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民商法在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创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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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电子商务的兴起,为市场交易带来了新的机遇,也给民商法规范带来了挑战。因此民商法必须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好创新与修订,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
  关键词:电子商务;民商法;创新
  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7)05-0235-01
  作者簡介:毕誉轩(1987-),女,汉族,沈阳工业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一、电子商务的流程
  近年来,电子商务交易日趋完善,依照电子商务交易流程的特点,为了便于讨论,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四个阶段:1、准备阶段,买方通过媒介进行搜索选择;2、谈判与合同签订阶段,买卖双方对于商品的价格、购买方式等交易细节进行谈判;3、手续办理阶段,双方通过购物网站以及金融、运输、保险等部门进行手续办理;4、合同履行阶段,即合同的履行与售后服务过程。
  二、传统民商法律规范下的电子商务问题分析
  从电子商务的流程中可以看到,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交易流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其对于传统民商法律规范的挑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民商事主体确认问题
  传统商务交易中,民商事主体较为明确。而在电子商务交易中,由于购物网站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原因,普遍存在着准入方面不规范的问题。难以判断其营业资格、是否在工商机关备案登记,因此很难确认电子商务中的商务主体是否属于合格的行为主体。另外,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各方的权益关系不够明确。在网络虚拟空间中,交易行为难以得到法律确认,以至于可能产生各种交易纠纷。
  (二)商行为方面的问题
  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过程完全依托于新型交易方式,必将会产生新的问题。首先,由于缺乏书面合同的存在,难以确定交易的合法性。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电子合同取代了手写、打印等形式的合同,在证明的有效性上存在障碍;第二,电子商务交易记录并非可留存的实物,而是由易于更改的电子数据,其法律效力存在局限性;第三,在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传统签字被电子签名所取代,这为电子商务交易带来了新的安全问题,电子签名的有效范围有待规定;第四,鉴于电子合同的特殊性,其要约与承诺同时发生,需要对电子合同的生效标准做好定义,以明确电子商务交易中合同的成立与撤回程序;最后,因为电子商务交易通过电子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其风险远大于传统现金或支票支付。电子货币具有匿名性,难以得到相应保护。其一旦支付难以追回的特性,也为网上诈骗、洗钱等行为带来可乘之机。此外,由于电子货币的支付依托于网络传输,可能会因为被黑客攻击或网站、系统故障问题形成财产损失。
  (三)权利救济方面的问题
  由于网络环境并没有明确的国家界限,电子商务从创立之初就处在一个“大商业”环境中。互联网的数字化资源是电子商务存在与发展的根本保障,同时,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也同时成为了双刃剑,无时无刻不威胁着电子商务交易的安全。在电子商务交易中,如果违约行为发生,如何对受损方进行合法权益保护,是否应当对实物交易与数字资源交换做出明确区分,这都有待于民商法对其进行定义与规范。
  三、民商法律制度的创新对策研究
  如今电子商务对拉动经济发展、促进社会进步方面的作用越来越明显,民商法必须结合电子商务的特点,做好创新与修订,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做好环境建设。
  (一)强化电子商务民商事主体素质,赋予新型民商事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其权利义务,避免交易陷入无序状态,减少纠纷的发生。首先,需要强化对于电子商务中虚拟主体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赋予虚拟主体以等同于民事主体的事实权利。这就要求加强对虚拟主体的管制力度,可以通过个人身份证绑定或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等其他手段,明确虚拟主体与真实个体之间的对应关系,作为交易受法律保护的充分条件,从技术层面上杜绝冒用、盗用他人账号的可能。在此基础上,确认电子商务主体间的关系,对其权利义务做好规范。
  (二)制定出电子商务方面专门的法律,主动适应电子商务的特性,尤其是做好对于网络信息通讯记录以及个人身份的确定,以及去除原有民商法对于书面合同等的硬性规定,为“无纸化”交易做好制度保障,确保电子商务的又好又快发展。
  (三)遵循WTO规则,务实进行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的创新。中国已是WTO的成员国,在涉及电子商务行为规则、电子支付规则,数据电文和单证规则、安全认证规则,电子商务纠纷处理办法等等方面进行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时,要与国际通行规则相衔接,切实保障中国电子商务民商法制度创新的国际协调。
  除了上述各点之外,做好电子商务发展在的民商法制度创新,还需要积极参考欧美诸国的数字信息化方面立法经验,对于交易网站、知识产权、个人隐私等方面做好法制建设,消除可能存在的不确定因素,使电子商务交易有法可依,交易安全得到切实保证。
  [参考文献]
  [1]刘大洪.电子商务的发展与民商法的创新[J].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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