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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权的强制性是由其国家权力性质、权力运行的系统性以及判决内容和诉讼架构的特点决定的。司法权的强制性决定了强制执行权的司法权属性。因此,应当建立以法官为权力意志主体,以法警为实施主体,以书记官为法官辅助的新的强制执行权运行机制。现行法律规定的执行员制度和在强制执行权具有司法权和行政权双重属性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执行局体制都是对强制执行权性质认知的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