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例释》辨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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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考释是汉语史和敦煌学研究的一大热点,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但是存在不少问题。选取前人已经考释的一些词语复缘、比为、不便水土、寒良、记姓等进行了重新解释,并且指出对于新材料中新词新义的提出要慎重,不能随意认为产生新词,而应在充分考察文意的基础上进行论证。
  关键词: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释义;辨正
  中图分类号:G2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106(2012)04—0087—06
  黑维强先生《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例释》分为三部分,依次在《敦煌学辑刊》2004年第2期(以下简称《例释(一)》)、2005年第2期(以下简称《例释(二)》)、2006年第4期(以下简称《例释(三)》)刊发,辨释了一大批吐鲁番出土文书词语,对于文书的阅读和研究,以及辞书的编纂、修订提供了有益的帮助。但笔者在研读的过程中发现一些辨释还有商榷之处,今不揣浅陋,从汉语词汇学的角度试作辨正。行文例句后括号内的数字,表示《吐鲁番出土文书》(下文简称《吐》)的册数和页码,不再使用书名[1]。此外,还有部分材料来自《敦煌契约文书辑校》(以下简称《契约》)[2]、《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以下简称《释录》)[3]等敦煌文献,亦注明页码。
  复缘
  《唐开元二十一(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右请检上件人等,去何月日被虞候推问,入司复缘何事?作何处分?速报。”(吐9/62)
  按:《例释(一)》认为上例中“复缘”多用于句首,表示原因,有因为的意思。“复”为“伏”的借音字。随后列举了敦煌文献以及传世文献中的一些“伏缘”与“复缘”的用例,认为这些例子大都为表示因果关系的句式,“伏缘”之义甚明[4]。但是,《例释(一)》并没有对“复”和“伏”的同音通假进行证明,也没有举出“复缘”和“伏缘”可以相通的书证,就得出上述结论,显然不够严谨。
  我们认为,“复缘”其实不词,与“伏缘”也并无联系,《例释(一)》释词不当。“复缘”中的“复”是副词,表“又、更、再”之义。例如《左传·僖公五年》:“晋侯复假道于虞以伐虢。”《史记·刺客列传》:“于是遂诛高渐离,终身不复近诸侯之人。”《古诗十九首·行行重行行》:“弃捐勿复道,努力加餐饭。”“缘”是介词,意为“因为”。汉·班固《白虎通·丧服》:“天子崩,赴告诸侯者何?缘臣子丧君,哀痛愤懑,无能不告语人者也。”唐·杜甫《客至》诗:“花径不曾缘客扫,蓬门今始为君开。”因此,上例句中“复缘”其实是“又因为”的意思。先说“去何月日被虞候推问”,再说“入司复缘何事”,从时间先后来看,“复缘”表“又因为”之意甚明。《例释(一)》“复缘”只释为“因为”,不解释“复”,虽然对于理解文意没有大的障碍,但是就没有把例句中“推问”和“入司”之间的先后顺序表达出来。