雍正元年天津截留漕粮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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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清代漕粮截留于天津的具体过程,史料记载很少,但有幸的是笔者在翻阅大量史料的过程中发现雍正年间兵部侍郎李绂在其文集《穆堂别稿》中留下了一篇日记,这篇日记详细记述了雍正元年把湖南、江西尾后十数帮漕粮截留于天津的全过程。本文就根据这篇日记复原一下当时漕粮截留的情景,并从这一个案中窥视清代漕粮在天津截留情况之一斑。
  关键词 雍正元年,天津,截留漕粮,李绂
  中图分类号 K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57—6241(2008)14—0050—04
  
  清代,对于东南地区不同省份之漕船过淮抵通有严格的规定,如“兑运江北各州县漕粮限十二月内过淮,江宁、苏、松等府限正月内过淮,浙江、江西、湖广限二月内过淮,山东限正月内尽数开帮。又江北限四月初一日到通,江南限五月初一日到通,浙江、江西、湖广限六月初一日到通,山东限三月初一日到通,河南旧限与山东同”。但从江南到京师三千余里,路途遥远,河道险阻,漕船往往不能按上述规定时间到达,以致于秋冬季节才仅能抵达天津或其附近地区。
  秋季正值天津北运河水涨发之际,冬季,又值北运河水浅涩之际,尤其是在“杨村以北,通会之势峻若建瓴,白河之流壅沙易阻,夏秋水涨则惧其涝,冬春水涸则虞其涩”。在这种水势不顺畅的情况下,如果令迟到的南方漕船将漕粮运到京通仓再返回,往往会因为河水结冰,漕船冻阻,使其延迟甚至不能回空,从而耽误下年新运。因此,为了不误回空,耽误新运,南方漕粮往往在天津截留,等来年再转运京通仓。
  漕粮在天津的截留,对于天津的崛起有一定的作用,但关于清代漕粮在天津截留的过程,史料记载奇少,至今人们对其真面目可能得知甚少。近日笔者发现雍正初年兵部侍郎李绂在其文集《穆堂别稿》卷十九《漕行日记三》中详细记述了雍正元年于天津截留湖南、江西尾后十数帮漕船的全过程。以下笔者就根据这篇日记来复原一下当时的情形,从中窥视清代漕粮在天津截留之一斑。
  
  一、事前辩论
  
  起始,对于这次在天津截留漕粮,众大臣之间存在分歧,主张截留的兵部侍郎李绂与持反对意见的吏部尚书隆科多展开了激烈争论,史料记载如下:
  怡亲王笑对李绂说:“条陈甚好。但恐难行。奈何?”
  李绂答:“此事据愚见观之。似属可行。”
  吏部尚书隆科多说:“此事断不可行,我四人与张总漕、直隶李巡抚、两仓场总督细商两日,李巡抚谓露囤必致坏米,若借囤民房,则每房一间止可囤五百石,截米五十万石须民房千间,安得如许民房?”
  李绂回应说:“民房自不能借,余所奏乃露囤耳,露囤亦未必坏米。”
  隆科多又说:“米经雪压即化成灰,去岁通州米未入仓者七十万,今春重起损米四十万,敢保其不坏耶?”
  李绂回答:“闻去岁通州之米露积河干,并未用芦席打囤,春深雨水,又不及时收仓,其在船者,浸渍水中,米安得不耗坏?若用芦席作囤,苫垫严整,虽经雪压未必成灰。凡下雪时寒气严凝,断不损米,惟天晴雪花渗沮,乃损米耳。如雪霁时即令守者扫除,自可无患。且今岁若不将尾帮截留天津,则不唯回空冻阻,即重运必冻阻,如囤米崖上,上苫下垫,土气温暖尚恐冻坏,则冻阻河干,三面皆冰,坏不更速乎?”
  隆科多又说:“芦席作囤亦曾筹及,据直隶巡抚谓囤米费用甚大,有采买芦席苇把之费,有斛手、抗夫、工匠之费。去冬奉旨于天津教场截留漕米二十万,费银三万余两,俱累地方官赔用,今若截米五十万,当用银六七万两,若再起运,交通费又加倍,地方官断不能捐赔,君能自捐此费耶?抑动库帑耶?责旗丁出耶?”
  李绂笑答:“起囤自不能无费,亦何至费如许,以我筹之,万金足矣。库帑固不敢动,地方官与旗丁亦不敢累,我贫无一钱亦不能捐,若节省粮船自天津抵通诸陋例似可敷用。”
  隆科多又说:“君能保其必敷耶?”
  李绂回应说:“若筹之未熟,安敢妄陈于至尊之前?”
  隆科多无以再辩:“子既熟筹之,即复奏行之可也。”
  这场辩论主要是关于漕粮截留后露囤是否可行、囤费是否敷用而展开的。由于李绂对截留之事熟筹在胸,辩论最终决定把漕粮截留于天津。
  
