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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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并对条例有关条款规定作相应修改。  二、删去第十八条、第四十四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曰起施行。  《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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