我们再来看《例释(一)》中所引用的传世文献《新唐书》卷50《兵志》:“天下之有马者,州县皆先以邮递军旅之役,定户复缘以升之。”作者可能没有仔细分析文意,对于“复缘”的理解存在严重错误。“以”是一个表目的的连词,连接的后半部分是动词短语“升之”,因此前半部分也应该是一个动词短语,这样,“缘”只能是动词,“循、顺”之义。“复”仍然是副词,意为“又”,与前文的“先”遥相呼应。此处“复缘”不词,并且与例句中的“复缘”只是形似,词性、内部结构都不相同。通过计算机检索找寻书证时,对于这种偶然连在一起的形似组合,如果不仔细甄别,往往会犯错误。
  再看“伏缘”。我们认为,“伏缘”也不词。“伏”为敬词,古时臣对君奏言多用之。《史记·三王世家》:“臣青翟、臣汤、博士臣将行等伏闻康叔亲属有十。”三国·魏·曹植《献璧表》:“臣闻玉不隐瑕,臣不隐情。伏知所进非和氏之璞。”唐·独孤及《谢濠州刺史表》:“臣伏奉今年五月一日敕,授臣使持节濠州诸军事,濠州刺史。”“伏”可以表敬,黑维强《例释(二)》中“伏愿”条目已有论述,不知何故没有与“伏缘”类比进行考察[5]。“缘”仍然表示“因为”之义,因此,“伏缘”与“复缘”无关,“复”不是“伏”的借音字,“伏”是敬词,“复”是副词。“伏缘”此处就是“因为”之意,“伏”表示尊敬语气。验之上述《例释(一)》所举传世文献例证,《三国志》卷28《毋丘俭传》:“殿下即位,留心万机,苟有毫毛之善,必有赏录,臣伏缘圣旨,指陈其事。”《旧唐书》卷16((穆宗本纪》:“伏缘人数至多,不沾恩泽,乞降特恩,更放二百人出身。”《旧唐书》卷24《礼仪四》:“臣实愚普,不知其可。伏缘行事在明日鸡初鸣时,成命已行,臣不敢滞。”《旧唐书》卷25《礼仪五》:“其厅五间,伏缘十一室于五间之中陈设隘狭,请更接续修建,成十一间,以备十一室荐飨之所。”《旧唐书》卷26《礼仪六》:“伏缘东都先无前件庙宇,光皇帝神主今请权柑于太庙夹室,居元皇帝之上。”《旧唐书》卷171《李渤传》:“其三品官考,伏缘限在今月内进,辄先具如前。”《旧唐书》卷172《令狐楚传》:“伏缘已逼礼部试期,便令就试。”《宋史》卷116《宾礼一》:“伏缘每日追辰以朝,以故后时方人。”《宋史》卷124《凶礼三》:“举哀品秩,虽载礼典,伏缘国朝惟赵普、曹彬曾行兹礼,今望裁自圣恩。”又“伏缘久不施用,如特赐施行,即合于孟艇吉凶仗内相参排列。”以上史书中“伏缘”,确实都是下对上、臣对君奏言的口吻,表示“因为”之意。
  我们再来看《释例(一)》“伏缘”所举敦煌文献书证,北乃76《甲辰年(944)洪池乡百姓安员进卖舍契》:“洪池乡百姓安员进父安紧子,伏缘家中贫乏,责(债)负深广,无物填还,有将前件口分舍出卖与庄客杜义全。”(《契约》24)P.3649v《后周显德四年(957)敦煌乡百姓吴盈顺卖地契(习字)》:“敦煌乡百姓吴盈顺伏缘上件地水佃种,往来施功不便,出卖与神沙乡百姓琛义深。”(《契约》30)S.2174《天复九年(909)神沙乡百姓董加盈兄弟分书》:“董加盈、弟怀子、怀盈兄弟三人,伏缘小失父母,无主作活,家受贫寒,诸道客作。”(《契约》441)Дx.1377《乙酉年(925)莫高乡百姓张保全贷绢契》:“莫高乡百姓张宝全伏缘家中欠少疋帛,遂于慈惠乡百姓李阿察面上贷黄丝生绢壹疋,长叁仗(丈)捌尺,福(幅)阔贰尺。”(《契约》185)P.4960《甲辰年五月廿一日窟头修佛堂社条》:“已上物色等,伏缘录事不听社官,件件众社不合,功德难办。今再请庆度为社官,法胜为社长,庆戒为录事。”(《释录》1/277)以上书证中大都是出自契约、释录,虽然不是臣对君的口吻,但是表敬的语气还是很明显的。   比为
  《唐开元二十一年(733)唐益谦、薛光泚、康大之请给过所案卷》:“比为患疹,未能得发。”(《吐》9/35)
