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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刑诉法》明确了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足以看出我们国家从立法上保护未成年人的宗旨。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未成年人犯罪倾向形成,在很大程度上与其社会化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只有社会环境因素得到有效的改善,未成年人形成违法犯罪心理结构的可能性才能降低。也就是说,只有依靠全社会的力量改变不利于未成年人正常社会化的环境因素,才能减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本文从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阐述了如何构建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帮教体系思路。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帮教体系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来实现帮教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教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感受社会的温暖,彻底悔悟,从而改掉不良的行为习惯,完成健康的社会化过程,顺利地融入社会生活。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在预防和矫正犯罪行为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帮教主体松散、帮教效果不明显、帮教流于形式、帮教可持续性较弱等。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社会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年龄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缓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趋高,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从犯罪组织形式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明显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身单力薄,个体能力较弱,客观上决定了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互勾结的犯罪案件尤为突出。其中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是由成年人主导的,但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件中,未成年人也常常充当着纠集者或首要分子的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模仿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在我们办理的一起绑架案件中,刘某(女)、于某(均系未成年人)伙同高某,因想一夜暴富而绑架了一名十六岁的同学,辗转至外地,后因怕罪行暴露而将被害人活活勒死,既而分尸并多次焚烧。行为、手段之残忍让人心痛。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呈逐渐扩展趋势。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聚众斗殴、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出现了强迫卖淫、绑架、招摇撞骗、容留吸毒等新的犯罪类型。
(五)从犯罪人群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势头。以我们当地为例,2011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40%强,其中很多案件系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相互勾结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1、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相对超前,而心理发展却相对滞后,使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有些未成年犯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到法定年龄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3、缺少责任心和感恩理念。现在的90后青少年基本上都缺乏感恩的心,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变革最大的时期,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些孩子从小生长的物质环境无比优越,大多数孩子不愁吃穿,出门家长有车,家里电视、电脑,零花钱随便花,吃高级饭店,穿世界名牌……,诸如此类,这些东西造成了这些孩子错误的认为这些都是应该的,不用拼搏、不用奋斗,从而使得他们没有责任感、没有感恩的心。
(二)家庭原因
1、家庭结构残缺。在父母离异或父母早逝的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逃学、厌学、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流落街头,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他们缺少奋斗的方向,没有正确人生观的指引,在生活压力大、生存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关系不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如果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一旦家庭关系恶化,形成家庭矛盾和冲突,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以致行为异常,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许多孩子脾气暴躁,甚至比家长更冲动易怒,办什么事情全凭一时的喜好,很容易造成不良结果的发生。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目前,有三种典型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一是娇纵溺爱型。亲情过剩、重养轻教是娇纵溺爱型家庭的主要特点。二是粗暴专断型。有些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轻则呵斥谩骂,重则体罚毒打。三是放任自流型。有些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对子女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使家庭的教育职能丧失。
