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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分析了几种竞价模式的优缺点,提出了改进方式: 以区域电力市场内的平均上网电价为合同电价,对所有发电机组统一核定上网小时数,形成合同电量, 以此为基础签订双边合同,剩余电量实行竞价上网;其中电力监管是关键。
关键词: 电力市场;电价;改革;监管
中图分类号:TG333.11
1上网电价改革是电价改革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2003年7月我国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我国电价改革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其中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过渡时期,上网电价引入竞争;输配电价按销售电价扣减上网电价确定;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这就明确了我国电价的改革首先是从上网电价改革开始,通过上网环节引入竞争,实行上网电价的改革,进而推动销售电价以及输配电价的改革。可以说,上网电价改革不成功,整个电价体系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2上网电价的改革取决于竞价模式
2.1 有限电量竞价模式
目前上海、山东、东北电力市场中基本上采用的是有限电量竞价模式,即一部分电量按合同规定上网并按政府核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另一部分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并按市场价格结算。这种竞价模式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按合同执行的电量仍是"一机一价",并没有改变旧有的电价模式;同时对现货市场的竞价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管约束机制。
2.2 POOL模式
POOL模式,又称强制电力库模式,所谓差价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对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以某种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使电力商品交易双方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在此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收入可以分解成两部分,即合约电量收入和差价合约收入(可能为负收入)。发电企业收入=合约电量收入+差价合约收入=合约电量×合约电价十(市场交易电量-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按系统边际价格作为整个电量的结算价格,存在发电企业间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不堪重负;虽然存在差价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但由于差价合约交易不进行电能量的实际物理交付,由此造成的系统不平衡只能由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而与发电企业无关,电网企业的社会风险仍然无法规避。因此,英国目前已经不采用这种电力交易模式,改为NETA模式。
2.3 NETA模式
从2001年起,英国改变了原有的电力库交易模式,采用了一种新的电力交易模式:NETA模式。NETA模式与原有的POOL模式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①市场中的电力交易主要是依照发售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完成(目前基本上是在95%左右),分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形成的这种合同既是金融合同,同时又是物理合同,即必须完成实际电力的交付;合同的签订可以是双边直接签订,也可以是多边合同,通过电力交易市场来完成。②实际电力交易4小时以前签订的电量交易均属于合同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电力交易o~4小时间的电量属于实时平衡电量,按各电厂实际报价结算(取消了按边际电价定价的方法)。③引入了平衡市场和失衡市场的概念,即如果实际电力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相符,这个市场被称之为平衡市场;实际电力市场中,根据电力需求情况,发售电双方可能会在不断的买卖交易合同,通过交换合同电量,来营造一个平衡市场。如果形成了失衡市场,由调度部门来调度维护电力市场的平衡,并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2.4 两部制竞价模式
2.4.1 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按电力市场中各类发
电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容量X年可用小时)其中:容量电费=K×(折旧+财务费用)折旧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计提的年折旧额;财务费用按平均投资成本80%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K指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K<1)。容量电价制定后,在2~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容量电费=容量电价X发电机组当月可用容量小时这里可用容量按发电机组总的容量扣除在计划检修和允许非计划检修之外的不可用容量后确定。