  按:《释例(二)》认为以上例句中“比为”表示原因,犹因为、由于,并且指出《大词典》等没有收录[5]188。作者随后指出此义南北朝文献就已出现,罗列了一大批传世文献中的书证进行证明。
  我们认为,“比为”不词,“为”是介词,因为、由于之义,表示原因。《左传·成公九年》:“为归汶阳之田故,诸侯贰于晋。”唐·李白《登金陵凤凰台》诗:“总为浮云能蔽日,长安不见使人愁。”“比”究竟为何词性,作何解释,不可一概而论,《释例(二)》中所引书证也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上例中“比为患疹,未能得发”中“比为”释为“因为”,貌似能够解释得通,实则只是“为”对译“因为”,没有翻译“比”。由于引文过短,为了更好地理解文意,我们将原文补充完整如下:“将母送婆神柩到此,先蒙给过所还贯。比为患疹未能得发。今患损,欲将前件母及妻、驴等归贯……”上言“先”、“比”,下言“今”,前后时间对比鲜明,“比”此处应为时间副词,“先前、以前”之义。例如《吕氏春秋·先识》:“臣比在晋也,不敢直言。”唐·康骈《剧谈录·龙待诏相笏》:“某比不熟识于侍郎,今日见之,观其骨状,真为贵人。”《新唐书·宇文融传》:“朕比不置左右仆射,正以公在省耳。”同理,《释例(二)》中所引《唐□守德家书》:“守德比为在西州留滞,缘钱物散□□。今征收向足,市买襄(装)束并了。”(《吐》8/296)同上:“比为关山隔阻,奉拜未由,今 史回次,谨附启不宣,谨启。”(8/296)以上二例中也是先言“比”,随后言“今”,“比”也应为是“先前、以前”之义。至于《武周追当番职掌人文书》(一):“当番人比为 装束,其中有碛内镇 掌追来者。”(《吐》8/427)由于原文缺字太多,暂时无法确定“比为”在文中的具体含义。
  除此之外,《例释(二)》中所引传世文献,作者认为都是表示因为、由于之义,其实也没有仔细推敲,看到“比为”连在一起,就误以为是,其实这些“比为”意义并不一致。《旧唐书》卷89《王方庆传》:“手制答曰:‘比为久属太平,多历年载,人皆废战,并悉学文。今者用整兵威,故令教习。’”此例句中“比”与“今者”呼应,也应为“先前、以前”之意。
  “比”还可以是副词,近日、近来之义。《后汉书·宦者传·吕强》:“比谷虽贱,而户有饥色。”晋·王羲之《参军帖》:“雨蒸,比各可不?”《北齐书·元晖业传》:“文襄尝问之曰:‘比何所披览?’”因此,“比为”即“近来因为”之意。《例释(二)》所引传世文献《魏书》卷18《广阳王建传》:“臣近比为虑其为梗,是以孜孜乞赴京阙。”此例作者又理解有误,“比为”不词,其实“近比”是一个词。《汉语大词典》收录有“近比”一词,犹近来。“比”亦“近”义。《北史·魏临淮王潭传》:“臣近比为虑其为梗,是以孜孜乞赴京阙。”《释例(二)》与《汉语大词典》所举书证其实是一回事,可以作为此句“近比”为一个词、“比为”不词的铁证。
  “比”还可以是介词,待到、等到之义。《左传·庄公十二年》:“陈人使妇人饮之酒,而以犀革裹之。比及宋,手足皆见。”《史记·殷本纪》:“比九世乱,于是诸侯莫朝。”《例释(二)》所引传世文献《北齐书》卷35《裴让之传》:“侍中高德政旧与让之不协,案奏言:‘当陛下受禅之时,让之眷恋魏朝,呜咽流涕,比为内官,情非所愿。’”此句大意是说裴让之在新皇帝即位之前“眷恋魏朝,呜咽流涕”,等到做了内官,也是“情非所愿”。“比”是介词,待到、等到之义。
  因此,上例中“比为”不词,是“先前因为”的意思,至于《释例(二)》所引传世文献中的“比为”,含义多种多样。《释例(二)》只看到了“比为”的外在形式,对检索得来的语料不加甄别,不仔细分析其含义,都认为是“因为”的意思,显然不确。
  不便水土