  二、预定规约
  
  得到皇上准许于天津截留漕粮后,李绂于九月十六日早出京,日午至通州,会同满汉仓场总督法敏和陈守创,首先酌定了八条截留规约:
  第一,关于漕粮在天津截留条件的两条规定。“一、漕粮颗粒不许短少。每船俱令算手就船仓用尺探量方广,共载米若干,是否敷该丁应交之数,如有不敷即不准截留,催令抵通;一、漕米不许搀秕使水。违者不准囤贮,仍令抵通晒扬赔补。”可见,不是每只漕船都能在天津截留,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才行。
  第二,关于截留漕粮所加耗米数量的规定。“囤米若干万石,俱交地方文武官员验看过斛收受,旧例每正兑漕米一石,加耗米二斗五升,内除一斗四升四合九勺四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一斗五合六抄为颠抗晒扬等费。每改兑正米一石,加耗米一斗七升,内除八升三合六勺八抄作正入廒外,下剩米八升六合三勺二抄为晒扬等费。今仍照旧兑收,以备过坝人仓折耗。若晒扬有剩,照例准作余米。”可见,截留漕粮,其耗米和晒扬费仍照旧交纳,以备来年漕粮运抵通州过坝入仓之折耗。
  第三,关于运粮旗丁应给地方官耗米、剥运船户水脚银及饭米的规定。“旗丁现在雇募剥船,每米一百石给船户水脚银四两五钱,饭米一石,耗米一石。今截留入囤,并次年剥运抵坝,进出颠抗亏折更多,旗丁既免守候冻阻之虞,又无交仓跋涉之费,而地方官既多收兑剥运之累,复有交粮赔累之苦,相应每米一百石,旗丁给地方官耗米二石,以补折耗。其水脚银四两五钱,饭米一石,仍照现在抵通旗丁之数交纳,地方官以为次年剥运之用。”漕粮截留旗丁省去不少苦累和费用,而地方官却多了不少麻烦,并且漕粮一经截留,就会多一番折耗,所以此次规定截留漕粮每一百石,旗丁给地方官之耗米要比直抵通州交纳多一倍即为二石。另外,船户水脚银及饭米仍照现在雇募剥船之例交纳,分别为四两五钱和一石,交给地方官,以备明年剥运之用。
  第四,关于经纪起卸米之费及抗夫搬米人囤之费的两条规定。“一、经纪在坝起米卸米,向例每米一石,旗丁给大钱二十二文,以为外河里河船户及石坝、五闸雇募代役人等之用,名曰个二钱,仍照旧例给天津道库,以备次年抵通经纪起卸之费;一、起米入囤必需抗夫搬运,应令旗丁每米一袋,照旧例给付上崖抗钱十文。”这些漕粮明年抵达通州后,经纪起卸之费,旗丁仍须预先照例交纳。另外,在天津卸米上岸入囤之搬运费也由旗丁支付。
  第五,关于随粮席片和楞木松板的两条规定。“一、漕米进仓有应交随粮席片,令旗丁照例交给地方官随粮运通,以备次年交粮时京通二仓铺垫苫盖等用;一、粮米虽经囤贮,其随粮应交楞木松板,仍照旧赴大通桥交纳。”即席片随漕粮截留于天津,次年再随粮运赴京通;而楞木松 板不准随漕粮截留,仍令照旧赴大通桥交纳。
  由上可知,对于此次截留事宜,李绂制定了较全面的规章制度。
  
