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以犯罪信息为核心的侦查信息化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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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侦查信息化”是一种新的侦查模式,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战斗力的过程。信息技术作为推动当代各行业变革的重要工具,必然会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检察机关必须健全机制,构建以犯罪信息为核心的侦查信息化体系,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
  关键词:职务犯罪信息;侦查信息化;信息情报
  随着国家法治水平的进步和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也在不断的进化中,利益交换的方式越来越隐匿,职务犯罪日益呈现出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群体化等新的发展趋势,职务犯罪侦查与反侦查的较量,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对情报信息和现代科技的掌握和运用上。对于这些新的情况,除了期待法律制度的完善之外,对职务犯罪侦查技术层面的改进也是有必要的,因此,通过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收集、分析、研究和利用各种信息情报,及时了解和掌握犯罪特点和规律,通过信息引导职务犯罪侦查,准确研判侦查方向、侦查重点,才能有效提高侦查能力,有的放矢地开展侦查工作,实现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科学发展。
  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和信息化的概念、特征
  信息是人们认识事物的媒介,人们对于世界上一切事物的了解和掌握,是通过有关事物的信息传递而获知的。信息的含义,通常是泛指那些储存着某种特定内容的信号、标志、图像、表格、数据、记录、消息和情况。[1]在网络化的时代背景下,信息被赋予新的内涵,信息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媒介的人类活动在虚拟空间所留下的痕迹的反映。在职务犯罪侦查活动中,信息是检察机关经过各种手段和方法搜集、整理、研究和加工后,进行传递和利用的与犯罪相关的资料,它能够提供侦查线索从而启动侦查程序,推进侦查进程,从而寻找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信息包括以下内容:1.犯罪线索信息;2.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社会关系、家庭情况、性格特征、生活习性等;3.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信息,包括存款、债券、车辆、不动产等信息;4. 犯罪嫌疑人的通讯及行踪信息;5.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无罪、罪重、罪轻等法定、酌定情节的事实情况;6.能够反映特定行业、领域职务犯罪特点和规律的消息与情报;7.已办案件相关资料,包括已办案件资料信息、行贿人信息、协查案件信息等;8.行政执法案件信息;9.其他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有关联的情报和信息。
  近年来,我国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先后提出了“信息主导侦查”、“侦查工作信息化”等口号,可见,信息化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作用和角色在不断强化。具体说来,“侦查信息化”是一种新的侦查模式,是侦查人员借助现代信息传输网络和计算机技术,根据侦查需要,将在现场勘查、调查中发现的信息与侦查机关平时采集的各类案件、人员、物品信息,以及其他社会信息进行综合关联查询、比对、挖掘和分析研判,从而发现和锁定犯罪嫌疑人,为案件侦查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一种侦查模式。[2]侦查信息化是社会信息化在侦查工作中的体现,从职务犯罪侦查角度看,侦查信息化是一个以信息技术为手段来增强情报信息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中的战斗力的过程。因此,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要从全面、系统、综合收集各类社会情报信息入手,并对获取的各类信息进行深入分析研判,提出预警性、深层性、规律性的情报产品,为侦查工作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保证侦查决策和正确和科学,提高侦查资源的使用效率,实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而这一过程正是侦查信息化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发挥效用的主导过程和直接体现。
  具体而言,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的支撑。信息技术作为推动当代各行业变革的重要工具,必然是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发展主要工具,要实现技术侦查,实现信息共享和协作离不开现代通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化侦查要求全面、标准的情报信息库为基础,充分运用计算机技术手段,对职务犯罪案件信息进行分析和研判。
  (二)重视信息共享和协作。信息共享不仅要在检察机关内部实现,更要在履行相关职能的公安机关、纪检监察部门等机构实现共享,加强与这些部门的情报交流和信息共享,达到共同打击犯罪的目的。