(三)学校原因
1、教育内容欠缺。一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免疫”能力。
2、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简单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学生。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把“差生”视为“包袱”,冷嘲热讽,甚至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其推向社会。 3、管理不严。一些学校管理松懈,对学生旷课、逃学不管不问,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尤其是中专在校学生,犯罪率很高,在所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50%以上,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不严格,存在只管收费忽视管理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1、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社会上出现的畸型的人生观、世界观,如崇尚享乐,金钱至上,不劳而获,以自我为中心等等,都会使未成年人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2、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的毒害。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秩序混乱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色情内容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逐渐增多。
3、外来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今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社会人员的流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未成年人早早辍学出来打工,但由于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限制,他们大多只能找到一些收入较低的工作,在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下,他们很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构建“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社会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
(一) 司法机关是接触犯罪的第一层也是最后一层防线,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关乎未成年人的一生,因为法律的制裁在人们心中永远是占据第一位的,人们所关注的是你是不是进过监狱、判过刑,一个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比一个正常人要困难很多。所以,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并充分延伸法律触角,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机会。作为司法机关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健全机制,强化维权。近几年,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蓬勃发展,司法机关通过不懈的摸索和实践,制定了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了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做法,比如机构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新《刑诉法》更是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范性章节,足以显示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力度。
2、依法“少捕慎诉”,坚持“两扩大、两减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未成年犯中一些罪行较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使用非监禁刑和缓刑。现在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此达成共识,就是减少交叉感染,众所周知,羁押给会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与成年犯羁押在一起,所以刑诉法明确提出了未成年犯要单独羁押,这样可以尽量减少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尽量使用非监禁刑,扩大非罪处理,即减少了交叉感染又可以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有了“前科”,在其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歧视,另眼看待,他们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从而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甚至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所以,对那些被判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知情范围,为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
