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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期间,最高检充分发挥用专业理念指引全国检察机关在法治框架内办案的职能。比如,刑法中有多处涉及危害社会秩序的规定,这个社会秩序包括生产、营业、医疗多种秩序。对此,张军检察长指出,“医疗秩序与一般的生产生活秩序要区分,因为它是一線,如果把医疗秩序与其他秩序等量齐观,就是没有把握住政策精神。”这一理念将依法战“疫”的刑事政策导向与具体的罪名连接起来,有利于基层办案时举一反三,将刑事司法政策落实到具体的办案中。
在疫情期间,最高检通过一套典型案例结合答记者问的组合拳,向社会公众紧锣密鼓地传递司法动态,这有助于公众认识自己行为举止的合法性,了解疫情期间国家的法律红线,切实起到了保障防疫秩序、引导公民配合防疫大局的社会效果。
这次疫情期间,最高检首次公布了涉疫情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依法不提起公诉”两组全国数据。这让人们对于检察机关在抗疫情期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兑现了最高检向社会公布检察业务统计数据的承诺。希望这一公开能够常态化,在疫情过后也能坚持,而且公开的数据能够更多、更深入、更全面。比如各个具体犯罪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季度或者年度的曲线图、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类型化的原因等。这其实也是给学界的研究释放出更多的观察对象和研究资料,将来有了研究成果,反过来也会进一步反哺于司法实践。
在制定和把握刑事政策以及理解刑法任务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过分地局限于惩罚本身,而是要将犯罪置于整个社会时代背景之下去探究成因,不能忽略外部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刑事政策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整体的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变动和剧烈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制定政策。其次,具体的犯罪类型需要具体的刑事政策。不能对所有犯罪都泛泛表述为从严、从宽或者宽严相济,而应当针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具体犯罪类型,确立细化、差异性的刑事政策。再次,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要倚重犯罪学。应当先从具体犯罪的发生机理入手,寻找犯罪学上的解释,辨析突发事件期间的犯罪,与正常社会秩序下出现的同类犯罪之间在成因上的差异。最后,通过犯罪学抵达具体的刑法适用。在借助犯罪学理论和数据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划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宽严尺度,然后依靠刑法理论的操作,指引个罪的解释和适用。
最高检提出针对民营企业家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此我是非常赞成的。但很多实务工作者对此可能理解得还不够,要么把它限制得过窄,以为只是重复了疑罪从无,要么把它扩展得过宽,以为适用于所有的犯罪。
一个案件,捕还是不捕,诉还是不诉,在法律适用层面,有时候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当法律效果有多个选项时,就要考虑社会效果。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要特殊保护和推进民营经济,刑事政策上也要体现出这种差异。对于办案人员说,如果某个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无罪和有罪的观点且从法理上都说得通的话,就意味着法律效果有不同选项,此时就要选择不捕、不诉或者不判的观点,因为这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这样就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在疫情期间,最高检通过一套典型案例结合答记者问的组合拳,向社会公众紧锣密鼓地传递司法动态,这有助于公众认识自己行为举止的合法性,了解疫情期间国家的法律红线,切实起到了保障防疫秩序、引导公民配合防疫大局的社会效果。
这次疫情期间,最高检首次公布了涉疫情案件“依法不批准逮捕”和“依法不提起公诉”两组全国数据。这让人们对于检察机关在抗疫情期间的办案数量和质量,都有了一个直观的认识,兑现了最高检向社会公布检察业务统计数据的承诺。希望这一公开能够常态化,在疫情过后也能坚持,而且公开的数据能够更多、更深入、更全面。比如各个具体犯罪的批捕率和起诉率,季度或者年度的曲线图、不批捕或者不起诉的类型化的原因等。这其实也是给学界的研究释放出更多的观察对象和研究资料,将来有了研究成果,反过来也会进一步反哺于司法实践。
在制定和把握刑事政策以及理解刑法任务的时候,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不能过分地局限于惩罚本身,而是要将犯罪置于整个社会时代背景之下去探究成因,不能忽略外部环境对犯罪行为的影响。
关于刑事政策如何应对突发事件,我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把握:
首先,整体的刑事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突发事件给社会环境带来的变动和剧烈影响,在这一背景下制定政策。其次,具体的犯罪类型需要具体的刑事政策。不能对所有犯罪都泛泛表述为从严、从宽或者宽严相济,而应当针对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具体犯罪类型,确立细化、差异性的刑事政策。再次,刑事政策的制定首先要倚重犯罪学。应当先从具体犯罪的发生机理入手,寻找犯罪学上的解释,辨析突发事件期间的犯罪,与正常社会秩序下出现的同类犯罪之间在成因上的差异。最后,通过犯罪学抵达具体的刑法适用。在借助犯罪学理论和数据分析犯罪成因的基础上,对症下药,划定不同犯罪的刑事政策的宽严尺度,然后依靠刑法理论的操作,指引个罪的解释和适用。
最高检提出针对民营企业家在经济领域的犯罪,“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对此我是非常赞成的。但很多实务工作者对此可能理解得还不够,要么把它限制得过窄,以为只是重复了疑罪从无,要么把它扩展得过宽,以为适用于所有的犯罪。
一个案件,捕还是不捕,诉还是不诉,在法律适用层面,有时候可能存在几种不同的观点。当法律效果有多个选项时,就要考虑社会效果。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国家在宏观政策层面要特殊保护和推进民营经济,刑事政策上也要体现出这种差异。对于办案人员说,如果某个民营企业的经济犯罪案件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无罪和有罪的观点且从法理上都说得通的话,就意味着法律效果有不同选项,此时就要选择不捕、不诉或者不判的观点,因为这才符合刑事政策的要求,这样就做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