2.4.2 电量电价
以下难题:首先,对容量电费中设计的K的系数确定起来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困难,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其次,容量电价中各发电公司是否会依照运行成本的情况来进行理性报价竞争是个问题。如果各发电公司在实际报价时仍参考原政府批价为原则,那相当于电网企业支付了双重电费:①原国家批准上网电价电费;②发电企业固定成本部分的费用;即使是按运行成本报价,电网企业需支付给有上网电量的发电企业的固定费用和运行费用(包括利润),即正常的购电费,还需支付给没有上网电量的发电企业固定费用,相当于额外付费;这样虽然能够达到鼓励各方对发电企业投资的目的,但实际上是牺牲电网保电厂,不利于长治久安。同时,按边际定价的方式也必然会提高整体上网定价的水平,损害除发电企业外的其他各方利益。两部制定价的竞价模式对由竞争产生的电量电价必须要有强力的电价监管才可实行。但由于电价体系设计本身就较为复杂,考虑各发电企业原有政府批价又多种多样,什么叫合理利润、合理报价很难确定,这也必然会给电力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3 结果及讨论
通过对以上竞价模式的介绍分析,可以发现每种模式均有自己的优缺点。要想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竞价模式,必须要切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勤于思考,对现有的竞价模式实行一定的改进和创新,才能设计出适合我们自己特点的新的竞价模式。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初级阶段,可以借鉴英国NETA模式,引入电力交易合同的方式,在这个合同中对所有的发电企业都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电价和统一的机组年上网小时数(由于机组容量不同,不宜设计成统一的上网电量)。具体来说,统一的合同电价可以参照本区域电力市场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以未实行竞价上网前该区域市场内的平均上网电价为准)来制定,年上网小时数与整个电力市场中总的装机容量相乘得出的电量(扣除线损)即为合同电量。以此为基础,厂网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合同签订中,必须保证对所有发电企业的公平、公正,不得少签或多签合同电量。同时,这个合同也既是金融合同,又是物理合同。所有发电企业必须保证合同内的上网电量,完不成合同电量的发电方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按照以上思路,由于有合同电量的存在,发电企业即使是在竞价市场中没有竞争到上网电量,也可以得到部分利益的保证,可以吸引对电力的长期投资;但这个合同电量必须得到执行,这既是对发电方的保护,也是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按平均上网电价作为合同结算电价,对发电企业以及电网企业都没有太大利益的影响,也打破了传统的"一机一价"概念,理顺了电价体系。引入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引導发电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当然,在整体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既要考虑到引入竞争,又要考虑对电力的长期投资,还应该注意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整个社会影响问题,完完全全地照顾到各方的利益恐怕很难,还需要我们做更多的思考和探索。
关键词: 电力市场;电价;改革;监管
中图分类号:TG333.11
1上网电价改革是电价改革的关键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5号)精神,2003年7月我国出台了《电价改革方案》。其中提到:我国电价改革目标是在进一步改革电力体制的基础上,将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电价、配电电价和终端销售电价;其中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过渡时期,上网电价引入竞争;输配电价按销售电价扣减上网电价确定;销售电价由政府制定。这就明确了我国电价的改革首先是从上网电价改革开始,通过上网环节引入竞争,实行上网电价的改革,进而推动销售电价以及输配电价的改革。可以说,上网电价改革不成功,整个电价体系的改革就不可能成功。
2上网电价的改革取决于竞价模式
2.1 有限电量竞价模式
目前上海、山东、东北电力市场中基本上采用的是有限电量竞价模式,即一部分电量按合同规定上网并按政府核准的上网电价结算,另一部分电量参与现货市场竞价,并按市场价格结算。这种竞价模式简单易行,便于操作。但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按合同执行的电量仍是"一机一价",并没有改变旧有的电价模式;同时对现货市场的竞价还没有形成很好的监管约束机制。
2.2 POOL模式