3、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使司法机关及时掌握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认罪悔罪、家庭监护能力、社区帮教能力等,以利于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决定。可以说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判处刑罚等的一项重要参考。
4、加强学校、社区、工厂等重点单位的法制基地建设。通过在学校、社区、工厂建立法制基地,定期到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有效的宣传法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实现互动。宣传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法制讲座、案例分析、法庭再现、模拟法庭等形式都是目前普遍适用的,而且在开展法制宣传的时候邀请一些家长出席,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5、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关护基地要从社会保障、帮教对象、帮教期限、方法及考核、档案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那些犯罪行为较轻或属于外来人口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捕、不诉或判处缓刑、管制的,根据实际监护情况,可以把他们推荐到关护基地去实施帮教。目前各地区均在积极发展关护基地建设,有的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既减少了羁押又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参加工作的机会。但关护基地建设也面临一些困难,有的地区关护基地只是徒有虚名,有的关护基地面临经济困难,有的关护基地人员培训不到位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和创新,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完善关护基地的建设。司法机关作为主线,应该积极协调,为关护基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要协调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企业,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多部门良性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6、规范监管场所的帮教。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管场所的重点课题。对那些服刑或羁押的未成年人,要给予规范性的帮教,包括保障他们学习的权利、亲情会见的权利等,并保证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等临时羁押场所受条件限制,还不能完全做到完全分开羁押,这还有待于规范。
7、帮教要有计划、有措施。在司法工作中确立的未成年帮教对象,要与家长、社区、学校等共同签订帮教协议,要明确责任人,制定帮教计划、帮教措施,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一对一帮教。目前许多未成年人机构人员少、任务重,很难抽出人员专门负责帮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延伸法律触角,可以利用青少年维权岗服务队来发挥帮教职能。同时对于帮教不能只图出成绩,当然帮教出成效是很好的示范效应,但一般性的帮教不能走形式,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更要落到实处,要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 8、强化社区矫治监督。司法局、检察院等单位对社会服刑未成年人参与社区矫治要强化监督。尤其是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既是社区矫治的发起者也是监督者,应该不断探索社区矫治的新模式、新招法,对未成年人犯要区别与成年犯,要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治活动,避免托管、漏管,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司法机关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我们不仅要履行传统的惩治犯罪的职能,而且要充分延伸法律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
(二)规范、发展社区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工作大部分还是要由社区、学校等基层部门去完成,这些单位的工作是对法律效果的继承和延续。目前社区矫治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内容的教育,而对于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未成年犯来说,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效果不理想。在帮教形式上,多数地区主要做法是请组织集体座谈、单独谈话、公益劳动等,形式比较单一。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帮教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完善社区矫治机构的配置。我国的社区帮教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帮教缺乏专业的帮教机构,公、检、法、司缺乏对社区帮教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各个机构内部也存在帮教职责划分不清或帮教机构缺失的现象。即使在设有专门负责社区帮教部门的机构内部也存在部门分工和职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例如缺乏对成年人社区帮教和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区分。有的社区帮教人员并未接受过专业的社区帮教培训,并且社区帮教人员缺乏,不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社区帮教的现实需求。应尽快完善、明晰社区帮教机构的设置。