  三、在津准备
  
  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开始做截留前的各种准备事宜。此日先从盐运库借银二千两,令天津同知金世忠及守备张杰各领银五百两分买席苇,其余银两存天津道库,作为匠役及抗夫之费用。
  二十七日,令守道发檄,调附近州县官二十员、佐贰首领二十员,来协助料理截留事宜。
  二十八日,召棚匠作囤底,木匠造斛,土工筑口场围墙,“墙开三门以便起米,教场地形如栲栳冲人河中,卫河自南来折而西复抱场而北,故教场三面皆临河,环列二十船起米,远近适均也”。“囤底先尽北以次而南,作囤底饬匠役较旧稍加宽,盖旧囤每囤贮五百石,加宽可贮七八百石,省席苇亦省工也”。此日,成斛四十,成囤底二百多。
  二十九日,成囤二百多,斛二十五个,墙也建成三面,所调州县官有到达者,“河间知府浦文焯亦至,又顺德同知曾逢圣、通判胡开京……直抚李公令(其)随守道来津,相助为料理。因令浦守、曾丞、胡悴三人总司起米事。”
  三十日,料理旗筹事,起米时“饬运弁挨帮派二十船列江岸,囤亦二十行,以‘天、地、元、黄’至‘寒、来、暑、往’二十字为号,每字为旗二面,一立船头,一立囤前。筹亦编二十字号,每字号大筹三十,小筹百,船上发米每石给一小筹,至囤而收之,数至十,则囤口给一大筹,并小筹还本船,日暮停斛时计算大筹登册”。这是关于起米入囤方法的规定。
  十月初一日,收交各种银钱。委首领二员设柜于河干,查收银钱。又出示运弁、运丁人等,使其知悉初二日起米,“卯时发一炮,官弁丁役齐集河干,运丁水手起米上岸,二十局起米州县官各认字号,设公案临河监督量概,仍各委亲信家人于本字号囤口收米。二炮开斛……各船咸听命”。又令天津总兵官徐仁于起米之日“派兵百二十名,撒列围场,以六十名为一班,稽察抗夫,许入不许出,至日晚停斛,逐一搜查,无有盗米者始令出”。可见,环列河岸之二十船听候号令,同时起米,并且对起米入囤实行严格的监督。
  
  四、截留实施
  
  初二日五更,发第一炮,文武官弁齐集河干。东方渐白,即令天津守备张杰发二炮,游击马空北驰马传呼开斛。此日因为是起米的第一天,斛手不熟悉,所以起米总数只有一万五千余石。
  初三日,起米也止二万五千余石。各局收数多寡不齐,多者逾二千,少者才六七百石,因此实行劝惩之法,令守道写小示黏于起米最少之局,云“次日仍怠玩不前,即提胥役枷责”。是夕各局俱增雇胥役。
  初四日,起米四万余石。
  初五日,起米五万余石。
  至十二日,军船四百五十六号,所载正改兑米三十万五千二百余石,尽数起空。
  至十七日,民船一百九十六号,所载米十二万六千七百余石,亦尽数起完。“计军民船正改米四十三万一千九百余石,实平斛米五十余万石,止作七百六十四囤,省囤二百四十。”
  十八日,有雪,尚余民船米数百石未完,因暂停一日。
  十九日,起完余米,并令道府饬催夫役扫除囤上积雪,“仍于教场四门设立窝铺,令总镇徐君(仁)分派每门兵丁十二名,更番宿守,昼夜勿离,仍委张守备(杰)不时亲身巡察。”
  至此,漕粮全部截卸完毕,前后用了半个多月的时间。如果从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至十月十九日漕粮全部截卸完毕,所花费的时间就达二十五天之长,可见漕粮截留费时之多。
  
