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权益的量化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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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环境标准在整个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它是进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准绳。而作为环境权益存在基础—环境要素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系统性、变化性等特征,这最终使得环境权益成为人们广泛的、不确定的权利和利益。因此,环境权益必须借助环境标准使之得以量化。为此,本文旨在阐明环境标准的意义及其完善,尤其强调公众参与制度对环境标准制度的重要性。
  【关键词】环境权益;环境标准;公众参与
  一、环境权益的特征
  20世纪以来,生态系统的平衡、人类自身的发展日益严重的受到环境危机的威胁。环境权益,是其享有主体是人,指公众对环境享有的包括日照权、清洁水权、优美环境权、清洁空气权在内的一系列法益。环境有一个显著特点,范围非常广,上至天空、大气层,下至河流、海洋,以及陆地上的森林、土壤、城市、农村等等这些多种多样的、各具形态的自然要素以及人工改造要素都可以纳入其中。并且环境具有整体性、地理联系性和生态联系性等特点。
  由此来看,环境要素范围非常广阔,并且又与人类的生存权益息息相关。自然环境是复杂多样的,人类的需求即环境权益的内涵也同样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一个法益要得到法律的保护,就必须有一个相对确定的范围,因此,需要一个将环境权益量化的尺度,即环境权益。如何在法律上对环境定义,范围可宽可窄,各国的法律规定也存在巨大差异,但核心范围应当是一致的,一个国家具体如何确定法律对环境保护的范围,取决于3个要素:一是科学上的可能性;二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必要性;三是法律上的可行性[1]。综合来说,国家需要一个符合本国国情的将环境权益量化的尺度,这就是环境标准。二、环境标准的分析(一)环境标准的特征
  “环境标准是国家为了促进生态良性循环,保护人民健康,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目标,根据国家的环境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综合考虑本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现阶段生态环境现状,规定环境中污染物排放的数量、浓度、时间和速率以及其他有关的技术规范。”[2]
  在环境法领域,环境标准并不是一个完整的法律规则,它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技术规范。在具体实务操作过程中,环境标准往往可以单独独立的作为国家制定政策法规、行政部门行使职能的依据,但如果从严格法理学角度看,环境标准并非独立的法律规则,而是法律规则的内在要素。
  环境标准具有科学性和技术性的特点,它并不是法学家们可以凭空创造出来的,而是环境科学技术在法律上的体现,它更多的是与环境科学、地理学和生态学等自然科学有非常紧密的联系。在环境标准中,通常以“达标”“超标”为尺度来评判主体行为是否正当和合法,这样一来,民众和执法者也都有了一个可见的、量化的标准。(二)环境标准的意义
  之所以要完善环境标准,是因为环境标准对整个环境法学的重要性,以及对环境立法、执法的重要性。一方面环境质量标准是一切环境保护具体制度和措施的目标另一方面排放标准是进行环境执法和环境管理的重要依据和准绳。如前所述,环境要素具有多样性、不确定性等特点,但人们的环境权益是实实在在的,如若不将其具体量化,法律保护将成为一纸空文。三、环境标准的完善
  环境标准的完善,需要从各个方面、多个层面做起。(一)完善环境标准的立法
  环境标准是对某些环境要素所做的统一的、法定的和技术的规定。如前文所述,环境标准不是完善的法律规则,而是一个行为模式,而这个行为模式的具体数据,就需要国家综合考虑各个方面因素,包括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生态现状以及污染现状等等,最终通过科学的、技术的手段确定出一个有利于保护环境又不损害经济社会发展的环境标准,国家应该统筹规划,科学立法,建立国家的、地方的多重环境标准最终达到保护环境、保护民众权益的效果,我国目前应该建立更为严格的环境标准,逐步实现与国际接轨。(二)在环境标准的制定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
  环境标准与公众的权益密切相关,因此应当将公众的意见纳入制定程序中。在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中引入公众参与制度以保障环境标准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非常必要的。我国目前环境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公众参与的步骤不够多,公众的范围也不够广,参与的程度不够深,有必要对我国的环境标准的制修订程序进行一定程度的完善。“具体来说,这个环境标准值应能维持生态环境的生态平衡和自然演化规律,能够满足人身体健康和人类有效地利用环境资源的基本要求。”[3](三)进一步完善实施工作机制
  政府应当加强执法力度,严格按照环境标准执法,支持民间环保团体的活动,使民众更多的参与到环境标准执法工作中来。“科学合理、实用性强、可操作性强、规范化的环境标准,不仅可以保证环境信息的科学性与可比性,提高环境监督和管理部门之间、环境科学各学科之间的有效信息交流,而且最重要的是提高环境标准的法律地位,极大提高环境工作水平和管理水平。”[4]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强化这方面的执法,有效的监督企业的执行情况。
  参考文献:
  [1]蔡守秋.环境资源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3.
  [2]杜群.论环境权益及其基本权能[J].环境保护,2008(5):9-11.
  [3]邹雄.论环境权益及其救济[J].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3):11-14.
  [4]彭庆.论环境管理中环境标准的建设及其重要地位[J].贵州教育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2006(2):86-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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