2、精选社区帮教人员、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培育出一批专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人员,是我们目前社区帮教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社区帮教制度是使有犯罪行为的人回归社会来执行刑罚,其具有一定潜在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督导机制。帮教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知识等。社区帮教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专业帮教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社会志愿者由社区帮教机构在当地社区招募或雇佣,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对参与社区矫治活动中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在征集社会志愿者时应优先考虑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3、因材施教。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成长经历和思想状况,社区帮教组织应当秉承人性化处理原则制定帮教方案。帮教方案的制定关系帮教成效的达成,方案形成后必须按照方案的规定,逐步引导被帮教人完成正常化、良性化回归。所以应当结合被帮教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定期观察、总结、汇报帮教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方案加以完善。帮教期结束后,要定期进行回访,以便为被帮教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对日后帮教工作进行完善和指导。对于社区帮教的期限,根据被帮教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适用不同标准,但必须遵循帮教的公平性,秉承“因材施教、一视同仁”。
4、建立社区帮教的经费保障制度。随着社区帮教组织的人员扩大以及志愿者的加入,社区帮教活动会逐渐的开展起来,但这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或专项拨款保障该活动的基本运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一些爱心企业等也可以对该活动予以资助,以利于该活动良性发展。因为有了资金保障,社区帮教活动就可以开展的更加丰富多样,可以针对被帮教人员设立一种奖惩制度,也可以对帮教人员设立奖励制度,以助于提升帮教者与被帮教者的主观能动性等。
5、完善社区帮教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区帮教制度要取得较好成效并长期发展、壮大,就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帮教机制的特殊性也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帮教的优越性。保障社区帮教工作长久发展。
(三)社会各界全方位多层次、齐抓共管
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时一项系统的社会工作,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社区、志愿者来做就可以的,还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工会、文化部门等企事业诸多单位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我们要制定出“整体规划、制度健全、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未成年人心灵延伸、向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要逐步从分散、零散型帮教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部门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的帮教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更是这个弱势群体中的弱者,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有的是关于家庭的,有的是关于工作的,有的是关于学习的,还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关护基地、爱心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 1、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帮教人员安置帮教工
作。未成年犯刑满回归社会后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他们的生存,是他们是否会重新新做人融入社会的关键所在。被帮教人回归社会后如何就业,一直是帮教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司法机关、社区帮教组织应与社会劳动部门充分合作,可以开办帮教期间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使得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有一技之长,还可以通过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作为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该为未成年人就业提供便利,打开方便之门。尤其对那些外来未成年犯务工人员,他们很多人身边没有亲人,社会的关爱是他们生存下去的主要动力,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机会,就会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