  五、几点认识
  
  首先,关于漕粮截留所涉及到的各种人员:
  1.此次截留漕粮的主要负责人为兵部侍郎李绂。此前皇上令其巡视漕运,其看到漕船多冻阻,旗丁艰难,于是上疏奏请于天津截留漕粮,并且对截留事宜熟筹在胸,因此这次截留漕粮皇帝就命令由其负责。另外,据史料记载,乾隆年间大司农曹荠原也曾经负责在天津起卸剥运漕粮。因此,关于截留漕粮的主要负责官员应该是并非专由某一种职位的官员担任,而是由皇上临时简派的。
  2.协助办理此次截留的官员有天津总兵官徐仁、天津道年裕、天津卫守备张杰、河间知府浦文焯、顺德同知曾逢圣及通判胡开京、熟悉漕粮事务的通州吏目、漕标之催漕游击马空北、附近州县官二十员及佐贰首领二十员。这些官员都是李绂向皇上奏请协助其截留漕粮的。对于这些官员,我们可以把其分为三类:一是天津的地方官。因为是在天津截留漕粮,所以离不开本地官员的协助。二是熟悉漕务及跟漕务有关的官员,如通州吏目、催漕游击马空北。为何起用这些官员我们也不难理解。三是数量众多的附近州县官员。因为漕粮截留是重大事件,涉及的方面很多,相应需要的官员也多,所以在上述两类人员之外,又把官员选用目标扩及天津附近地区。
  3.此次漕粮截留后由天津总兵官徐仁看守,令其“(于教场四门)分派每门兵丁十二名,更番宿守,昼夜勿离”,另外,还委任守备张杰“不时亲身巡察”。对截留于天津之漕粮的看守官员,清政府没有明文规定。嘉庆十三年,漕运总督萨彬图面奏“向来存储北仓之米并无专司看管之人,以致附近宵小任意偷窃,从无过而问者”。于是奏请此年截留米石“责成天津镇总兵本智酌拨官兵分派防守,昼夜巡逻,并于仓廒四角俱添盖兵房数间俾资栖止,如有偷窃情事,即行严孥惩办,该总兵亦当不时亲往查察,无蹈疏纵之咎”。从这两次截留漕粮的看守来看,天津总兵官可能是对截留漕粮看管次数较多的官员。当然雍正二年北仓建成后,设置了北仓大使一员、门子一名、斗级八名、仓夫二十名嗣,这些人员也应当有看管漕粮的职责,但是他们主要的职责应该是管理漕粮事务,尤其是北仓大使,负责的文职事务应该较多一些。另外,附近州县的佐贰官及衙役也有协助看管漕粮的职责。
  4.此次截留漕粮所需要的各种夫役,如作囤底的棚匠,造斛的木匠,筑教场围墙的土工,还有起米上岸人囤的抗夫都是雇募而来。为方便起见,这些人应当大都是天津本地人。
  其次,关于截留漕粮所需的各种费用:
  1.购买打囤用的芦席苇把之费。从盐运库借了二千两,其中一千两用以购买席苇,一千两作为匠役及抗夫的雇值。这些银两只是暂时从盐运库借用,最终是从旗丁所交耗米中归还。清代在很多情况下,截留漕粮所需费用往往都是先动官库钱粮垫用,其后由旗丁归还。如道光五年江西各帮在天津截留漕粮,“截卸北仓并在杨村起剥,借支通库及天津道库共银六万四千一百五十三两零”,按规定这些银两“应于各丁应领新运钱粮内坐扣解还”,另外,广信等十帮在北仓截卸时,“在于天津道库每名借给银二十两,共银九千八十两”,按规定这些银两也“应先筹解归款,在于新漕项下分作两年扣还”。但宣宗皇帝念及江西旗丁素称疲乏,最后决定江西帮漕船借支通库及天津道库共银六万四千一百五十三两,“准其援照成案于司库地丁项下动垫,分作五年扣还,其广信等十帮另借天津道库银九千八十两,并准其在司库地丁项下垫解,自本年冬运为始,分两年扣还归款”。像这种先借用公项钱粮办理,然后再由旗丁归还的情况在有清一代并不少见。
  2.从预先酌定的截留规约中我们可以得知,漕粮截留后,次年运抵通州过坝入仓折耗以及经纪在坝卸米之费,旗丁都要在漕粮截留之时预先照旧交纳,以备到时之需。漕粮截留,多一番起卸,就多一番折耗,这部分折耗也由旗丁支付。另外,次年剥运漕粮至京通仓,剥船户水脚银及饭米,旗丁仍照现在雇募剥船之例预先交给地方官;抗夫起米上岸的抗钱,也由旗丁支付。
  第三,漕粮在天津截留,对当地有较大的影响。
  如在建筑方面,为了存贮截留之漕粮,在天津建造了七百六十四个露囤,这些露囤被分为二十行,每行将近四十个,我们可以想见景象有多么壮观。另外,为了防止抗夫偷盗漕米,把截卸漕粮的教场建造围墙,“墙开三门以便起米”。此外,截留漕粮对天津当地人民的生活也会产生很大的影响,如造囤底的棚匠,造斛的木匠,筑教场围墙的土工,他们都会被给予一定的雇值。另外还有截卸漕米上岸的扛夫,此年天津秋成薄收,为了使当地人民“得微值免冻馁”,舍弃本可以充当抗夫的漕船水手不用,而是用抗钱五百万文雇募天津本地人,抗夫每抗米一袋给钱十文,这样就会使天津当地人的生活有所改善。再有,截留漕粮在天津装卸时,有关旗丁、官员等皆停留在天津,这就不免会发生若干消费,这对带动天津商业的繁荣,也有一定的作用。
  第四,截留漕粮是一个复杂的、需要周密安排的过程。
  在起卸前有很多筹备事宜要做,如制定了八条规约、做囤底、造官斛、筑教场、料理旗筹以及对负责起卸官员职责的安排等。这些准备工作从九月二十六日李绂到达天津始,至十月初一日即漕粮开始截卸的前一日止,花费了整整六天的时间。在起卸的过程中,为了防止斛手、抗夫作弊,制定严格的监督办法,为了加快起米的速度,实行劝惩之法。由此可知,漕粮的截留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需要负责官员精心筹划并付出巨大的心血。
  
  责任编辑 王公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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