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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刑法中,在有关环境刑的立法方面,存在着罪名规制范围窄、罪名针对性差的问题,这些问题已经严重阻碍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大陆法系国家关于环境刑的立法体系大致包括污染环境的罪名、破坏自然资源的罪名、危害动物类群的罪名以及损害人文景观的罪名等。我们国家在制定刑法修正案时,应针对环境犯罪行为进行全方位立法,增设环境犯罪新罪名如噪音污染罪、破坏草原罪、破坏湿地罪等;对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行为进行分解和细化,建议增加土地污染罪、水污染罪、海洋污染罪、大气污染罪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