2、督促失学未成年人完成学业。很多未成年人犯涉嫌犯罪时系在校学生,从初中、高中、高职到大学,他们均因为犯罪行为而辍学。在他们社会服刑期满之后,很多人想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然而,很多地方的教育部门对此有偏见,怕这样的孩子回到学校会变成害群之马,而不敢接收。应该说这是我们教育部门的一种悲哀,如果连教育部门都不能给失足青少年提供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何谈让其回归社会,做有用之人。故,对失足青少年有继续学习愿望的,学校一律应接收,不能讲任何条件,这是必须要保障的。学校需要做好的是公平对待失足青少年,给他们帮助和关爱,让他们鼓起勇气面对老师、同学,重拾学习的信心。同样的对那些不是因为犯罪而辍学的青少年,教育部门亦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督促他们完成学业,避免使得这些孩子过早的流入社会,在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时接触一些不良事物。
3、多部门齐抓共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长远工作,不是朝夕可至的,营造一个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更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我们每个人,每个部门都要从自身做起,用自己的行动去帮助未成年人,用自己的工作为未成年人打通困难,用自己的爱心去温暖未成年人的心灵。比如我们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投入,从人力、物力上予以保证;比如我们团委,可以联合司法机关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种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比如文化部门,可以通过履职,来严厉打击黑网吧,违规网吧,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受到不良影响;比如我们媒体、电视台,可以多宣传播放一些适宜未成年人的励志节目,等等。一个单位做好是一个点,一个部门做好了是一条线,各部门都做好了就是一个面,一花开放不是春,百花争艳才最美,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去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于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同志们来说,当你回首往事的时候,不要因为没有轰轰烈烈而遗憾,你只要为未成年人工作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你哪怕只帮助了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你也是优秀的、也是可敬的。让我们全社会携起手来为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而努力奋斗。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社会;帮教体系
社会帮教,就是通过对社会资源的整合,来实现帮教的个别化、社会化和科学化。构建完善的社会帮教体系已经迫在眉睫,依靠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对违法青少年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深刻认识自己的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危害性,感受社会的温暖,彻底悔悟,从而改掉不良的行为习惯,完成健康的社会化过程,顺利地融入社会生活。长期以来,我们国家在预防和矫正犯罪行为的工作中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也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也暴露了很多问题,比如帮教主体松散、帮教效果不明显、帮教流于形式、帮教可持续性较弱等。通过多年的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应该构建“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社会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
一、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一)从犯罪年龄来看,犯罪低龄化趋势有所缓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未成年人犯罪中所占比例趋高,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人数呈逐年下降的趋势。
(二)从犯罪组织形式看,二人以上共同犯罪案件所占比例明显增加。主要原因在于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身单力薄,个体能力较弱,客观上决定了共同犯罪、结伙作案是其犯罪的主要形式。在此类案件中,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相互勾结的犯罪案件尤为突出。其中绝大多数共同犯罪案件是由成年人主导的,但在一些聚众斗殴案件中,未成年人也常常充当着纠集者或首要分子的角色,社会危害性较大。
(三)从犯罪手段来看,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的暴力化、恶性化、模仿化程度加剧,社会危害性加大。在我们办理的一起绑架案件中,刘某(女)、于某(均系未成年人)伙同高某,因想一夜暴富而绑架了一名十六岁的同学,辗转至外地,后因怕罪行暴露而将被害人活活勒死,既而分尸并多次焚烧。行为、手段之残忍让人心痛。
(四)从犯罪类型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类型相对集中,但呈逐渐扩展趋势。以往未成年人犯罪以侵犯财产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为主,从具体罪名看,主要集中于聚众斗殴、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强奸、寻衅滋事等犯罪。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中也出现了强迫卖淫、绑架、招摇撞骗、容留吸毒等新的犯罪类型。
(五)从犯罪人群来看,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增长势头。以我们当地为例,2011年外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比例高达40%强,其中很多案件系外来未成年人与本地未成年人相互勾结作案。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自身原因
