只局限在单个企业之内,而要扩展到相关企业乃至所有企业之中。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克服兼容问题,构建一个透明化、统一化的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发挥信息的集成作用。
其次,建立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这当然也可以通过政府的法令予以规定,但此处的政府干预往往会引发新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所以还需要归诸于市场,由市场经济主体在实践中进行解决。这也是一个国家信用体系是否完善的重要标志,只有统一的信用评级制度,才能使各市场经济主体的信用具有可比较性,从而增强信用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实际上,如果没有统一的评级制度,那么即使构建了统一的信用信息数据库,也是各自为政,起不到应用的作用,这种制度“软”兼容要比技术“硬”兼容更为重要。
第三,要发展大规模、专业化的企业从事信用信息平台构建。这不仅是企业自身的发展目标,也是政府的扶持目标,属于政府工作和企业工作的最大交集。美国提供信用信息平台服务的大型专业化企业发展到今天的程度,耗费了100余年的时间,如果完全按照市场化自由竞争的过程,我国无论如何也等待不了。不过,有了成功企业的典型事例,也有了超越美国企业发展初期的政策和技术条件,学习效应和后发优势就会非常明显,只要企业与政府之间能够完成较好的配合,企业的大型化、规模化、专业化在近年内并不难以实现。不过,如前所述,这里最重要的依然不是技术的“硬问题”,而是政府政策如何配套,企业机制如何调整的制度的“软”问题。
参考文献:
1.李楠.中国企业征信业发展问题探讨.北京工商大学学报,2006,(7):83-86.
2.戴根有.全国地方金融第九次论坛发言稿:征信业的发展报告.经济研究,2005,(8).
3.周瑞玲.论中小企业信用缺失的现状与对策.生产力研究,2007,(10):125-126.
4.吴敬琏.信用担保与国民信用体系建设.中国经济信息网.http://www.cei.gov.cn.
5.左伟清,付玲.中国信用经济发展的障碍及其后果.求实,2002,(8):31-34.
基金项目:江苏省科学技术厅软科学计划(基金号BR2007019)。
作者简介:曹杰,博士,南京财经大学电子商务实验室副主任、副教授;李颋,中国人民大学商学院博士生。
收稿日期:2008-03-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