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