1、生理与心理之间的矛盾。未成年人生理发育相对超前,而心理发展却相对滞后,使未成年人在成长的过程中充满了各种矛盾,具体表现为:精力旺盛与缺乏支配力的矛盾;好动、好奇与分辨是非能力差的矛盾;容易兴奋与控制能力差的矛盾;性发育成熟与性道德观念缺乏的矛盾;独立性增强与社会约束的矛盾。如果这些矛盾不能得到正确的引导和解决,就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动因。
2、受教育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大多数未成年犯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处于“法盲”、“半法盲”状态,对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会带来怎样的社会危害和应负何种法律责任一无所知。有些未成年犯对法律的相关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不到法定年龄就可以免受法律惩罚,作案时毫无顾忌,为所欲为,愈陷愈深。
3、缺少责任心和感恩理念。现在的90后青少年基本上都缺乏感恩的心,他们生活在中国社会变革最大的时期,也是我们国家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这些孩子从小生长的物质环境无比优越,大多数孩子不愁吃穿,出门家长有车,家里电视、电脑,零花钱随便花,吃高级饭店,穿世界名牌……,诸如此类,这些东西造成了这些孩子错误的认为这些都是应该的,不用拼搏、不用奋斗,从而使得他们没有责任感、没有感恩的心。
(二)家庭原因
1、家庭结构残缺。在父母离异或父母早逝的家庭中,许多未成年人逃学、厌学、辍学,不能接受正常的学校教育,流落街头,逐渐形成冷酷无情、玩世不恭的性格,这种性格很容易成为犯罪的心理基础。他们缺少奋斗的方向,没有正确人生观的指引,在生活压力大、生存出现困难的情况下,他们往往会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2、家庭关系不良。在现代社会中,家庭最基本的关系是夫妻关系和亲子关系。如果家庭关系出现问题,即使家庭结构是完整的,一旦家庭关系恶化,形成家庭矛盾和冲突,就会给孩子带来心灵的创伤,以致行为异常,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许多孩子脾气暴躁,甚至比家长更冲动易怒,办什么事情全凭一时的喜好,很容易造成不良结果的发生。
3、家庭教育方式不当。目前,有三种典型的不良家庭教育方式:一是娇纵溺爱型。亲情过剩、重养轻教是娇纵溺爱型家庭的主要特点。二是粗暴专断型。有些家长奉行“棍棒底下出孝子”,对孩子轻则呵斥谩骂,重则体罚毒打。三是放任自流型。有些家长抱着“树大自然直”的观念,对子女放任不管,听之任之,使家庭的教育职能丧失。
(三)学校原因
1、教育内容欠缺。一些学校单纯追求升学率,重智育轻德育,忽视法制教育、素质教育,导致学生缺乏“免疫”能力。
2、教育方式不当。一些教师不善于根据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和智力特点进行教学和做思想政治工作,往往采取简单说教、训斥甚至罚款、体罚等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方法来管理学生。有的教师责任心不强,缺乏对“差生”的关怀和帮助,把“差生”视为“包袱”,冷嘲热讽,甚至采取劝退、开除等形式将其推向社会。 3、管理不严。一些学校管理松懈,对学生旷课、逃学不管不问,导致一些学生游离在社会控制的边缘。尤其是中专在校学生,犯罪率很高,在所有在校学生犯罪案件中占比高达50%以上,主要原因是学校管理不严格,存在只管收费忽视管理的问题。
(四)社会原因
1、社会转型带来的冲击。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期,经济的高速发展所带来的急剧变化不可避免地给青少年的心理造成了巨大的冲击。社会上出现的畸型的人生观、世界观,如崇尚享乐,金钱至上,不劳而获,以自我为中心等等,都会使未成年人迷失方向,误入歧途。
2、不良文化和不良精神产品的毒害。渲染暴力、色情的网络游戏、网上大量的不良信息、低级庸俗的网上聊天、网吧秩序混乱等都可能成为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诱因。近年来,未成年人因沉迷网络游戏而导致的暴力犯罪、受网上暴力文化的误导而实施的暴力犯罪、因上网缺钱而导致的财产型犯罪、因受网上色情内容毒害而导致的性犯罪逐渐增多。
3、外来人口急剧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当今各地发展的不平衡加剧了社会人员的流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地区的未成年人早早辍学出来打工,但由于知识水平和劳动技能的限制,他们大多只能找到一些收入较低的工作,在不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指导下,他们很可能铤而走险,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构建“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社会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
(一) 司法机关是接触犯罪的第一层也是最后一层防线,作为国家法律的捍卫者,司法机关所作出的决定关乎未成年人的一生,因为法律的制裁在人们心中永远是占据第一位的,人们所关注的是你是不是进过监狱、判过刑,一个有前科的未成年人融入社会比一个正常人要困难很多。所以,司法机关要严格遵守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并充分延伸法律触角,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给未成年人创造回归社会的机会。作为司法机关应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做好工作。
1、健全机制,强化维权。近几年,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蓬勃发展,司法机关通过不懈的摸索和实践,制定了很多保护未成年人的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法律途径明确了很多关于未成年人的一些做法,比如机构建设,全国检察机关大多数地区都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法院建立了少年法庭,新《刑诉法》更是增加了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规范性章节,足以显示了我们国家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视和力度。
