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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有关公益诉讼的规定,这一立法上的改变,反映出我国开始从法律层面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进行法律救济和保护。但是,新增加的规定仅仅是一条较为笼统的法条概述,并没有对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进行明确的界定。那么,在我国检察机关能否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呢?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即通过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以此保证法律能够得到规范正确的实施。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履行该项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民事诉讼法依据
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第十五条却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人认为,这里的机关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在内。
(三)刑事诉讼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9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理论学界通说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通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将案件引入审判程序,这也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有效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很多国有企业纷纷进行改制、重组以期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然而,由于我国的某些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着漏洞,在这些看似正常的经济活动背后,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却时有发生,比较常见的就是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是无偿转让,而当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单凭民事或者是行政的方式很难得到解决。此时,检察机关独特的法律地位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其不仅有提起公诉的权利,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犯罪享有侦查权,因此由其介入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当中可以很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近年来,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产品等事件频有发生,在这些大型的公益性民事侵权事件中,侵害者往往是一些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他们在人力、物力、证据掌握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受害者仅仅是普通的社会公众,难以与之抗衡。而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在司法上对受害者予以支持,从而有效的遏制此类的恶意侵权行为,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
第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最高依据。这在前面的法律依据放面已经涉及到,故在此不在赘述。
〖LL〗第二、在我国,检察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证据调查权,同时拥有一直具备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队伍。此外,检察机关独有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的从事诉讼活动。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克服诉讼中的障碍,有效的与强大的被告进行抗衡,因而也就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便于公共政策的形成。
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形成适应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并对实体法予以完善和发展,为将来立法做铺垫。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由其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加直接地、明确地显示此功能。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具有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在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与把握上很容易与法院达成高度的一致性,从而避免使公益诉讼陷入私益诉讼的纠缠之中。
第四,检察机关具有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能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防止和减少其渎职犯罪的发生,而且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力地震慑被告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主体,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法律。
四、结论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虽然已经写入新的民事诉讼法,但在由于受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上的制约,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还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例如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尤其是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仍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但是,从上述的论述中来看我们不能否定的是,确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将大大的有利于环境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与方式比较研究[Z],2004.
[4]廖永安.“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J].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2).
[5]党广锁.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浅论[A].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57-459.
[6]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A].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1.
[7]贺恒杨.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N].检察日报,2007-5-13.
【关键词】公益诉讼;检察机关;诉讼主体
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依据
(一)宪法依据
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法律监督职能,即通过对国家的法律实施进行监督以此保证法律能够得到规范正确的实施。因此,检察机关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是履行该项职能的具体体现。
(二)民事诉讼法依据
虽然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主体资格,但第十五条却规定了支持起诉制度,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本人认为,这里的机关应该从广义上进行理解,即应当包括检察机关在内。
(三)刑事诉讼法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99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我国理论学界通说认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在本质上是民事诉讼,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理应通过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的方式,将案件引入审判程序,这也正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表现。
二、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必要性
第一、有效遏制国有资产的流失。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的很多国有企业纷纷进行改制、重组以期适应经济快速发展的步伐。然而,由于我国的某些法律法规不完善,存在着漏洞,在这些看似正常的经济活动背后,侵犯国有资产的行为却时有发生,比较常见的就是将国有资产低价出售或者是无偿转让,而当这些情况发生的时候,单凭民事或者是行政的方式很难得到解决。此时,检察机关独特的法律地位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其不仅有提起公诉的权利,还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职位犯罪享有侦查权,因此由其介入到对国有资产的保护当中可以很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
第二、保障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近年来,环境污染、假冒伪劣产品等事件频有发生,在这些大型的公益性民事侵权事件中,侵害者往往是一些大公司、大企业或者从事公共事业的团体、机构,他们在人力、物力、证据掌握等方面具有绝对的优势,而受害者仅仅是普通的社会公众,难以与之抗衡。而检察机关代表的是国家的公权力,可以在司法上对受害者予以支持,从而有效的遏制此类的恶意侵权行为,更好的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秩序。
三、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主体的优势
第一、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具有宪法上的最高依据。这在前面的法律依据放面已经涉及到,故在此不在赘述。
〖LL〗第二、在我国,检察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证据调查权,同时拥有一直具备专业化、职业化、高素质的司法工作队伍。此外,检察机关独有的法律地位,可以有效的避免地方保护主义的桎梏,独立的从事诉讼活动。在此意义上说,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能够克服诉讼中的障碍,有效的与强大的被告进行抗衡,因而也就更容易获得胜诉的结果。
第三、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便于公共政策的形成。
公益诉讼区别于私益诉讼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通过公益诉讼,能够形成适应于社会发展的公共政策并对实体法予以完善和发展,为将来立法做铺垫。而由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机关,由其提起公益诉讼,能够更加直接地、明确地显示此功能。同时,由于检察机关具有专业知识方面的优势,在对政策和法律的理解与把握上很容易与法院达成高度的一致性,从而避免使公益诉讼陷入私益诉讼的纠缠之中。
第四,检察机关具有强大的法律威慑力。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不仅能在民事公益诉讼过程中发现渎职、滥用职权等违法犯罪行为,通过发出检察建议和启动刑事诉讼程序,督促其依法履行相应的职责,防止和减少其渎职犯罪的发生,而且能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力地震慑被告以及其他危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主体,促使他们自觉履行义务,遵守法律。
四、结论
公益诉讼在我国还是一个新的课题,虽然已经写入新的民事诉讼法,但在由于受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和立法上的制约,其在理论和实践上的还存在诸多方面的缺陷,例如公益诉讼原告的资格尤其是检察机关诉讼主体资格问题上仍有许多需要探讨的地方。但是,从上述的论述中来看我们不能否定的是,确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主体制度,将大大的有利于环境和公众利益的保护,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参考文献:
[1]周楠.罗马法原论(下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1.
[2]赵许明.公益诉讼模式比较与选择[J].比较法研究,2003.
[3]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机关参与公益诉讼研究”课题组.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法律地位与方式比较研究[Z],2004.
[4]廖永安.“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诉讼”[J].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2).
[5]党广锁.公益诉讼主体问题浅论[A].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C].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457-459.
[6]梁慧星.关于公益诉讼[A].吴汉东主编.私法研究创刊号[C].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361.
[7]贺恒杨.检察机关是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N].检察日报,2007-5-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