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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111条对个人信息予以了明确的保护。个人信息权是一种基于一般人格权发展而来的权利,并且在当前大数据智能科技不断普及进入日常生活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已成为大数据分析中不可或缺的元素之一,其所蕴含的财产利益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在《民法总则》的具体条文之中对个人信息权的客体并未有明确规定。此外,法条并未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使得该条在司法实践层面效果尚待观察。据此结合大数据的时代背景对《民法总则》第111条进行分析,阐述个人信息作为一项单独权利确立的可行性,以及未来我国个人信息权立法的模式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