2、依法“少捕慎诉”,坚持“两扩大、两减少”的原则。对未成年人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未成年犯中一些罪行较轻微的人员,依法减少判刑,扩大非罪处理,非判刑不可的,依法减少监禁刑,扩大使用非监禁刑和缓刑。现在无论从学术界还是司法机关都对此达成共识,就是减少交叉感染,众所周知,羁押给会未成年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尤其是与成年犯羁押在一起,所以刑诉法明确提出了未成年犯要单独羁押,这样可以尽量减少交叉感染。对未成年人尽量使用非监禁刑,扩大非罪处理,即减少了交叉感染又可以为未成年人重新回归社会创造了条件。未成年人犯罪后,由于有了“前科”,在其学习、就业、生活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受到社会的歧视,另眼看待,他们极易产生自卑和消极心理,从而自暴自弃,难以再次融入社会的正常生活,甚至走上了重新犯罪的道路,所以,对那些被判刑、被不起诉的未成年人,要做好犯罪记录封存工作,最大限度的减少知情范围,为成年人回归社会提供一个公平的机会。
3、做好社会调查工作。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可以使司法机关及时掌握涉嫌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成长、认罪悔罪、家庭监护能力、社区帮教能力等,以利于作出对未成年人有利的决定。可以说社会调查是司法机关作出不捕、不诉、判处刑罚等的一项重要参考。
4、加强学校、社区、工厂等重点单位的法制基地建设。通过在学校、社区、工厂建立法制基地,定期到基地开展法制宣传活动,积极有效的宣传法律、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发生,实现互动。宣传的方式可以是多样的,法制讲座、案例分析、法庭再现、模拟法庭等形式都是目前普遍适用的,而且在开展法制宣传的时候邀请一些家长出席,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5、建立未成年人关护基地。关护基地要从社会保障、帮教对象、帮教期限、方法及考核、档案管理、工作程序等方面做出明确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对那些犯罪行为较轻或属于外来人口不具备监护条件的未成年人可以不捕、不诉或判处缓刑、管制的,根据实际监护情况,可以把他们推荐到关护基地去实施帮教。目前各地区均在积极发展关护基地建设,有的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既减少了羁押又为未成年人提供了一个参加工作的机会。但关护基地建设也面临一些困难,有的地区关护基地只是徒有虚名,有的关护基地面临经济困难,有的关护基地人员培训不到位等等,这些情况都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断的摸索和创新,需要多方面的共同努力来完善关护基地的建设。司法机关作为主线,应该积极协调,为关护基地建设创造有利条件,要协调政法委、民政局、财政局等部门以及企业,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多部门良性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6、规范监管场所的帮教。如何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教育改造成果,成为现代监管场所的重点课题。对那些服刑或羁押的未成年人,要给予规范性的帮教,包括保障他们学习的权利、亲情会见的权利等,并保证与成年人分开羁押。目前由于一些地方的看守所等临时羁押场所受条件限制,还不能完全做到完全分开羁押,这还有待于规范。
7、帮教要有计划、有措施。在司法工作中确立的未成年帮教对象,要与家长、社区、学校等共同签订帮教协议,要明确责任人,制定帮教计划、帮教措施,有条件的可以开展一对一帮教。目前许多未成年人机构人员少、任务重,很难抽出人员专门负责帮教,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充分发挥职能,延伸法律触角,可以利用青少年维权岗服务队来发挥帮教职能。同时对于帮教不能只图出成绩,当然帮教出成效是很好的示范效应,但一般性的帮教不能走形式,尤其是对未成年人的帮教更要落到实处,要公平的对待每一个未成年人。 8、强化社区矫治监督。司法局、检察院等单位对社会服刑未成年人参与社区矫治要强化监督。尤其是司法局下属的司法所,既是社区矫治的发起者也是监督者,应该不断探索社区矫治的新模式、新招法,对未成年人犯要区别与成年犯,要制定有利于未成年人接受的形式开展社区矫治活动,避免托管、漏管,避免未成年人重新犯罪。
司法机关是社会秩序的守护者,是各种利益要求和利益冲突的平衡者,是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代表者。在现代国家,司法机关在社会管理中的角色越来越重要,用司法决策规制社会生活的实践越来越普遍,我们不仅要履行传统的惩治犯罪的职能,而且要充分延伸法律触角,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创造性地填补和弥合法律与现实之间的脱节,有针对性地解决现实难题,实现司法的基本价值。
(二)规范、发展社区矫治工作
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工作大部分还是要由社区、学校等基层部门去完成,这些单位的工作是对法律效果的继承和延续。目前社区矫治帮教过程中,由于社会参与帮教人员少,需要接受帮教罪犯较多,无法满足每一位需要帮教的罪犯,造成实际受帮教罪犯过少,并且,参与社会帮教人员多是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对服刑人员进行形势、政策、法律、道德等内容的教育,而对于需要心理健康教育等的未成年犯来说,专业帮教人员较少,总体帮教效果不理想。在帮教形式上,多数地区主要做法是请组织集体座谈、单独谈话、公益劳动等,形式比较单一。对于未成年人社区矫治帮教工作应注意以下几点:
1、完善社区矫治机构的配置。我国的社区帮教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目前我国社区帮教缺乏专业的帮教机构,公、检、法、司缺乏对社区帮教的明确分工和配合,各个机构内部也存在帮教职责划分不清或帮教机构缺失的现象。即使在设有专门负责社区帮教部门的机构内部也存在部门分工和职责划分不清晰的问题,例如缺乏对成年人社区帮教和未成年人社区帮教的区分。有的社区帮教人员并未接受过专业的社区帮教培训,并且社区帮教人员缺乏,不能够满足现阶段我国社区帮教的现实需求。应尽快完善、明晰社区帮教机构的设置。