  (三)加强对犯罪行为的早期预警。职务犯罪也有一定的规律性,在某个领域、某个部门、某个时期,都有其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和发展态势。检察机关侦查和预防部门依托侦查信息资源,对这些个案和动态进行分析研判,可以发现犯罪主体、高发领域等案件要素的轨迹,能够有的放矢地采取工作措施,及时堵塞漏洞,及时预防宣讲,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能。
  二、 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体系的现实基础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目前存在以下薄弱环节:一是目前大部分检察机关没有专门的信息管理部门,缺乏专门整合信息、分析评估信息的机构,虽然有举报中心会收到一些举报,也会收集相关线索,但这些行为同专业的信息资料管理部门的要求还存在很大的差异;二是信息化理念缺失,信息数据库建设滞后。在侦查实践中,侦查人员更注重对线索的收集,而缺乏对线索之外的其他信息的关注,收集的方式也沿用传统的模式;三是信息资源不能共享,缺乏跨区域、跨部门的协作。这些都是制约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因此,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体系势在必行。
  (一)信息社会的蓬勃发展为体系的构建提供实施的基础
  信息化社会中,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信息的快速传播成为必然。侦查机关可以利用网络这个技术平台,及时了解和获取有关职务犯罪方面的信息资料,同时,通过网络技术的发展,实现与公安、金融、国土、工商等部门的资源共享,利用网络的系统性和敏捷性,提升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的管理效能,更好地发挥其引导侦查的作用。
  (二)应对职务犯罪新趋势的客观要求
  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与人们可视空间相并存又出现了一个虚拟空间,犯罪证据由看得见、摸得着的实物,演化成虚拟空间的电子证据,且犯罪分子利用信息网络等途径和方式,使职务犯罪出现隐蔽化、智能化、群体化和专业化的趋势。侦查对象在信息化的环境里,在信息技术的作用下,也自觉不自觉地吸收信息技术所带来的成果为犯罪服务。[3]这就要求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也必须适应时代发展,积极主动地利用信息技术成果服务于办案工作。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在与职务犯罪的较量中不被动,这是应对职务犯罪变化的客观要求,也是适应信息时代发展的客观需要。   (三)侦查工作发展的内在需求
  回顾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发展历程,三十年来,我们的侦查思路、侦查模式、侦查手段和侦查格局虽然在不同的阶段有所调整,但我们侦查观念的传统性、侦查模式的习惯性、侦查手段的陈旧性还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侦查能力还不适应新形势下反腐败工作的需要。新《刑诉法》的颁布,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是产生了新的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下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只有转变侦查理念,改进侦查模式,构建以信息情报为核心的新型侦查模式,才能破解以上瓶颈,促进侦查工作的不断发展。
  三、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的内容
  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包括侦查办公自动化和侦查手段信息化。它旨在解决技术的应用问题,它使执法更规范,使信息效率转化为破案效率,提高侦查的创新能力。加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就是利用信息获取的便捷性、信息传递的快速性、信息利用的高效性、侦查工作方式的技术性来实现侦查工作的科学管理。它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一体化,即形成统一的侦查应用指挥平台,形成四级检察院互联互通的侦查指挥网络,这种内部网络一体化的建设与应用,解决因地域发展不平衡而出现的差距,便于上下级间的指导,便于各级之间互相协作,便于跨地域的网上办案。
  二是网络化,即借助检察专线网和局域网平台,把举报线索评估、初查立案、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直至移送审查起诉等各个办案环节,都纳入网络管理,实现法律文书网上审批、办案过程网上监控,大力推广电子笔录、电子卷宗、多媒体示证等做法,建设配置合理、安全实用、办案工作区和看守所检察院之间的远程视频提审系统,包括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移动侦查指挥系统,逐步实现讯问、监控和指挥信息化,实现全数字化办公、办案。
  三是科学化,即侦查手段高科技化,运用各类先进设备和技术手段固定证据、鉴别证据、提供侦查方向等,增加案件办理的科技含量。
  四、如何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体系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检察信息化建设。2005年后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快了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步伐,抓住以信息化为基础的“三位一体”机制建设,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奠定了良好的基础。2011年初,最高检印发了《关于加强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意见》及实施方案,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指明了方向,明确了措施和要求。笔者认为,构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一定要紧紧围绕侦查工作开展,明确理念、突出重点,积极稳妥推进。