  《唐西州高昌县上安西都护府牒稿为录上讯问曹禄山诉李绍谨两造辩辞事》:“妻不便水土,又地下湿,遂 (《吐》6/470)
  按:《例释(二)》认为“不便水土”是“不服水土”之意,并且引用他书用例说明,如《后汉书》卷90《乌桓传》:“乌桓不便水土,惧久屯不休,数求渴去。”《魏书》卷35《崔浩传》:“今留守旧都,分家南徙,恐不满诸州之地。参居郡县,处棒林之间,不便水土,疾疫死伤,情见事露,则百姓意沮。”并且指出此词《大词典》等都未收录[5]189。
  我们认为,“便”不烦释为“服”,其实《汉语大词典》“便”收录有习惯、适应之义。《淮南子·原道训》:“雁门之北狄不谷食,贱长贵壮,俗尚气力,人不弛弓,马不解勒,便之也。”高诱注:“便,习也。”《后汉书·乌桓传》:“乌桓不便水土,惧久屯不休,数求谒去。”北魏·贾思勰《齐民要术·养猪》:“猪性甚便水生之草。”其中《汉语大词典》与《例释(二)》所引《后汉书·乌桓传》的书证都是一样的,《例释(二)》抛弃词典中“便”的常见释义,而另立新义,虽然也能通顺,但是有随文释义之嫌。
  寒良
  《唐开元十九年(731)唐荣买婢市券》:“又责得保人石曹主等五人款,保不是寒良詃诱等色者。”(《吐》9/27)
  《唐开元二十年(732)薛十五娘买婢市券》:“又责得保人陈希演等五人款,保上件婢不是寒良詃诱等色,如后虚妄,主、保当罪。”(《吐》9/29)
  按:黑维强《例释(三)》认为“寒良”指“贫寒善良之人”,并且进一步解释对于卖婢的一方而言,要有保人保证所卖奴婢不是贫寒善良之人和被诱骗的人。最后指出“寒良”《大词典》失收[6]。从文意来看,“寒良詃诱”显然是不适合奴婢买卖的各种情况,因此需要主人或者保人承担责任。“詃诱”意为欺骗诱惑。《魏书·清河王怿传》:“有张角者,亦以此术荧惑当时。论其所行,与今不异。遂能詃诱生人,致黄巾之祸。”唐·张九龄《敕吐蕃赞普书》:“所云去年七月隽州将兵抄掠,兼有詃诱,隽州之外,尚隔诸蛮,既背吐蕃自行寇抄掠,而乃推托于我。”因此,保人保证所卖奴婢不是“被诱骗的人”可以理解,但是保证不是“贫寒善良之人”则显然与常理违背。   我们认为“寒良”,应是指“寒约”与“压良”,与“詃诱”并列,指的是隋唐五代民间买卖活动中的一种权利瑕疵,即卖方对所卖商品并无处分权。在隋唐五代时期,对自己无权处分之物的出卖并不少见,它们常常成为导致各种诉讼的一个重要原因。针对这种情况,隋唐五代官方的做法是否定这种买卖的有效性,《唐令拾遗·杂令三十三》:“诸家长在,而子孙弟侄等,不得辄以奴婢、六畜、田宅及余财物私自质举及卖田宅。其有质举、卖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若不相本问,违而与及买者,物即还主,钱没不追。”而民间则长期交易过程中形成了另外一种做法,即在有担保人或见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在书面契约中明确订明卖方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权利瑕疵担保是民间长期交易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一种非正式制度,具有规避法律的性质。但与官方法律简单否定已经成立的买卖的有效性相比,它在承认具有权利瑕疵商品买卖的有效性的同时,又为善意购买人提供了一种事后的保障。这种做法,从促进商品交易、推动经济发展的角度来说,似乎比官方的做法要更为可取一些[7]。上例中的“寒良詃诱”指代四种不符合奴婢买卖的情况,也就是权利瑕疵,所以需要保人作担保,以此来保证善意购买人的权利。
