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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黄金周期间,笔者在回家看望父母时,遇上并参加了一个远房表弟的婚礼。看到远房姑父母为儿子忙碌的身影而不好打扰,直到晚上客人们都离去后,我才有机会与姑父母聊天、闹唠嗑。当谈到如何度过晚年时,俩老长吁短叹,让我直纳闷。原来,表弟在外打工认识了现在的表弟媳,经过相识和了解后结婚。但在领结婚证时表弟媳感到他的家境一般,父母身体也不太好,于是她就向表弟提出要签个协议,约定“结婚前两人一次性给未来的公公婆婆2万元养老费用,结婚后就不再承担对俩老的赡老义务”。为成全30多岁儿子的婚事,姑父母无奈地同意并在这份协议上签了名,也拿了他俩的2万元“养老费”。姑父母为办理儿子的婚事而忙碌高兴,也为签订了个协议而烦闷不乐。
我是老龄工作者,有责任宣传相关法律,劝阻这种有悖于法律的行为,就及时把表弟和表弟媳找来谈心,向他们讲述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告诉他们赡养双方的老人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但小夫妻俩理直气壮地讲在当前农村,婚前协议交一笔养老费一次性了断赡养长辈的义务已是件常见的事。对此,我又耐心地对他们进行了一番思想教育,并着重解读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讲清已签的这份协议是无效和违法的。两位年轻人在法律的启示下,终于同意承担照顾好双方老人的晚年生活,并当老人的面撕掉了协议。
经过本人走访,在表弟所在村中已有三对小年轻夫妻与父母签定婚前协议,了断赡养义务的。鉴于此,笔者想就此谈点看法,借助媒体作用以引起社会关注。首先,这种通过婚前交一定数额养老费并签订协议而了断对长辈赡养义务的做法是违背国家法律,背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是与传统尊老敬老习俗相抵触的,其所签协议法律是不予保护,因而是无效的。因为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因那个无效的协议而取消,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如何提高某些年轻人的法律意识,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上,不做伤害老年人感情、又悖于法律的行为,尽心尽力地履行好对老年人应尽的责任,让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呢?
笔者认为,一是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涉老职能部门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时机和场合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在农村要通过编演敬老文艺节目、张贴敬老爱老标语和开展评比表彰敬老好典型等形式来提高广大农村青年人的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意识,不断营造出孝敬老人、关心长辈的良好社会风气。二是县、乡两级老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要主动掌握这些与老年人朝夕相处的村老年人协会工作情况,为他们出谋划策,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成为广大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贴心依靠和权益保护的使者。三是在同一个村中采取每年一次集中签订“赡养协议”活动。由县或乡老龄办领导主持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成员参与,村老年人协会来具体实施,让子女是党员和干部的家庭带头签,老年人协会班子成员家庭积极签,子女孝顺的家庭主动签,一般群众家庭动员签,有赡养纠纷的家庭督促签,并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要同时签名和承担赡养义务。县级老龄办可对“赡养协议”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并将老人的吃、穿、住、医和精神慰藉等具体化。这样做,既是对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和观摩学习,也是相互鞭策和激励的行为,实践证明这是有很好效果的。还可以将所签订协议进行司法公证(如江西分宜县公证处每年主动为赡养协议进行公证,让农村青年感到了赡养活动的司法威慑力),每月或每季度由村老年人协会组织对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在村公示栏里公布。
应该相信,随着老龄宣传工作的不断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涉老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关爱也将越来越主动,社会敬老风气也必将愈加浓厚,广大老年人晚年生活必然丰富多彩。
我是老龄工作者,有责任宣传相关法律,劝阻这种有悖于法律的行为,就及时把表弟和表弟媳找来谈心,向他们讲述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告诉他们赡养双方的老人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的义务。但小夫妻俩理直气壮地讲在当前农村,婚前协议交一笔养老费一次性了断赡养长辈的义务已是件常见的事。对此,我又耐心地对他们进行了一番思想教育,并着重解读了《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和《婚姻法》的有关条款,讲清已签的这份协议是无效和违法的。两位年轻人在法律的启示下,终于同意承担照顾好双方老人的晚年生活,并当老人的面撕掉了协议。
经过本人走访,在表弟所在村中已有三对小年轻夫妻与父母签定婚前协议,了断赡养义务的。鉴于此,笔者想就此谈点看法,借助媒体作用以引起社会关注。首先,这种通过婚前交一定数额养老费并签订协议而了断对长辈赡养义务的做法是违背国家法律,背离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是与传统尊老敬老习俗相抵触的,其所签协议法律是不予保护,因而是无效的。因为赡养自己父母的义务是法律规定的,不会因那个无效的协议而取消,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如何提高某些年轻人的法律意识,弘扬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在赡养老人这一法定义务上,不做伤害老年人感情、又悖于法律的行为,尽心尽力地履行好对老年人应尽的责任,让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年人的晚年生活得到有效的保障呢?
笔者认为,一是要继续大张旗鼓地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涉老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和涉老职能部门要利用一切可能的时机和场合做好尊老敬老的宣传和教育,特别是在农村要通过编演敬老文艺节目、张贴敬老爱老标语和开展评比表彰敬老好典型等形式来提高广大农村青年人的尊老敬老、爱老助老意识,不断营造出孝敬老人、关心长辈的良好社会风气。二是县、乡两级老龄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特别是农村老年人协会的业务工作指导。要主动掌握这些与老年人朝夕相处的村老年人协会工作情况,为他们出谋划策,及时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充分发挥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使他们真正成为广大农村老年人晚年幸福生活贴心依靠和权益保护的使者。三是在同一个村中采取每年一次集中签订“赡养协议”活动。由县或乡老龄办领导主持和村党支部与村委会成员参与,村老年人协会来具体实施,让子女是党员和干部的家庭带头签,老年人协会班子成员家庭积极签,子女孝顺的家庭主动签,一般群众家庭动员签,有赡养纠纷的家庭督促签,并要求子女及其配偶要同时签名和承担赡养义务。县级老龄办可对“赡养协议”内容进行统一规定,并将老人的吃、穿、住、医和精神慰藉等具体化。这样做,既是对敬老爱老的宣传教育和观摩学习,也是相互鞭策和激励的行为,实践证明这是有很好效果的。还可以将所签订协议进行司法公证(如江西分宜县公证处每年主动为赡养协议进行公证,让农村青年感到了赡养活动的司法威慑力),每月或每季度由村老年人协会组织对协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定期在村公示栏里公布。
应该相信,随着老龄宣传工作的不断加强,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及涉老职能部门的积极工作,对老年人的关心和关爱也将越来越主动,社会敬老风气也必将愈加浓厚,广大老年人晚年生活必然丰富多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