2、精选社区帮教人员、积极推进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培育出一批专业的针对未成年人的社区帮教人员,是我们目前社区帮教机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社区帮教制度是使有犯罪行为的人回归社会来执行刑罚,其具有一定潜在社会危害性,因此必须要有严格的督导机制。帮教人员必须要具有较高的思想道德,良好的心理素质以及具备心理学、生理学知识等。社区帮教机构应该制定包括专业帮教人员和社会志愿者的任职条件、招聘程序、工作职责等相关内容的规章制度。社会志愿者由社区帮教机构在当地社区招募或雇佣,协助专业人员管理、教育、考察社区服刑人员。志愿者应该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经验,并热衷社会公益事业。对参与社区矫治活动中进行帮教的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帮教能力,即不仅能用正确的思想引导罪犯,还能运用相关的法律知识帮助罪犯认识问题,并具有一定的文化修养和文明的言谈举止,这就要求帮教者必须具有较高的思想、法律、文化水平。就社会群体而言,高等院校的大学生比较适合从事社会志愿者帮教活动,在征集社会志愿者时应优先考虑大学生或在校大学生,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教的道路。
3、因材施教。针对未成年人的不同成长经历和思想状况,社区帮教组织应当秉承人性化处理原则制定帮教方案。帮教方案的制定关系帮教成效的达成,方案形成后必须按照方案的规定,逐步引导被帮教人完成正常化、良性化回归。所以应当结合被帮教人的成长背景、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及其犯罪情节、悔罪态度等因素制定符合其自身特点的帮教方案。方案实施过程中,必须定期观察、总结、汇报帮教效果,并根据具体情况对方案加以完善。帮教期结束后,要定期进行回访,以便为被帮教人建立完整的档案,并及时总结经验以对日后帮教工作进行完善和指导。对于社区帮教的期限,根据被帮教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适用不同标准,但必须遵循帮教的公平性,秉承“因材施教、一视同仁”。
4、建立社区帮教的经费保障制度。随着社区帮教组织的人员扩大以及志愿者的加入,社区帮教活动会逐渐的开展起来,但这需要一定的经费作为保障。一方面国家财政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或专项拨款保障该活动的基本运行,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和一些爱心企业等也可以对该活动予以资助,以利于该活动良性发展。因为有了资金保障,社区帮教活动就可以开展的更加丰富多样,可以针对被帮教人员设立一种奖惩制度,也可以对帮教人员设立奖励制度,以助于提升帮教者与被帮教者的主观能动性等。
5、完善社区帮教相关配套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社区帮教制度要取得较好成效并长期发展、壮大,就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社区帮教机制的特殊性也要求必须有相应的制度与之配套,这样才能充分发挥社区帮教的优越性。保障社区帮教工作长久发展。
(三)社会各界全方位多层次、齐抓共管
未成年人的帮教工作时一项系统的社会工作,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社区、志愿者来做就可以的,还需要政府、学校、社会团体、工会、文化部门等企事业诸多单位共同努力,才能做好。对于未成年人帮教工作,我们要制定出“整体规划、制度健全、形式多样、重在务实”的帮教思路,积极向未成年人心灵延伸、向家庭延伸、向社会理解支持延伸。要逐步从分散、零散型帮教向规范、系统型转变,由单一的部门帮教向社会各阶层各部门多方参与的帮教发展。
从某种意义上说,未成年人是人类社会的弱势群体,而有犯罪前科的未成年人更是这个弱势群体中的弱者,他们所面临的问题很多,有的是关于家庭的,有的是关于工作的,有的是关于学习的,还有的是关于自身心理健康的等等。这就需要我们社会形成一个家庭亲情帮教,社区帮教,社会志愿者结对帮教,关护基地、爱心企业安置帮教,专业人员法律、心理帮教等多种形式并存的全方位多层次辐射、齐抓共管的社会帮教体系,最大限度扩大帮教层面。 1、积极开展职业技术培训,做好帮教人员安置帮教工
作。未成年犯刑满回归社会后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就业问题,能否解决就业,关系到他们的生存,是他们是否会重新新做人融入社会的关键所在。被帮教人回归社会后如何就业,一直是帮教人员普遍关注的热点。本人认为,司法机关、社区帮教组织应与社会劳动部门充分合作,可以开办帮教期间职业技术培训工作,使得符合条件的未成年犯有一技之长,还可以通过举办现场就业指导、咨询、招聘会等形式为他们提供就业机会。作为劳动、工商、税务等部门也应该为未成年人就业提供便利,打开方便之门。尤其对那些外来未成年犯务工人员,他们很多人身边没有亲人,社会的关爱是他们生存下去的主要动力,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就业机会,就会减少他们重新犯罪的几率。
2、督促失学未成年人完成学业。很多未成年人犯涉嫌犯罪时系在校学生,从初中、高中、高职到大学,他们均因为犯罪行为而辍学。在他们社会服刑期满之后,很多人想回到学校继续学习,然而,很多地方的教育部门对此有偏见,怕这样的孩子回到学校会变成害群之马,而不敢接收。应该说这是我们教育部门的一种悲哀,如果连教育部门都不能给失足青少年提供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那么何谈让其回归社会,做有用之人。故,对失足青少年有继续学习愿望的,学校一律应接收,不能讲任何条件,这是必须要保障的。学校需要做好的是公平对待失足青少年,给他们帮助和关爱,让他们鼓起勇气面对老师、同学,重拾学习的信心。同样的对那些不是因为犯罪而辍学的青少年,教育部门亦应该严格按照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要求,督促他们完成学业,避免使得这些孩子过早的流入社会,在他们身心发育不成熟时接触一些不良事物。
3、多部门齐抓共管,为未成年人营造一个适合他们成长的环境。未成年人工作是一项长远工作,不是朝夕可至的,营造一个适宜未成年人成长的环境更是一项巨大的社会工程。我们每个人,每个部门都要从自身做起,用自己的行动去帮助未成年人,用自己的工作为未成年人打通困难,用自己的爱心去温暖未成年人的心灵。比如我们政府部门,可以加大对未成年人工作的投入,从人力、物力上予以保证;比如我们团委,可以联合司法机关开展法制宣传,组织各种适合未成年人的活动;比如文化部门,可以通过履职,来严厉打击黑网吧,违规网吧,避免未成年人进入网吧受到不良影响;比如我们媒体、电视台,可以多宣传播放一些适宜未成年人的励志节目,等等。一个单位做好是一个点,一个部门做好了是一条线,各部门都做好了就是一个面,一花开放不是春,百花争艳才最美,让我们大家都行动起来,用实际行动去呵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对于从事未成年人工作的同志们来说,当你回首往事的时候,不要因为没有轰轰烈烈而遗憾,你只要为未成年人工作做出了自己的努力,你哪怕只帮助了一个未成年人,那么你也是优秀的、也是可敬的。让我们全社会携起手来为建立“以司法机关为主线,社区矫治为主要载体、各界联动、以点带线、以线带面”的全社会帮教体系而努力奋斗。
(作者通讯地址:天津市静海县人民检察院,天津 静海 30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