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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加以限制,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之一的土地承包收益权,其在被用来担保的时候也应该被限制。然而土地承包收益权可以视作农业经营主体的未来收益,应将其归属与“应收账款”。这样一来,土地承包收益权担保就可以以应收账款质权论处,具有法律效益。当下,我国很多地区都推出了土地收益保证贷款,运用土地承包收益权来作为担保和抵押,这在法律层面存在一定风险,应遵从应收账款质权的有关法律要求,对其进行重新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