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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认定规定》和两个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来,价格认定工作形势随之发生了变化,其中的核心内容就是各级价格认定机构不再从事除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以外的价格确认工作。《价格认定规定》明确表述,价格认定受理对象及范围:一是提出机关应为国家机关;二是国家机关在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中所涉及的;三是价格不明或有争议的;四是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有形产品、无形资产和各类有偿服务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