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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非政府组织以“法庭之友”的身份间接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是比较可行的方式。经历过“美国禁止某些虾与虾制品”案、英国钢铁公司案和欧盟石棉和含石棉制品案,非政府组织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法律地位逐步提升。但非政府组织递交“法庭之友意见书”仍存在一些制度障碍。文章提出在主体资格、参与方式、“寻求信息权利”的解释、参与的程序等方面进一步完善非政府组织参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