  (一)转变侦查理念,提高情报意识和应用技巧。
  大力加强侦查信息化建设,首要前提就是思想观念的转变。现实中存在着侦查人员信息化工作的意识还不强的情况,往往沿用传统的侦查模式,侦查工作与信息情报、现代化的侦查手段的应用相分离。要进一步加强对侦查人员开展信息化工作意识的培养,使侦查人员牢固树立起“侦查工作信息化”的意识,从而更加有效地指导日常侦查工作的开展,推动信息化侦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具体说来,作为信息情报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实施主体,侦查指挥人员要在侦查对抗中准确分析、研判案情,作出有效的侦查决策,用辩证发展的眼光看待、分析和利用各类信息情报,以达到最佳的办案效果。一线侦查人员应树立现代情报意识,掌握发现、获取、整理、分析、综合利用信息情报的能力,充分发挥信息情报在拓展线索来源、提高侦查效率、巩固完善证据等方面的作用。
  (二)实施科学管理,成立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
  使侦查工作信息化机制得以顺畅运行的另一个重要保障在于成立一个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该机构的主要职能应该是打破部门间的信息壁垒,综合处理来自不同渠道的情报信息,对这些情报信息进行分析研究,为侦查部门提供情报支持和业务决策建议。以香港为例,香港警方的刑事情报机构由总部刑事情报科、总区刑事情报组、分区刑事情报组三层构架组成,自上而下的情报信息机构为各级侦查部门预防犯罪和侦查破案提供有效的信息支持。[4]因此,要有效地推进侦查信息化,必须在检察机关内部建立专门的自上而下的各级情报信息机构,职务犯罪信息化系统的构建,必须以运行规范、流转畅通、高质高效的信息机构为依托。
  (三)创新管理模式,搭建专业情报信息管理平台
  根据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要求,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建设的长远目标是,到2015年建成案件线索管理系统、公共信息快速查询系统、网上办案和侦查指挥系统、职务犯罪侦查基础信息数据库系统及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系统。要想顺利地推行信息化侦查机制,提高侦查工作的效率,一个专业的侦查信息平台是基础。目前,各地检察机关不断尝试建立数据信息平台,如云南省玉溪市检察院建立大要案侦查指挥中心信息平台,武汉市检察院研发了职务犯罪线索情报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重庆沙坪坝区检察院建立了职务犯罪案件情报信息库,都为信息引导侦查工作提供了宝贵的经验。[5]
  深圳市检察机关2008年7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综合处理系统”,经过四年的运行和使用,在侦查信息情报工作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这种专职负责信息情报的收集、整理、储存、更新、检索、研判,同时对信息情报工作进行组织管理的信息平台,对提高侦查效率,推进侦查活动的规范化起到了积极促进作用。这是对信息情报工作的有效尝试,既提高了侦查管理水平,实现侦查工作的科学管理,又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模式的构建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此外,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还应当争取加强检察机关装备建设,完善如远程侦查指挥系统、医疗疾病救助系统等机制,真正把科技强检落到实践中。
  (四)加强情报制度管理,发挥信息对侦查的引导作用
  对于侦查工作信息化机制而言,只有规范情报信息的各个业务流程,才能确保信息采集、管理、分析、研判、应用的规范化,从而提高侦查工作的成效,促进信息情报引导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顺利运转。笔者认为,主要需要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管理。一是要加强信息情报的收集制度管理,通过规范情报信息的收集途径、方法等,确保情报信息的完整性、全面性和时效性;二是要加强信息资料库的制度管理。对信息情报进行集中加工处理,按照一定的规律加以整理、分类、鉴别和储存,从而使所收集的信息情报条理化、机制化、规范化;三是要加强信息情报定期分析研判的制度管理。结合职务犯罪侦查的需要,对信息资料运用各种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评估判断、去伪存真,使原始的信息情报上升为科学的、真实的信息情报,为领导决策和侦查办案提供可靠的参考资料;四是要加强信息情报应用制度管理。该制度是为了推动和鼓励侦查人员广泛收集、应用各类现代信息系统,逐步形成情报信息应用意识,从而激活各类信息资源,发挥信息和信息系统最大的综合效益。
  五、结语
  就职务犯罪侦查实践而言,侦查信息化体系的建立将带来更科学高效的新型侦查模式,在信息引导侦查的过程中,建立丰富有效的数据信息平台是基础,有力的技术侦查支撑是难点,打造高素质现代化侦查队伍是关键,要全方位构建、综合化考虑,以自上而下的模式推动建立,保障有力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参考文献:
  [1]《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年版,第702页。
  [2]钱伟主编:《侦查论坛》(第五卷),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24页。
  [3]李双其:《论信息技术对犯罪侦查的影响及应对》,载于《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5期。
  [4]吕雪梅:《香港与内地刑事情报系统的比较研究》,《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年第5期。
  [5]杨琳:《信息引导反贪污贿赂犯罪侦查中的几个问题探析》,《中国检察官》,2010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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