  “寒”本来是冷却下来的意思,后来特指终止盟约。《左传·哀公十二年》:“寡君以为苟有盟焉,弗可改也已。若犹可改,日盟何益?今吾子曰‘必寻盟’,若可寻也,亦可寒也。”杜预注:“寒,歇也。”宋·王明清《挥麈后录》卷11:“遂寒前盟。”在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寒”表示此义一般是出现在民间契约文书中,并且一般不单独使用,常与“良”、“盗”、“詃”连在一起出现。
  “良”是“压良”的省称,“压”指以权势或强力抑制、逼迫。《公羊传·文公十四年》:“子以大国压之,则未知齐、晋孰有之也。”唐·韩愈《袁氏先庙碑》:“春秋世,陈常压于楚,与中国相加尤疏。”“压良”指以权势或强力逼迫良人成为奴婢。古代等级制度森严,“良人”的地位相当于平民、百姓,比一般的奴婢、番户、杂户要高。《后汉书·酷吏传·董宣》:“陛下圣德中兴,而纵奴杀良人,将何以理天下乎?”《三国志·魏志·齐王芳传》:“官奴婢六十已上,免为良人。”《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凡反逆相坐,没其家为官奴婢。一免为番户,再免为杂户,三免为良人,皆因赦宥所及则免之。”为了维护封建等级制度,政府是禁止逼迫“良人”成为奴婢的。《故唐律疏议》卷25:“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故唐律疏议》卷26:“诸妄以良人为奴婢,用质债者,各减自相卖罪三等;知情而取者,又减一等……诸错认良人为奴婢者,徒二年;为部曲者,减一等。错认部曲为奴者,杖一百。”唐·韩愈《应所在典帖良人男女等状》:“右准《律》,不许典帖良人男女作奴婢驱使。”“压良”在唐代文献中常见。例如《唐会要》卷86:“大顺二年四月二十日敕:天下州府及在京诸军,或因收掳百姓男女,宜给内库银绢,委两军收赎,归还父母。其诸州府,委本道观察使取上供钱充赎,不得压良为贱。”《庐山莲宗宝鉴念佛正宗》卷3:“譬如营田人岂能开库,开库人安可营田。若教营田人开库,如跛足者登山。若教开库人营田,似压良人为贱,终无所合也。”吐鲁番文书中进一步省称为“压良”,例如《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三)》:“被问得上件人等辞,请将家口入京,其人等不是压良、詃诱、寒盗等色以不?”(《吐》7/91)《唐垂拱元年(685)康义罗施等请过所案卷(四)》:“其人等不是压良……冒名假代等色以不?”(《吐》7/94)敦煌文献也有用例。例如沙州文录补《宋乾德二年(964)史泥三养男契》:“若或沦三后有男女,并及阿朵长成人,欺屈愿寿,依大狠情作私,别荣小□□故非理打棒,押(压)良为贱者,见在地水活业□□壹分,前件兄弟例。”由于奴婢买卖的特殊性,隋唐五代时买奴契约中除了要写明奴婢名字和年龄情况,有的还要写明奴婢来源。市券中所见,奴婢名字和年龄还要在券尾出现(即署名、书年),位置仅次于买主和卖主之后,列于保人之前;官署审查项中,照例要问到“问口承贱不虚”,即包含了被卖奴婢本人要对是否属于“贱人”(相对的是“良人”)作出回答,以保证良人不被抑卖。在买卖奴婢场合,保证人的责任,还包括保证卖主所卖奴婢确实是贱口,“欵保前件人奴,是贱不虚”;在“准状勘责,问口承贱不虚”的表述中,也应包含保人的意见在内。
