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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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性产业,水利是农业的命脉所在,小型农田水利的快速发展适应了我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本政策的要求,在推动农业的增产,提高农民收入,解决“三农”问题方面发挥着巨大的作用。但在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尤其是治理方面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小型农田水利的运行和使用,不利于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基于此,从小型农田水利实行合作治理的必要性出发,并详细探析了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 农业;小型农田水利;合作治理
  中图分类号:F323.213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5)21--02
  小型农田水利是指为解决耕地灌溉以及农村人畜饮水而修建的田间灌排工程、小型灌区、灌区抗旱水源工程、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窖、水井、引水工程和中小型泵站等设施,简称小农水。小型农田水利的其基本的任务就是通过兴修各种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以及采取相应的其他各种措施,调节和改良农田水分状况和地区水利条件,使之能够满足农业生产发展的需要,促进农业的稳产高产[1]。因此,明确小型农田水利实行合作治理的必要性,探析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其相应的解决对策,促进小型农田水利治理水平和治疗效果就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必要性
  1.1 小型农田水利复杂性的要求
  小型水利工程在治理的过程中存在着比较突出的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而作为一种公共产品,一般是由政府等公共部门作为主要的承担机构,但是在实际的治理应用的过程中,小型农田水利经常会涉及很多的公共部门,如农业部、发改委、电力集团以及水利、财政等这些部门。因此,要想保证合理的治理和应用水利设施,这些部门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必须更加通畅和平等,但现实情况是这些部门之间的交流并不很多,一方面导致需要多方协作才能治理好的小型农田水利的建设,另一方面出现相互推卸责任的现象[2]。
  1.2 各主体力量自治力量不足
  小型农业水利治理作为一项重要的公共事务治理工作,一般参与的主体有政府部門、供水组织、用水组织,其治理工作也必须要这3个部门进行通力合作,如果只是由某一单独的主体进行治理小型农田水利治理,其必然存在着资金、技术、人员以及监管等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另外,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治理也需要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这就离不开技术部门作为支撑,而用水户在经济来源上又会陷入单一的困局,简单根据已有的经验进行治理是无法实现突破的[3]。
  2 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存在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基于上述小型农田水利的合作治理必要性,笔者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针对当前小型农田水利合理治理存在问题提出的一些解决对策,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完善协商机制
  由于受到不同组织之间文化背景以及认知上的差异影响,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经常会出现不同程度的困境,从而增加了治理目标实现的成本。从当前我国多数小型农田水利的现状来看,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困境已经成为阻碍小型农田水利合理治理的一个主要的因素之一。因此,需要逐步的完善小型农田水利治理的协商机制,促使政府部门之间、政府与其他组织之间更加平等的交流,以实现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发展的目标[3]。
  2.2 加强政府责任
  我国是一个中央集权制的国家,其管理模式是自上而下的管理模式,这就导致在设定各类规章制度时虽然数量和覆盖范围都很大,但是却很难有针对性地对小型农田水利进行管理,导致其管理的过程存在不到位的现象。因此,在这个过程中,一定要发挥政府部门的责任,促进政府职能的转变,加强地方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的沟通,扩大地方权力,促进小型农田水利的合理管理水平。
  2.3 合理设计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
  对于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制度设计方面,很多制定的过程中并没有征求村民的意见。同时,缺乏对当地实地情况的考察,在这种基础上设计制定的制度就必然出现有理论高度但是没有实际指导意义现象出现。另外,我国对于小型农田水利方面的法律体系而不够完善,有针对性的法律目前也只有一部《小型农田水利水利法》,这也导致在对其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无法做到有法可依。因此,在制定小型农田水利管理制度方面一定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合理的设计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并加强法律法规建设,使得合理管理的过程可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4]。
  2.4 健全监督体制
  除了上述小型农田水利合理管理存在的问题外,在进行小型农田水利管理的过程中还有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缺乏健全的监督和制裁体制。这种情况经常会导致两种现象:一种是管理超过了限度,另一种是管理太过宽松。不管是管理过严还是过松都是不合理的,也不利于小型农田水利合理管理的。另外,因为多数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都是由各部门共同修建的,其产权一般都是归集体所有,这导致很多用水户并没有主人公的意识,在使用的过程中对于一些不良的行为没有及时的进行阻止和监督,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需要不断的健全监督管理体制,对于用水和与管理机构出现矛盾采用合适的第三方仲裁机构进行公平的调解,平等对待和处理个体和主体之间的矛盾。同时,需要加强宣传,提高用水户的主人公意识,增强其维权意识,这也是促进小型农田水利合理治理的重要举措之一。
  3 结语
  小型农田水利对于农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促进其合理治理是及其必要的,针对其治理过程存在的问题,可以从完善协商机制,加强政府责任,合理设计制度,提高制度的灵活性以及健全监督体制4个方面着手,提高小型农田水利合作治理的水平和效果。
  参考文献
  [1]蔡荣,马旺林,郭晓东.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合作供给的农户意愿实证分析——以盐城市农田灌溉水渠改造为例[J].资源科学,2014(12):2594-2603.
  [2]刘辉.制度规则影响小型农田水利治理绩效的实证分析——基于湖南省192个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的调查[J].农业技术经济,2014(12):110-117.
  [3]杜威漩.产权改革、组织安排与资金投入——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问题研究综述[J].学习论坛,2014(5):28-32.
  [4]翁贞林.小型农田水利农户参与式管理:研究进展及其述评[J].江西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2):42-47.
  (责任编辑:赵中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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