POOL模式,又称强制电力库模式,所谓差价合约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为了规避市场价格风险,规定在未来某一时间内,对一定数量的电力商品以某种方式进行财务结算的交易。其目的是为了使电力商品交易双方规避市场价格风险。在此情况下,发电企业的收入可以分解成两部分,即合约电量收入和差价合约收入(可能为负收入)。发电企业收入=合约电量收入+差价合约收入=合约电量×合约电价十(市场交易电量-合约电量)×市场交易价格由于按系统边际价格作为整个电量的结算价格,存在发电企业间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电网企业不堪重负;虽然存在差价合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控制市场价格风险,但由于差价合约交易不进行电能量的实际物理交付,由此造成的系统不平衡只能由电网企业自行负担,而与发电企业无关,电网企业的社会风险仍然无法规避。因此,英国目前已经不采用这种电力交易模式,改为NETA模式。
2.3 NETA模式
从2001年起,英国改变了原有的电力库交易模式,采用了一种新的电力交易模式:NETA模式。NETA模式与原有的POOL模式相比,其主要区别在于:①市场中的电力交易主要是依照发售电双方签订的合同来完成(目前基本上是在95%左右),分长期合同和短期合同;形成的这种合同既是金融合同,同时又是物理合同,即必须完成实际电力的交付;合同的签订可以是双边直接签订,也可以是多边合同,通过电力交易市场来完成。②实际电力交易4小时以前签订的电量交易均属于合同电量,按合同电价结算;实际电力交易o~4小时间的电量属于实时平衡电量,按各电厂实际报价结算(取消了按边际电价定价的方法)。③引入了平衡市场和失衡市场的概念,即如果实际电力交易电量与合同电量相符,这个市场被称之为平衡市场;实际电力市场中,根据电力需求情况,发售电双方可能会在不断的买卖交易合同,通过交换合同电量,来营造一个平衡市场。如果形成了失衡市场,由调度部门来调度维护电力市场的平衡,并对已签订合同但未完成合同电量的发电企业实行一定的经济处罚。
2.4 两部制竞价模式
2.4.1 容量电价。容量电价按电力市场中各类发
电机组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制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容量电价=容量电费/(机组容量X年可用小时)其中:容量电费=K×(折旧+财务费用)折旧按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计价折旧率计提的年折旧额;财务费用按平均投资成本80%的贷款比例计算确定;K指按市场供求关系确定的比例系数(K<1)。容量电价制定后,在2~3年内保持相对稳定。
容量电费=容量电价X发电机组当月可用容量小时这里可用容量按发电机组总的容量扣除在计划检修和允许非计划检修之外的不可用容量后确定。
2.4.2 电量电价
以下难题:首先,对容量电费中设计的K的系数确定起来可能会存在较大的困难,没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其次,容量电价中各发电公司是否会依照运行成本的情况来进行理性报价竞争是个问题。如果各发电公司在实际报价时仍参考原政府批价为原则,那相当于电网企业支付了双重电费:①原国家批准上网电价电费;②发电企业固定成本部分的费用;即使是按运行成本报价,电网企业需支付给有上网电量的发电企业的固定费用和运行费用(包括利润),即正常的购电费,还需支付给没有上网电量的发电企业固定费用,相当于额外付费;这样虽然能够达到鼓励各方对发电企业投资的目的,但实际上是牺牲电网保电厂,不利于长治久安。同时,按边际定价的方式也必然会提高整体上网定价的水平,损害除发电企业外的其他各方利益。两部制定价的竞价模式对由竞争产生的电量电价必须要有强力的电价监管才可实行。但由于电价体系设计本身就较为复杂,考虑各发电企业原有政府批价又多种多样,什么叫合理利润、合理报价很难确定,这也必然会给电力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
3 结果及讨论
通过对以上竞价模式的介绍分析,可以发现每种模式均有自己的优缺点。要想制定出一个科学、合理的竞价模式,必须要切合我们自己的实际情况,勇于探索,勤于思考,对现有的竞价模式实行一定的改进和创新,才能设计出适合我们自己特点的新的竞价模式。在我国电力市场改革的初级阶段,可以借鉴英国NETA模式,引入电力交易合同的方式,在这个合同中对所有的发电企业都规定一个统一的合同电价和统一的机组年上网小时数(由于机组容量不同,不宜设计成统一的上网电量)。具体来说,统一的合同电价可以参照本区域电力市场的平均上网电价水平(以未实行竞价上网前该区域市场内的平均上网电价为准)来制定,年上网小时数与整个电力市场中总的装机容量相乘得出的电量(扣除线损)即为合同电量。以此为基础,厂网双方签订合同协议。合同签订中,必须保证对所有发电企业的公平、公正,不得少签或多签合同电量。同时,这个合同也既是金融合同,又是物理合同。所有发电企业必须保证合同内的上网电量,完不成合同电量的发电方要受到一定的经济处罚。按照以上思路,由于有合同电量的存在,发电企业即使是在竞价市场中没有竞争到上网电量,也可以得到部分利益的保证,可以吸引对电力的长期投资;但这个合同电量必须得到执行,这既是对发电方的保护,也是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的保护。按平均上网电价作为合同结算电价,对发电企业以及电网企业都没有太大利益的影响,也打破了传统的"一机一价"概念,理顺了电价体系。引入了竞争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引導发电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促进发展。
当然,在整体电力供应紧张的情况下,既要考虑到引入竞争,又要考虑对电力的长期投资,还应该注意到一些历史遗留问题,同时还要考虑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及整个社会影响问题,完完全全地照顾到各方的利益恐怕很难,还需要我们做更多的思考和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