  除“寒良”之外,类似的还有“寒盗”、“寒詃”。“寒盗”指“寒约、盗卖”,“寒詃”,指“寒约、诱骗”,都是交易的奴婢或者货物来路不正、从而会影响交易,因而在契约中特别注明,需要本主或者保人承担责任,以防交易后产生经济纠纷。例如《唐咸亨四年(673)杜队正买驼契》:“若驼有人寒盗仞佲者,一仰本主及保人酬当,杜悉不知。”(《吐》7/389)《唐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契》:“如后寒盗,有人识认,一仰主、保知,不关买人之□”(《吐》9/50)《唐乾元二年(759)康奴子卖牛契》:“如立契以后,在路有人寒盗认识者,一仰牛主康奴子知。”(《吐》10/241)《唐上元二年(761)马寺尼法□买牛契》:“若后有寒盗及有人识……主保知□。”(《吐》10/290)《唐开元二十一年(733)石染典买马契》:“如后有人寒盗识认者,一仰主保知当,不关买人之事。”(《吐》9/48)《唐开元二十一年(733)西州都督府案卷为勘给过所事》:“准状责问,得保人麹忠诚等五人款:麹琰所将人畜,保并非寒盗诓诱等色者。”(《吐》9/57)《唐开元二十一年(733)染勿等保石染典往伊州市易辩辞》:“所将人畜,并非寒詃等色。”(《吐》9/44)
  记姓
  《唐西州高昌县成默仁诵经功德疏》:“自记姓已来,每月六斋兼六时续诵法华经壹伯遍,金刚般若经壹阡遍,大方广仏(佛)名经壹伯遍。”(《吐》7/524)
  按:《例释(三)》认为“记姓”为“记忆、记得”之意。从记得姓氏以来,即有了记忆力以来。姓氏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有了记忆力时就必须记得的事情,故言。《大词典》失收[6]116。   “从记得姓氏以来”引申为“有了记忆力以来”本身就很牵强,并且《例释(三)》也没有提供相关的例证,不无臆断成分。为了更好地理解文意,我们先来看一下此例句的上文《唐西州高昌县成默仁诵经功德疏》:“西州高昌县安西乡成默仁前任别敕授焉耆都督府录事。去景龙四年二月廿七日制改授沙州寿昌县令。自记姓已来……”(《吐》7/524)从上文来看,成默仁以前担任焉耆都督府录事,后来改授沙州寿昌县令,已经是成年人,不可能在这样的言语背景之下,突然介绍自己从记得姓氏以来就开始每天诵经。即使此说成立,一个人从有记忆力开始(按常理应该年纪不大),除了从小出家的和尚可能会每天诵经之外,对于成默仁这样一个成人后是官员的人来说,断没有从小就诵经的可能。
  我们以为,“记姓”即“寄姓”,旧时迷信,为求孩子长命而认他人为义父母,用其姓氏命名;或拜僧尼为师而不出家。明·元贤集《禅林疏语考证卷之二》(X63/696c)①:“婴儿祈安(寄姓立愿等通用):爱锺孺子先厪困蒙之忧,诚祷觉皇预消无妄之疾。恭陈尺楮,用白寸衷。切念(某)同妻(某)德不前人,事常先虑,幸得弄璋之庆,私期跨灶之能。然襁褓弗宁,深恐五行有克伤之咎;乳哺多窒,切忧三命有形战之灾。爰轸彻桑之谋,特输向日之悃。是以(入佛事)。伏愿愍其弱质,卫其微生。命运无屯,常逢无量寿佛;福基永固,恒值炽盛光王。允为干蛊之休,大作盈门之庆。”从以上括注中可以看出,“婴儿祈安”的内容同样适用于“寄姓”和“立愿”。“寄姓”又作“寄名”。清·黄生《义府·寄名》:“今俗有生子不利,而寄名于他人者。其事已起汉世。按《后汉·何后纪》:后生辩,养于史道人家,号曰史侯。注云‘灵帝数失子,不敢正名,寄养道人史子眇家’,即其事也。按‘道人’二字亦如此,注谓‘道术之人’。今俗亦有寄名于僧道者。”清·如纯辑《黔南会灯录》卷7:“蜀之广元丘氏子,母梦盏饭僧入家投宿始生。幼不茹荤,寄名回龙山。因世乱入黔,礼佛旨和尚披剃,时年二十一。圆具后矢志遍参,游楚。至沿州十方庵,参行之和尚印证。复回安南,创辟云山梵光寺。”因此,结合文义来看,《例释(三)》句中“记姓”应为“拜僧尼为师而不出家”,但是在家诵经,与题名“唐西州高昌县成默仁诵经功德疏”也很吻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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