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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是国际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制度设计之一,尽管该制度很大程度上体现出对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青睐,但是其同样捍卫着来源国的税收权益。然而,伴随着信息技术以及新兴商业模式的发展,跨国企业正不断规避常设机构,以此来逃避来源国的税收,这势必严重侵蚀来源国的税基。拆分常设机构正是这些跨国企业规避常设机构的手段之一,有鉴于诸如拆分常设机构的严重后果,各种多边倡议以及单边措施开始出现,由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布的应对税基侵蚀以及利润转移的第7项行动计划(BEPS行动计划7)直接导致了《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OECD范本)有关常设机构条款的修改,由此可见国际社会对于该问题的重视程度,而诸如英国转移利润税以及西班牙法院依据“复杂营运安排”标准认定常设机构这样的单边措施也体现出各国对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极大主张。尽管目前拆分常设机构现象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且相关国际组织以各国纷纷对其采取了应对策略,但是这些应对措施总是或多或少存在不完善,特别是其较为关注反拆分规则本身,而对于常设机构反拆分之后的一系列制度设计以及调整并没有给出较为详细的解答,这正是造成反拆分规则下常设机构再认定规则缺失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对人为拆分常设机构问题不但需要研究反拆分规则本身,还需要对于拆分常设机构现象进行详细的分析,有鉴于此,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于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反拆分规则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关于当前拆分常设机构现象产生的原因,本部分将从规避常设机构成以及常设机构定义存在的局限性入手。首先,指出拆分常设机构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企业希望在来源国规避常设机构,并通过分析常设机构的作用,指出规避常设机构后,企业能达到免除来源国税收的效果,同时也将分析常设机构被规避后给国际税收秩序造成的挑战。其次,分析拆分常设机构产生的另一深层次原因,即传统常设机构定义存在局限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常设机构定义正在逐渐落后于商业实践,特别是场所型常设机构中的例外条款,以及代理型常设机构中有关“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的规定,正是这些规定所存在的局限性,使得常设机构拆分现象成为可能。第二部分是关于拆分常设机构现象具体分类的介绍,首先分析将常设机构拆分形成主要活动以及准备性或辅助性营业场所这样一种情况,并指出这是通过主要营业场所与另一个准备性或辅助性场所的相互协助来完成的实质。其次,分析将常设机构拆分形成数个准备性或辅助性营业场所的情形,并指出这利用了活动的聚合效应,一旦当这些活动的组合在“质”或“量”方面对于企业具有了重要性,那么活动的组合将不再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企业将被认定构成常设机构。最后,分析集中经营安排这一商业模式下的常设机构拆分行为,并指出在集中经营模式下,企业可以通过利用佣金代理人以及委托生产商相结合的方法来实现对于常设机构的拆分。第三部分是关于当前税收协定中常设机构反拆分规则不同路径的介绍,首先将聚焦OECD所发布的BEPS行动计划7,该报告对于应对人为拆分常设机构安排提出了相应的建议,即对于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条款进行修改,包括修订常设机构例外条款,增设常设机构反拆分条款以及修改有关佣金代理人的规定。其次,本部分还将分析英国转移利润税以及西班牙“复杂营运安排”标准等单边措施,并指出前者最大的局限性在于其适用将造成协定推翻等严重后果,而后者的认识则与当前常设机构规定的外延不相协调。最后,将对于常设机构反拆分之后的认定进行分析,通过对于逐个分别认定以及统一集合认定两个路径进行比较,最终指出统一集合认定优于逐个分别认定。第四部分是对于我国当前常设机构反拆分规则的分析和思考,首先,从我国所签署的双边税收协定以及国内反避税规则出发,指出在我国当前的税收协定以及国内法中确实存在一定的常设机构反拆分规则,但是这样一些规则却存在着相当的局限性,例如并未考虑紧密关联方之间拆分常设机构安排等。其次,将结合我国的实际,分别从引入常设机构反拆分条款,完善一般反避税规则以及明确反拆分后常设机构认定规则三个方面出发,对如何完善我国应对常设机构拆分安排给出相应的建议。